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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时间:2023-10-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毕业生就业权益的自我保护毕业生权益保护主要有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高校的保护和毕业生自我的保护。

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一)毕业生就业权益的自我保护

毕业生权益保护主要有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高校的保护和毕业生自我的保护。其中毕业生自我保护尤为重要,毕业生自我保护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了解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

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范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的前提。如果在就业过程中因为所谓的公司规定或部门规定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则可以依据法规办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遵守就业规范

毕业生应自觉遵循有关就业规范,接受其制约,保证自己的就业行为不违反就业规范,不侵犯其他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3.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的行为,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进行申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意见,同时也可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以选择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如协商不成,劳动仲裁是解决争议的必经程序,不经劳动仲裁不得直接到法院起诉。根据这些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可以分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4个阶段。当然,这些阶段并不是按先后顺序的,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

1.协商(www.xing528.com)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但是,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的,可以申请调解。

2.调解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所在地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仲裁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县、市、市辖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提交书面申请书。

4.诉讼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诉讼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后程序,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行驶最终裁判权。

案例分享

无故被辞的小洁

广西某职业院校2018届毕业生小洁于2017年10月31日到H公司任职。2018年1月30日,双方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2017年11月31日起至合同第七条终止情形出现即行终止,试用期为2017年10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从事UI设计,具体任务为项目UI设计,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劳动报酬为每月20日支付工资,月工资3 000元。小洁在工作中一直尽职,但从2018年2月开始,H公司不再支付工资。2018年4月1日,H公司以公司经营发生问题为由,口头解除与小洁的劳动关系。小洁于2018年4月17日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H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5月16日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为全日制大学生,不符合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小洁的仲裁要求。故,小洁于2018年5月16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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