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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监理与建设各方的合作关系

时间:2023-10-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与建设单位的关系监理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是合同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建设单位人员如发现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时,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由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共同研究解决。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先由建设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才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仲裁或依法提出诉讼。4)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关系监理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关系是监督与配合的关系。

工程监理:监理与建设各方的合作关系

1)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监理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是合同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在监理实施过程中,总监(总监代表)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及承包商履约的情况,重大问题应用专题报告形式报告建设单位。未经建设单位授权,总监(总监代表)无权自主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不可预见和不可抗拒的因素,总监认为需要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包商协商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建设单位人员如发现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时,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由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共同研究解决。

2)与设计单位的关系

监理与设计单位的关系是业务关系。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应贯彻设计意图,按设计要求进行监理工作。对于设计图纸中所存在的疑点或建议,可向设计单位提出,由设计单位做出是否修改意见,项目监理机构无权自主变更设计。设计单位如发现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不符合设计、施工规范的行为时,应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并由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共同研究解决。

3)与承包商的关系(www.xing528.com)

监理与承包商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商在施工时必须接受监理的监督检查,并须配合监理开展工作,包括提供监理工作所需的原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监理对承包商要做到“严格监理、热情服务”,贯彻“以监为主,监帮结合”的方针,按时按计划做好监理工作。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先由建设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才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仲裁或依法提出诉讼。

4)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关系

监理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关系是监督与配合的关系。质量(安全)监督站作为政府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宏观控制,并对监理进行监督与指导。监理认真执行质量(安全)监督站发布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向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接受其指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与保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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