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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的分封制和鄉遂制度的推行-《古史新探》

时间:2023-10-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值得注意的是,周公不但把殷的貴族分配給封君,也還把殷的方國的貴族分配給封君。周公這樣把“殷民”六族或七族以及“懷姓九宗”,分配給封國,使他們帶着宗氏和分族,統率着所屬“類醜”,隨從封君遷到封國,要“職事”於封君。西周、春秋間的諸侯,都有一套鄉遂制度,或者叫做“國”“野”對立的制度。

周公的分封制和鄉遂制度的推行-《古史新探》

周公平定三監大叛亂以後,接受這個教訓,認爲聽任殷貴族繼續居留原地,實行就地監督的辦法,不但没有成效,而且有發動叛亂的危險,於是决定營建洛邑,把大量“殷頑民”遷到那里,以便加强監督和利用。這是一項十分艱巨的工作,周公對這些遷移的殷遺民采用了安撫和威脅的兩手策略,爲此兩次發表文告。“成王既遷殷遺民,周公以王命告,作《多士》”。“成王自奄歸,在宗周,作《多方》”(《史記·周本紀》)。《多士》是告誡殷的“多士”的,《多方》是告誡殷和方國的“多士”的,内容基本相同,無非要他們遷在洛邑之後,“事臣我宗多遜(順)”,“爾惟克勤乃事”“今爾尚宅爾宅”“畋爾田”。一面繼續給以田宅,一面迫使聽從服役。這樣不但减輕了這些殷民原住地區的威脅,而且增加了周朝在東方的統治力量。西周駐屯在成周的一支重要軍隊,所謂“成周八師”,即是利用這些遷移到洛邑的殷和方國“多士”編制而成。

但是必須指出,周公這種營建洛邑而遷移殷和方國的“多士”到洛,只解决了部分的問題,並没有解决全部問題。因爲殷和方國的貴族“士”一級成員衆多,不可能全部集中到洛邑來。周公解决這個問題的更主要的辦法,就是把殷和方國的“士”一級成員,分批配給一些主要的封君,讓封君帶到遠處封國去,使成爲封國的“國人”,這樣既可以消除他們原住地區的威脅,同時又可以被封君利用爲統治封國的政治上和軍事上的支柱。這是一舉兩得的辦法。

《左傳·定公四年》記載衛國祝佗(大祝子魚)所講周公分封魯、衛、唐(即晉)三國的情况,除了賞賜給儀仗、禮樂器和寶物之外,首要的事,就是分給殷或方國的貴族。據説分給魯的是:“殷民六族條氏、徐氏、蕭氏、索氏、長勺氏、尾勺氏,使帥其宗氏,輯其分族,將其類醜,以法則周公,用即命於周,是使職事於魯,以昭周公之明德”;分給衛的是:“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錡氏、樊氏、飢氏、終葵氏”;分給唐的是:“懷姓九宗,職官五正”。

祝佗在叙述中,對分給魯的“殷民六族”講得比較詳細,對分給衛的“殷民七族”和唐的“懷姓九宗”,講得很簡略,這是因爲彼此類似而省略的。所有這些被分配的“殷民”或“懷姓”,都該是貴族性質。《周禮·秋官·司約》賈公彦疏引用《左傳》舊注,解釋“殷民六族”説:“殷民,禄父之餘民三十族、六姓也”。就是説“殷民六族”,就是殷民六姓,共有三十族。這條舊注不知是何根據,但是這許多“殷民”都是世臣大族,是可以肯定的。顧炎武分析“遷殷頑民”説:“所謂頑民者,皆畔逆之徒也。……其與乎畔而逆者,大抵皆商之世臣大族;而其不與乎畔而留於殷者,如祝佗所謂分康叔以殷民七族……是也,非盡一國而遷之也”(《日知録》卷二“武王伐紂”條)。顧氏認爲周公所遷的“殷頑民”,只是參與叛亂的世臣大族,没有參與叛亂而不屬於世臣大族的就留下不遷。閻若璩反駁顧氏之説,認爲周公分給魯的殷民六族,“一則曰宗氏,再則曰分族,尚得謂非商之世臣大族乎”?(《潜邱札記》卷四“校正《日知録》”)我們認爲閻氏之説正確。周公對於商代王畿所有殷貴族采用了分散遷移的辦法,不論遷移到洛邑的,還是分配給封國的,都是世臣大族,留在衛國而分配給康叔的當然也是世臣大族。看來在當時分配殷貴族的過程中,不論多數分配出去的或是少數留在衛國分配的,都曾重新作了安排的。

值得注意的是,周公不但把殷的貴族分配給封君,也還把殷的方國的貴族分配給封君。如同周公把殷的“多士”遷移到洛邑,也還把方國的“多士”遷移到洛邑一樣。周公分配給唐的“懷姓九宗”,就是赤狄族的隗姓方國的貴族。所謂“九宗”也如同“殷民”的“六族”或“七族”一樣,都是世臣大族。《國語·鄭語》記載西周末年史伯説:“當成周者……北有衛、燕、狄、鮮虞、潞、洛、泉、徐、蒲,西有虞、虢、晉、隗、霍、楊、魏芮”。王國維《鬼方昆夷狁考》説:“案他書不見有隗國,此隗國者,殆指晉西北諸族,即唐叔所受之懷姓九宗,春秋隗姓諸狄之祖也。”懷姓確是隗姓,是赤狄的族姓。韋昭注:“潞、洛、泉、徐、蒲,皆赤狄隗姓也”。但是,周公分配給唐叔的“懷姓九宗”,不一定出自隗國,因爲依據史伯之説,隗國到西周末年還存在。這個“懷姓九宗”,當是聽命於殷的一個赤狄族的隗姓方國,這時被周滅亡了,因此這個方國的貴族如同殷貴族一樣被周公用來分配給封君。

祝佗叙述周公分給魯國“殷民六族”,不但“使帥其宗氏,輯其分族”,還要“將其類醜”。所謂“類醜”,應該就是隸屬於殷貴族的奴隸。“醜”在古代常被用作俘虜的稱謂。如《詩·大雅·常武》:“鋪敦淮濆,仍執醜虜”。《詩·小雅·采芑》:“方叔率止,執訊獲醜”。《詩·小雅·出車》:“執訊獲醜,薄言還歸,赫赫南仲,狁于夷。”很明顯的是指擒獲的俘虜。同時也有把“醜”作爲獵取的野獸的稱謂的,例如《詩·小雅·吉日》:“田車既好,四牡孔阜,昇彼大阜,從其群醜。”“群醜”分明是指衆多的野獸。古人把捉得俘虜看得如同獵得野獸一樣,常常被用作奴隸或殺死,所以“醜”又被用作奴隸的稱謂。《國語·楚語下》記載歡射父對答楚平王的話,講到“百姓、千品、萬官、億醜、兆民”,説:“官有十醜,爲億醜。”這種隸屬於“萬官”的“億醜”,顯然是奴隸性質。祝佗所説的“類醜”也該性質相同。

周公這樣把“殷民”六族或七族以及“懷姓九宗”,分配給封國,使他們帶着宗氏和分族,統率着所屬“類醜”,隨從封君遷到封國,要“職事”於封君。就是如同遷移到洛的殷和方國的“多士”一樣,“宅爾邑,繼爾居”“尚久力畋於田”“尚爾事”。這樣,所有跟從封君遷移到封國的殷或方國的貴族,就都變成了封國的“國人”,成爲封君在政治上和軍事上的依靠力量。

西周、春秋間的諸侯,都有一套鄉遂制度,或者叫做“國”“野”對立的制度。“國”是指都城及其近郊,都城主要居住統治的各級貴族以及爲他們奴役的手工業奴隸;近郊往往分成若干“鄉”,住着統治階級的下層,其中多數屬於“士”一級,統稱爲“國人”。“國人”享有一定的政治和經濟權利,國家有大事要徵詢他們的意見,同時他們有繳納軍賦和充當甲士的責任,成爲國君和貴族在政治上和軍事上的支柱。國君的廢或立,卿大夫之間内訌的勝負,往往取决於“國人”的態度。“野”或稱爲“鄙”或“遂”,是指廣大農村地區,主要住的是受奴役的從事農業生産的平民,稱爲“庶人”或“野人”。關於這方面,拙作《試論西周春秋間的鄉遂制度和社會結構》,曾詳爲論述。我們認爲,西周所以會確立這種制度,首先由於經濟上的原因,這時確立和推廣這種制度符合社會生産力發展的需要;同時又由於政治上的原因,這時周公爲了控制和統治商代王畿和重要方國,采用了分配殷和方國貴族給封君的分封制,使得這種制度在廣大地區有了進一步的發展。

周公對殷和方國貴族采用了安撫和監督兩手的策略,被遷到洛邑的殷貴族依然有邑有土有奴隸,有的還取得較高的官職,《尚書·多士》告誡遷到洛邑的殷和方國的“多士”,“尚永力畋爾田……迪簡(選擇)在王廷,尚爾事,有服在大僚”。就是説將選擇一些殷貴族到周的王廷擔任職事。西周初期的確有一些大官原是殷貴族的後裔,例如擔任“作册”(史官)的令,還是沿用着殷代貴族的族徽(圖形文字),見於《令簋》,日本學者白川静在《釋師》一文(收入《甲骨金文學論叢》三集),早就指出這點。周公對分配給封國的殷和方國的貴族,采用同樣的政策。所有被分配給封國的殷和方國的貴族,依然有邑有土有奴隸,有的還取得較高的官職。他們多數成爲封國的“國人”,在封國擁有一定的政治和經濟權利,成爲貴族在政治上和軍事上的支柱。

春秋初期晉國由於晉昭侯分封其叔父成師於曲沃(今山西聞喜東北),造成分裂和内亂。曲沃莊伯聯合鄭、邢兩國伐翼(晉的國都,今山西翼城東南),翼侯(即晉君)逃奔到隨(今山西介休東南)。後來“翼九宗五正、頃父之子嘉父逆(迎)晉侯於隨,納諸鄂(今山西鄉寧),晉人謂之鄂侯”(《左傳·隱公六年》)。杜注:“翼,晉舊都也。唐叔始封,受懷姓九宗,職官五正,遂世爲晉强家。五正,五官之長。九宗,一姓爲九族也。”正因爲他們是世襲的强家和“國入”,所以能够在内亂中把出奔在隨的晉君迎回到鄂,重新擁立。從此可知,不但“懷姓九宗”原是懷姓方國分爲九族的貴族,“職官五正”又是世襲五種官職的五支的貴族。伯禽受封時所分得的“祝、宗、卜、史”,同樣是世襲官職的貴族。

周公分給唐叔的“懷姓九宗”成爲晉的“國人”,同樣的,周公分給康叔和伯禽的“殷民”七族或六族,也都成爲衛和魯的“國人”。到春秋末年陽虎在魯國專政,“盟公及三桓於周社,盟國人於亳社”(《左傳·定公六年》)。因爲魯公和三桓是周人,必須在周社結盟;因爲“國人”原是“殷民六族”的後裔,必須在亳社結盟。亳是商朝發祥之地,又曾爲成湯的國都,因而“殷民”之社稱爲亳社。魯國有“三郊三遂”(《尚書·費誓》),就是三鄉三遂。魯的軍隊就是出三鄉的“國人”編制而成。魯僖公所屬軍隊有“公車千乘”,“公徒三萬”(《詩·魯頌·閟宫》),如果像齊國一樣從“國人”中每家抽一人入伍的話(見《國語·齊語》),“公徒三萬”當來自“國人”三萬家,這時魯的三鄉已有三萬家,每鄉有一萬家。

衛國的軍隊同樣由康叔受封時分得的“殷民七族”所組成的“國人”編制而成。《小臣簋》載:“東尸(夷)大反,白(伯)懋父以殷八徵東尸(夷),……(粤)厥歸在牧”。伯懋父即是康叔之子康伯髦。《世本》:“康伯名髦”,宋衷注:“即王孫牟也”(《史記·衛世家》索隱引,“髦”原誤作“髡”,從梁玉繩《人表考》依據杜預《春秋釋例·世族譜》改正)。《左傳·昭公十二年》記楚靈王説:“昔我先王熊繹與吕級、王孫牟、燮父、禽父,並事康王。”杜注:“王孫牟,衛康叔子康伯。”“懋”“髦”“牟”三字聲同通用。伯懋父所統率的“殷八師”,當即由康叔受封時分得的“殷民七族”所組成,出師歸來駐屯在牧,牧即是牧野附近的牧邑。西周在東方有兩支重要軍隊,駐屯在衛國的“殷八師”主要用來抵禦和出征東夷,駐屯在成周的“成周八師”主要用來抵禦和出征南淮夷。《競鹵》載:“惟白屖父以成即東,命伐南夷”。“成”即是“成周八師”,當是利用遷移到洛邑的“殷民”所組成。近人有把“成周八師”和“殷八師”説成一支軍隊的,看來並不恰當。

《宜侯矢簋》載:“易(錫)才(在)宜王人△又七生(姓);易(錫)奠七白(伯),厥△△又五十夫;易(錫)宜庶人六百又六△夫。”所謂“在宜王人”是以前商王之人,原爲貴族,所以有姓而以姓計數。“王人△又七姓”,如同“殷民六族”或“懷姓九宗”一樣,是分給封國的舊貴族以便用作“國人”的。“奠”即是“奠人”的官職。《師鼎》記載師氏所屬有“邑人”和“奠人”之官。“奠人”即是“甸人”,“甸”指郊外地區。“邑人”和“奠人”的職掌有“邑”和“甸”之别,亦即“國”與“野”之别。周王賞給宜侯“奠七伯”,猶如賞給唐叔“職官五正”一樣,都是世襲官職的貴族。“奠”之所以用“伯”爲單位,因爲“伯”是地方之長;“職官”之所以用“正”爲單位,因爲“正”是官署之長。《大盂鼎》載:“易(錫)女(汝)邦司四白(伯),人鬲自駿至於庶人六百又五十九夫;易(錫)尸(夷)司王臣十又三白(伯),人鬲千又五十夫。”“邦司”和“夷司”原來都是商王的“王臣”,都是世襲官職的貴族,但職司有“邦”和“夷”的不同,因爲和“奠”一樣是地方之長,也以“伯”爲單位。説明這時不僅以“姓”“族”“宗”爲單位把舊貴族分給封國,還以“正”“伯”爲單位以世襲官職的貴族分賞給封國。(www.xing528.com)

西周初期把舊貴族和舊官僚分給封國,是個普遍現象。從北京市房山縣琉璃河出土的《復尊》《復鼎》和遼寧喀左縣北洞出土的方鼎等銅器銘文來看,分封到燕那樣遠的地方,也還帶有殷貴族同往,如侯氏的亞、氏的復,原來都是殷貴族。説明燕國受封時,至少分得“殷民”二族。

西周初期這樣分配殷和方國的舊貴族、舊官僚給封國,該是一種進步措施。原來這些舊貴族十分腐朽暴虐,這時遷移出去,在一定程度上减輕了他們原住地區對人民的剥削壓迫,調整了生産關係,有利於生産力的發展。與此同時,封君把這些舊貴族、舊官僚帶往封國,重新加以安排,使成爲封國的官吏和“國人”,可以擴大周朝的統治地區。特别是邊緣比較落後地區,包括許多具有一定生産水平而保存有原始“村社”組織的地區,分派封君到那里創建新的封國,創建鄉遂制度,推行奴隸制的剥削方式,也還是符合歷史發展的趨勢的。

值得注意的是,《左傳·定公四年》所記祝佗叙述分封魯國的情况,先後用兩個“分”字:先是分給儀仗、禮器、寶物和“殷民六族”,用來裝飾封君的威儀和加强封君的統治力量;再是“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備物典策,官司彝器”,用來作爲統治和奴役人民的手段的。魯國就是這樣通過兩個“分”,構成了公遂制度,確立了“國”和“野”對立的社會結構。通過分給“殷民六族”構成了“國人”這個階層,成爲“國”内政治上和軍事上的支柱;又通過分給“土田陪敦”構成了“野人”或“庶人”這個階級,成爲在“野”的被奴役和被剥削的主要對象。

所謂“土田陪敦”就是“土田附庸”。《詩·魯頌·閟宫》記述分封魯國的情况:“乃命魯公,俾侯於東,錫之山川,土田附庸。”“陪”和“附”古聲同通用,“敦”和“庸”因字形相近而訛誤。前人對“附庸”有種種不同解釋,我認爲都不恰當。“庸”應該是指“土田”上“附”着的隸屬的耕作者。近年出土的《詢簋》銘文可作有力的旁證。《詢簋》説:“今余命汝商(嫡)官司邑人,先虎臣,後庸、西門夷、春夷、京夷……降人服夷。”這里把“庸”作爲低於“虎臣”的許多“降人服夷”的統稱,可知“庸”是一種附屬於别人的低下人的稱謂。因此“土田附庸”,就是説“土田”上“附”着從事耕作的低下人,這種附屬的低下人就是原來土著的商奄之民,所以祝佗在下文就説:“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於少皞之虚。”所謂“商奄之民”,就是指被周公東征時滅亡的奄國之民。當時對奄或者稱爲商奄[5]。這時周公分封魯國,“因商奄之民”作爲“土田”上附着的“庸”,如同後來周宣王分封申國,“因是謝人”作爲“土田”上附着的“庸”。《詩·大雅·崧高》説:“王命申伯,式是南邦,因是謝人,以作爾庸。”“以作爾庸”也是指“土田”上附着的“庸”。

魯國就是這樣通過分得“殷民六族”和“土田附庸”,構成了“三郊三遂”的社會結構。《尚書·費誓》記載魯公在費誓師討伐淮夷、徐戎,下令“三郊三遂”保證提供行軍用的“糗糧”(乾糧)、建築用的“楨幹”、養馬用的“刍茭”(飼料)。“三郊三遂”便是“三鄉三遂”。説明魯國就是把這種鄉遂結構作爲主要的經濟基礎的,因此有軍事行動也必須由鄉遂結構來支持。

《左傳·定公四年》所記祝佗所講周公分封衛國的情况,有些地方較爲簡略,爲的是避免和叙述魯國情况重復。他叙述分給唐叔的“殷民七族”,只提到了七族的名稱,没有講到他們宗族組織以及隸屬有“類醜”,這是省略;他只講到了“聃季授土,陶叔授民”,而没有講到“土田附庸”等等,同樣是省略。但是他叙述衛的封域特别詳細:“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境);取於有閻之土,以共(供)王職;取於相土之東都,以會王之大蒐。”因爲衛國在封域方面有它的特點必須説明。衛國以商代國都周圍地區爲主要封地,但是它的南部跨過大河到達圃田澤的北境;在洛邑附近還供朝宿用的“有閻之土”,就是後來周的廿氏和晉的閻嘉争奪的“閻田”(《左傳·昭公九年》);在東部還有相土的東都,即帝丘(今河南濮陽西南)一帶,這是周天子舉行大蒐禮的戰略要地。大蒐禮用來檢閲和整頓軍隊、選定和任命將帥以及制定和頒布法令等等。因爲駐屯衛國的“殷八師”是西周用來控制東夷的一支重要軍隊。當時衛國所擔負軍事上的責任比魯還要重要,肯定也有和魯國一樣的鄉遂結構。

祝佗所講周公分封唐國的情况比衛國更爲簡略,只談到分給“懷姓九宗、職官五正”,連“授土”和“授民”也省略了。但從分賞儀仗和寶物來看,唐國擔負有抵禦和控制西北戎狄的重任。祝佗説周公“分唐叔以大路、密須之鼓、闕鞏、沽洗”。周景王曾對晉大夫籍談作了解釋:“密須之鼓,與其大路,文(文王)之所大蒐也;闕鞏之甲,武(武王)之所以克商也,唐叔受之以處參虚,匡有戎狄。”(《左傳·昭公十五年》)周公把文王在大蒐禮中應用的鼓和車、武王在克商戰役中應用的甲賞給唐叔,作爲首要的禮物,其目的就是要求唐叔繼承其祖先尚武的傳統、勝利的餘威,達到“匡有戎狄”的目的。

更必須指出的,西周初期分封諸侯就有一套隆重的策命典禮。祝佗説:周公分封魯國,“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於少皥之虚”;分封衛國,“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誥》,而封於殷虚,皆啓以商政,疆以周索”;分封唐國,“命以《唐誥》,而封於夏虚,啓以夏政,疆以戎索”。所講的就是指舉行策命禮的情况。當時策命禮在宗廟舉行,有隆重的儀式。《禮記·祭統》説:“古者明君爵有德而禄有功,必賜爵禄於太廟。……君降立於阼階之南,南鄉(向),所命北面,史由君右執策命之。再拜稽首,受書以歸,而舍奠於廟。”以西周金文所載策命王臣之禮來比較,可知《祭統》所説是可信的。從上引祝佗所説看來,當舉行分封諸侯的策命禮時,不僅有“史由君右執策命之”,還該有司空“授土”和司徒“授民”的儀式。《伯禽》《康誥》《唐誥》就是當時策命的文件。如今《伯禽》和《唐詩》已失傳,《康誥》還保存。

從《康誥》内容來看,所謂“啓以商政”,就是因爲衛國原是商代王畿,要選擇采用商代政策和法令中適宜的條例推行。《康誥》記周公告誡康叔説:“女(汝)陳時(是)臬司,師兹殷罰有倫。”就是説:你應該發布給執法的官司,學習殷代處罰條文中合適的條例。《康誥》又記周公説:“女(汝)陳時(是)臬事,罰蔽殷彝,用其義刑、義殺。”就是説:你應該發布法律,處刑斷獄要依照殷代常法,采用其中合理的殺罰辦法。至於“疆以周索”,就是不能完全照殷代法律判處,還必須按周的特殊法制來處理。《康誥》又記周公告誡康叔,對於不孝、不慈、不友、不恭的人,要按照“文王作罰,刑兹無赦”。周公還指出:明知故犯,一貫不好,其罪雖小,“乃不可不殺”;偶然過失,不堅持錯誤,其罪雖大,“時(是)乃不可殺”。因爲周人重視禮治,主張“明德慎罰”,對於違反宗法的行爲處罰特嚴;對犯罪者的事先動機和事後態度特别重視。

周公頒發給唐叔的《唐誥》已經失傳,但是它的内容重點在於“啓以夏政,疆以戎索”,可以推想而知。因爲唐國原是夏朝統治地區,需要采用夏代政策中合適的部分繼續推行;因爲唐國周圍是戎狄之族分布地區,又應采用戎狄族的政策中適當部分加以執行。

周公頒發給伯禽的《伯禽》已經失傳,但是從他發給魯國的“備物典策,官司彝器”來看,不外乎把“禮”和“刑”用作主要的統治手段。《左傳·文公十八年》記魯太史克説:“先君周公制周禮曰:則以觀德,德以處事,事以度功,功以食民。作誓命曰:毁則爲賊,掩賊爲藏,竊賄爲盗,盗器爲奸,主藏之名,賴奸之用,尤爲凶德,有常無赦,在《九刑》不忘。”周公所給魯國的典策,屬太史掌管,所以太史克會如此熟悉周公所制作的周禮和誓命。《左傳·昭公二年》記載韓宣子聘問魯國,“觀《書》於太史氏,見《易象》與《魯春秋》,曰:周禮盡在魯矣,乃今知周公之德與周所以王也。”韓宣子在魯的太史氏那里看到的《書》,當即《尚書》一類的典策,其中保存有大量周公的言論主張,所以他看了之後,才會説:“乃今知周公之德與周所以王也”。

從上面分析來看,周公在東征勝利之後所推行的分封制,是在總結前個階段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制定的。它不像有些人所説的那樣是一種比較原始的部落殖民,而是貫徹周公政治意圖,擴大和加强奴隸制國家統治的一種手段。它采用了分給封君以殷和方國貴族的辦法,消除了殷和方國貴族在原地頑强反抗的勢力,同時又利用來作爲封君在其封國的統治力量。它通過分封辦法在封國確立和推廣了鄉遂制度,即“國”和“野”對立的社會結構,在一定程度上調整了各個地區的生産關係,有助於生産力的進一步發展。它在各個封國因地制宜的統治政策,也在一定範圍内緩和了封國内部的階級矛盾及其和周圍部落之間的矛盾,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繁榮發展。周朝之所以能建成幅員廣大的强大奴隸制國家,西周之所以能够成爲奴隸制經濟的全盛時期,都和推行這種分封制有密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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