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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预审及规定详情

时间:2023-10-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凡1999年1月1日以后新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申报用地预审。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同级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2005年2月2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明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由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预审及规定详情

2000年8月21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发布。2010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正)和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印发的《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以下简称“用地预审”)。凡1999年1月1日以后新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申报用地预审。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同级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凡按规定应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可向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国土资源部同意后批复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批复函复建设用地单位;也可以由建设用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但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意见,国土资源部同意后批复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属于自治区和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应当向用地所在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逐级上报有权批准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予受理。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2001年广西重点建设项目目录,列入该目录的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共118项。2001年7月25日,为落实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抓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更好地服务重点建设项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要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尽早介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利用类似参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会的机会,宣传新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宣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宣传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宣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督促业主依法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或等同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项目选址方案基本定型时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报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附具土地管理部门的预审文件。

2000年广西开始实施用地预审,2000年至2001年,报批建设项目比较少,预审项目也就比较少。2年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预审15宗,全部为自治区批复。

2002年全自治区预审用地29宗,其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26宗,国土资源部批复3宗。

2003年全自治区预审用地61宗,其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59宗,国土资源部批复2宗。

2004年全自治区预审用地101宗,其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84宗,国土资源部批复17宗。(www.xing528.com)

2005年全自治区预审用地84宗,其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72宗,国土资源部批复12宗。

2004年12月7日,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发布,2004年10月29日修订),提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效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5年2月2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明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由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用地预审申请文件的主送单位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但建设单位应将用地预审申请材料送所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由其初审。

根据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关于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实施方案》,确定华银铝业公司氧化铝一期工程等72项自治区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建设项目,2005年4月20日,为切实做好项目用地预审相关工作,依法给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保证项目建设顺利推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做好2005年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及早介入,密切协作,做好项目用地服务工作。根据了解,72项自治区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建设项目中大部分还没有完成用地预审和项目批准或核准手续,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用地单位必须在申请项目批准或核准手续之前完成用地预审手续。因此,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主动与有关部门、建设用地单位联系和沟通,掌握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对用地方面的具体要求,积极协助建设用地单位完成用地预审手续,凡用地预审材料齐备、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要求提出初审意见,将用地预审材料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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