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继承问题,抽象继承法将传统文化区分为精神和具体两方面,认为精神上可以继承,具体内容上不可以。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能强迫他人接受自己所不能接受的东西,这种精神是可以传承的,但这是儒家站在统治阶级立场上讲的伦理,这种阶级内容,不能继承。有研究者指出精神与具体是不能截然分开的,既然精神上可以继承,内容上难道绝对没有可以继承的成分?笔者想到人类社会中的许多事物,不只是有阶级性的,还有共性、中性,比如一个时期内“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的主流意识,将宗教视为统治阶级愚弄人民的罪恶工具,似乎只有人民迷信宗教来麻醉自己,甘当顺民。然而众所周知,梁武帝三次舍身同泰寺,清高宗尸身覆盖陀罗尼经被,无不表明他们信仰佛教,他们是统治阶级的头目啊,阶级分析在这里显然失灵了,宗教是什么阶级、阶层、身份的人都会信仰的。佛教倡扬大慈大悲,充满对人的关怀的仁爱精神,无疑这是可以传承的,它提倡的舍施济贫的具体内容亦有可取之处。宗教倡导的爱,是人类共性,是中性的东西,用阶级性来认识,就抹杀人类共性了。前面说过一些人的义行,其实在“乐善好施”“仗义疏财”的个人义行之外,还有群体的施善机构,如宗族的义庄、族学,行会、同乡会的义地(义冢),社区的社学,这些义行机构虽不发达,但总是实行救济贫乏的事情,这类组织,乃现代社会社会保障事业的先河。
再说“诚信”道德,是任何社会、任何人都必须遵行的人际交往原则,传统社会商业上讲信誉,标榜“公平交易”“童叟无欺”,现代社会讲求“契约”,更要守信誉。至于为官之道的廉洁奉公,各个时代的具体内容不完全一致,但为官清廉公正无私,不贪赃,不枉法是一致的。所谓“君君臣臣”,是君臣各守自己的本分,君应尊重臣下,“士君子”的臣子的“从道不从君”,也会择君,“合则留不合则去”,士君子文化的发展,不就是公共知识分子文化吗?当然对百姓而言,古今“官”的最根本区别是观念上的差异,传统社会做官是人上人,是“父母官”,是在上者的“牧民”,现代社会则是“公仆”,是纳税人的公民养活官员。在上述这些领域中都存在着人类社会的共性内容,精神、内容都有可继承之处。(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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