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采用五个单元十二位编码设置,如图3-2-1所示,前四个单元(一至九位)应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0854—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规定统一设置:第一单元(前两位)表示专业工程代码,01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02为仿古建筑工程;03为通用安装工程;04为市政工程;05为园林绿化工程;06为矿山工程;07为构筑物工程;08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09为爆破工程。第二单元(三至四位)表示附录分类顺序码,第三单元(五至六位)表示分部工程顺序码;第四单元(七至九位)表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项序码;第五单元(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具体特征由清单编制人设置,从001起按顺序编制。
如:010101001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A土石方工程中A.1土方工程里的第一个项目:平整场地;011102001为附录L楼地面装饰工程中L.2块料面层的第一个项目:石材楼地面。
图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项目名称原则上以形成的工程实体来命名。所谓实体是指形成产品生产与工艺作用的主要的实体部分,对附属的次要部分一般不设置项目。清单项目反映的是一个完整的产品,必须包括形成或完成项目实体的全部内容。
每一个清单项目必须注明其项目特征,项目特征应按不同的工程部位、施工工艺、材料品种、规格等进行描述。项目特征是设置具体清单项目的基本依据,也是组合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如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以“t”为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2)以“m3”“m2”“m”为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3)以“个”“件”“根”“组”“系统”为单位的,应取整数。
2.措施项目清单
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它分为通用措施项目和专业工程措施项目。
《计价规范》规定,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2-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计价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表3-2-1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www.xing528.com)
说明: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3.其他项目清单
《计价规范》规定,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4.规费项目清单
规费是指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出现规范中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5.税金项目清单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出现规范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