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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代各国的乡遂制度

时间:2023-10-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春秋時代有許多國家保留有這種鄉遂制度,其中以齊國最爲顯著。這種“國”“鄙”分治的制度,基本上是和《周禮》的鄉遂制度相同的。春秋時代其他各國,雖然缺乏這方面有系統的記載,但是從其全國總動員的事件中,也還可以看出它們保留有鄉遂制度。於此可見宋國在這時還保留有鄉遂制度。這都是鄭國存在鄉遂制度的明證。春秋時代各國保留鄉遂制度,還有顯著的一點,就是像《周禮》所説“六鄉”居民性質的

春秋时代各国的乡遂制度

春秋時代有許多國家保留有這種鄉遂制度,其中以齊國最爲顯著。

據《國語·齊語》記載,齊國在桓公時,管仲施行“參(三)其國而伍(五)其鄙”的政策,以“定民之居,成民之事”。他把“國”分爲二十一鄉,其中工商之鄉六個,士鄉(《管子·小匡》篇作“士農之鄉”)十五個。十五士鄉即相當於《周禮》的“六鄉”。他又把“鄙”分爲“五屬”,“鄙”相當於《周禮》的“野”,“五屬”即相當於《周禮》的“六遂”。

十五士鄉和《周禮》的“六鄉”一樣,以居民的鄉里組織和軍隊的編制結合起來的。以五家爲軌,每家抽一人入伍,就成五人爲伍,由軌長統率;十軌爲里,就成五十人爲小戎,由里有司統率;四里爲連,就成二百人爲卒,由連長統率;十連为鄉,就成二千人爲旅,由鄉良人統率;五鄉一師,就成一萬人爲軍,由五鄉之師統率。如此,十五士鄉編制成三軍,中軍由齊桓公親自統率,上下兩軍分别由上卿國子、高子統率。當時齊國主要軍隊就是這三軍,全部由十五士鄉居民編制而成。與《周禮》的六軍全部由六鄉居民編制而成,性質相同[11]

當時齊國在鄙野地區,以三十家爲邑,邑設有司;十邑爲卒,卒設卒帥;十卒爲鄉,鄉設鄉帥;三鄉爲縣,縣設縣帥;十縣爲屬,屬設大夫。五屬分設五大夫。這與《周禮》“六遂”的組織,性質相同。“五屬”居民和“六遂”居民一様,是農業生産的主要擔當者,所以管仲對於“五屬”的政策是:“相地而衰征則民不移,政不旅舊則民不偷,山澤各致其時則民不苟,陵阜陸墐井田疇均則民不憾(惑),無奪民時則百姓富,犧牲不略則牛羊遂。”這様主張按土地等級徵賦,平均分配耕地,減輕徭役而不奪民時,不略取家畜等等,對“五屬”居民作讓步措施,無非爲了維持農業生産。

管仲在“國”的“鄉”中有選拔人才的辦法,基本精神也和《周禮》“六鄉”中“三年大比”相同。其選拔的標準有二,一叫“明”,即“爲義好學、聰慧質仁”;二叫“賢”,即“有拳勇股肱之力,秀出於衆者”。由鄉長推舉,桓公親自接見,使擔任官職。一年之後,由官長書面報告其工作成績,並挑選其中賢者向上推薦,由桓公召見,當面識别。再退而問其鄉,察看其平日的才能行爲,如果和做官時的作爲不相違背,便可升爲“上卿之贊”。這叫做“三選”。“五屬”雖然也有選拔人才的制度,但没有這様上選爲“上卿之贊”的“三選”辦法,顯然是因爲“五屬”居民身份低下的緣故。

十分明顯,齊國這種“參其國而伍其鄙”的政策,是鞏固其原有的“國”“鄙”分治的制度的。這種“國”“鄙”分治的制度,基本上是和《周禮》的鄉遂制度相同的。

春秋時代其他各國,雖然缺乏這方面有系統的記載,但是從其全國總動員的事件中,也還可以看出它們保留有鄉遂制度。

例如宋國,《左傳》襄公九年載:

宋災,樂喜爲司城以爲政……使華臣具正徒(注:“華臣,華元子,爲司徒。正徒,役徒也,司徒之所主也”),令隧正納郊保,奔火所(注:“隧正,官名也,五縣爲隧,納聚郊野保守之民,使隨火所起往救之”)……二師令四鄉正敬享(注:“二師,左右師也。鄉正,鄉大夫”),祝宗用馬于四墉,祀盤庚于西門之外。

這時宋國因火災,實行全國總動員。由執政樂喜派擔任“司徒”的華臣準備好“正徒”,司徒所直接調遣的“正徒”,當即“國”中“四鄉”的正卒;又命令“遂”的長官“隧正”調遣役夫納入郊内從事保衛[12],隧正所調遣的役徒,當即郊外“遂”的居民。同時左師、右師又命令四鄉正去祭祀,四鄉正即是“國”中“四鄉”的長官。於此可見宋國在這時還保留有鄉遂制度。

再如魯國,從西周初期起,就有鄉遂制度。《尚書·費誓》説:“魯人三郊三遂”,三郊三遂即是三鄉三遂。《史記·魯世家》引“遂”作“隧”。這種制度到春秋時依然存在。《左傳》襄公二十三年載:

孟氏將辟,藉除于臧氏,藏孫使正夫助之,除于東門。

這時臧孫擔任司寇之官,所調遣的“正夫”,當即“國”中“鄉”的正卒,即宋國所謂“正徒”[13]。《左傳》襄公七年載:

南遺爲费宰,叔仲昭伯爲隧正,欲善季氏,而求媚於南遺,謂遺請城費,吾多與而役,故季氏城費。

這時叔仲昭伯擔任“隧正”,所調遣的役徒,當即郊外“遂”的居民。

魯國三桓“作三軍,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具體措施是:

季氏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者無征,不入者倍征(注:“使軍乘之人率其邑役入季氏者無公征,不入季氏者則公家倍征之,設利病欲驅使入己,故昭五年傳曰:季氏盡征之。民辟倍征,故盡屬季氏”),孟氏使半爲臣若子若弟(注:“取其子弟之半也”),叔孫氏使盡爲臣(注:“盡取子弟,以其父兄歸公”)(《左傳》襄公十一年)。

後來“四分公室,季氏擇二,二子各一,皆盡征之而貢於公”(《左傳》昭公五年)。由此可知魯國的軍隊組織是和鄉邑組織密切結合,軍隊即抽調鄉邑的父兄子弟組成,軍賦也在這個組織中徵取。“三分公室”的時候,季孫氏用加倍徵賦的辦法,迫“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就是迫使軍隊成員帶同其提供兵役的鄉邑組織(即役邑)一起臣屬於季孫氏,做到了“盡征之”。“四分公室”的時候,孟孫氏和叔孫氏就仿效季孫氏的做法,做到了“皆盡征之而貢於公”[14]。(www.xing528.com)

又如鄭國,《左傳》昭公十八年載:

火作……(子産使)司馬司寇列居火道,行火所焮;城下之人伍列登城;明日,使野司寇各保其徵,郊人助祝史除于國北,禳火于玄冥、回禄,祈于四鄘。

這時鄭執政子産在大火中實行全國總動員,和宋執政樂喜所採取措施相同。所謂“城下之人伍列登城”,如同樂喜“使華臣具正徒”一様,“伍列登城”的“城下之人”,當即城外“鄉”中的正卒。所謂“使野司寇各保其徵”,如同樂喜“令隧正納郊保”一様,野司寇從“野”所徵發來的役徒,當即“遂”的居民。所謂“郊人助祝史除于國北”等等,也如同“四鄉正敬享,祝宗用馬于四墉”。“郊人”即是郊内“鄉”的長官[15],猶如宋國的“鄉正”。《左傳》襄公三十一年載:

鄭人游于鄉校,以論執政。然明謂子産曰:毁鄉校如何?子産曰:何爲?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議執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則行之;其所惡者,吾則改之;是吾師也,若之何毁之?

鄉人有參與政治的權利,所以能够在鄉校中議論執政之善否。這都是鄭國存在鄉遂制度的明證。

春秋時代各國保留鄉遂制度,還有顯著的一點,就是像《周禮》所説“六鄉”居民性質的“國人”在各國普遍存在。

春秋時代各國軍隊的編制,除了由國君和卿大夫的宗族作爲骨幹以外,主要是由“國人”編制而成的。“國人”有納軍賦的義務,壯丁必須充當甲士,一旦遇到戰争,要召集入伍時,只須“授甲”或“授兵”。《左傳》閔公二年記載:狄人伐衛,因衛懿公愛鶴,鶴有乘軒的,“國人受甲者”都説“使鶴”,結果衛軍大敗。又如《左傳》隱公十一年記載,鄭國伐許,曾“授兵於大宫”。這和《周禮》所説“六鄉”居民編制成的軍隊,武器平時由國家保藏,到戰時“授兵”,完全相同[16]。由於“國人”是當時國家的戰士,各國很注意對他們的训練。例如《左傳》宣公十二年載晉國欒武子説:楚國自從滅庸以來,“其君無日不討(治)國人而訓之”,“在軍無日不討軍實而申儆之。”

春秋時各國軍隊主要由“國人”編制而成,“國人”是各國政治和軍事上的重要支柱。因此各國國君和大臣遇到危難,就召“國人”來徵詢意見。《左傳》僖公十八年記載:邢和狄伐衛,衛文公要把君位讓給父兄子弟,朝“衆”來徵詢意見,“衆不可,而從師于訾婁,狄師還”。這些反對衛文公讓位而“從師于訾婁”的“衆”,即是“國人”。《左傳》定公八年記載:衛靈公苦於晉國逼迫,企圖反抗,朝見“國人”而使公孫賈徵詢説:“若衛叛晉,晉五伐我,病何如矣?”“國人”都回答説:“五伐我,猶可以戰。”於是衛國決定反抗晉國。《左傳》哀公元年又載:吴王夫差攻入楚國,派人來召陳懷公,要求陳國服從吴國,懷公朝見“國人”而問道:“欲與楚者右,欲與吴者左。”結果“陳人從田,無田從黨”。這就是《周禮·小司寇》所説“詢國危”[17]。從“陳人從田,無田從黨”的情況看來,當時陳的“國人”,既有田地,又有鄉黨組織,只是當時他們佔有田地已不均,有的已“無田”了。

春秋時各國貴族在君位繼承上發生問題時,也常徵詢“國人”的意見。《左傳》僖公十五年載:晉惠公被秦俘虜後,派郤乞“朝國人而以君命賞”,並且説:“孤雖歸,辱社稷矣,其卜貳圉(指太子圉)也!”“衆”因此都哀哭,晉國於是“作爰田”。《左傳》昭公二十四年載:王子朝與周敬王争奪君位,晉景公派士景伯到周,“立於乾祭(王城北門)而問於介(當從王引之校作其)衆”,從此晉國便和王子朝斷絶關係。《左傳》哀公二十六年又載:越國接受衛侯輒的請求,派兵護送他回國。衛大夫公孫彌牟召集“衆”而問道:“君以蠻夷伐國,國幾亡矣,請納之。”“衆”都説:“勿納。”公孫彌牟又説:“彌牟亡而有益,請自北門出。”“衆”都説:“勿出。”結果衛侯輒不敢進入衛國。這就是《周禮·小司寇》所説“詢立君”[18]

當時不僅國君的廢立要徵詢“國人”意見,卿大夫的廢立也常徵詢“國人”意見。例如《左傳》哀公二十六年載:宋國由大尹(閹官之長)專權,常假託君命以遂其私欲,“國人惡之”。這年十月宋景公去世,大尹立宋景公飬子啟爲君,然後再發喪。大司馬皇非我、司城樂茷等“皆歸授甲”,圖謀驅逐大尹,並且“使徇於國”説:“大尹惑蠱其君,以陵虐公室,與我者,救君者也。”“衆”都説:“與之。”大尹又“徇於國”説:“戴氏(即樂氏)、皇氏將不利公室,與我者,無憂不富。”“衆”都説:“無别”(杜注:“惡其號令與君無别”)。結果由樂得“使國人施(加罪)於大尹”,迫使大尹帶同啟出奔楚。

春秋時代有些國家國君的廢或立,“國人”經常起着決定性的作用。以莒國爲例,如莒紀公的被殺(《左傳》文公十八年),展輿的殺莒犂比公而自立(《左傳》襄公三十一年),莒郊公的被逐而庚與的被迎立(《左傳》昭公十四年),庚與的被逐(《左傳》昭公二十三年),都是由於“國人”的向背。

春秋時代有些國家的貪暴的卿大夫,也常被“國人”逐出或殺死。例如陳國司徒轅頗的被逐(《左傳》哀公十一年),鄭國執政子孔的被殺(《左傳》襄公十九年),都是如此。在各國貴族的内訌中,勝負都常由“國人”的向背來決定的,其例不勝枚舉。

不僅在春秋時代,“國人”在政治上起這様重要的作用,在西周時代早已如此。據《國語·周語》記載,由於周厲王的“專利”,弄得“民不堪命”,於是“國人謗王”,周厲王招徠了一個衛巫,命他檢舉,大加殺害,使得“國人莫敢言,道路以目”,“三年乃流王於彘”[19]

由此可見,西周春秋時代“國人”的性質,基本上和《周禮》的“六鄉”居民是相同的,是當時各國的自由公民。

春秋時代各國農業生産者的主要擔當者,叫“庶人”。所謂“其庶人力於農穡”(《左傳》襄公九年),“庶人食力”(《國語·晉語四》),“自庶人而下,明而動,晦而休,無日以怠”(《國語·魯語下》)。從西周時代起,庶民已被迫在“籍田”上從事無償勞動,统治者在“籍田”上舉行“籍禮”之後,要“庶人終于千畝”(《國語·周語上》)。魯國在宣公十五年“初税畝”以前,“籍”仍是對庶人的主要剥削辦法(《春秋》三傳)。這又和《周禮》的“六遂”居民受到“合耦于耡”的剥削,基本上相同。

根據本節所分析,春秋時各國還多保留有鄉遂制度,這種鄉遂制度就是其社會組織的主要結構。把它和《周禮》作比較,可知《周禮》的鄉遂制度不是没有來歷的,還基本上保存着西周春秋時代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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