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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保修概述-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时间:2023-10-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概念区别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其实质就是指预留质保金(保证金)的一个期限,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在合理寿命期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筑工程保修概述-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1)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概念区别

(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其实质就是指预留质保金(保证金)的一个期限,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保修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三编合同的法律条款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保修就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约定质量的要求,对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进行维修、返工等工作。

保修期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期限。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在合理寿命期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2)保修的期限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保修期确定如下: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www.xing528.com)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保修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保修一般包括以下问题:

①屋面、地下室、外墙阳台、卫生间、厨房等处的渗水、漏水问题。

②各种通水管道(如自来水、热水、污水、雨水等)的漏水问题,各种气体管道的漏气问题,通气孔和烟道的堵塞问题。

③泥地面有较大面积空鼓、裂缝或起砂问题。

④内墙抹灰有较大面积起泡、脱落或墙面起碱脱皮问题,外墙粉刷自动脱落问题。

⑤暖气管线安装不妥,出现局部不热、管线接口处漏水等问题。

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存在影响工程使用的质量问题。

⑦其他由于施工不良而造成的无法使用或不能正常发挥使用功能的工程部位。由于用户使用不当而造成建筑功能不良或损坏者,不在保修范围内。

4)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是指对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所发生的维修、返工等各项费用支出。保修费用应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和控制。保修费用一般可参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确定程序和计算方法计算,也可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或承包合同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如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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