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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缴纳时间及免税优惠政策-广西通志

时间:2023-10-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契税的缴纳仍由承受人承担。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为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契税缴纳时间及免税优惠政策-广西通志

1997年,契税主要是贯彻执行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及广西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广西省契税征收施行细则》。契税税率,买契税按买价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予契税按现价征收6%。契税缴纳,由承受人完纳契税。

1998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新的契税统一了各种经济成分的税收政策,对土地使用权转移作出征税规定,缩小减免范围,下调税率,取消对典当行为征收契税的规定,修订原来的计税依据。新的契税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予和房屋交换。契税的税率由原来的6%调为3%。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和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的,为合同确定的成交价;土地使用权赠予、房屋赠予和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使用权与房屋交换的,就其交换价格的差价部分征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房地产的,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契税的成交价格和交换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交换价格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依照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或者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契税的缴纳仍由承受人承担。在对公有制经济组织恢复征收契税的同时,保留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给予免征契税;城镇职工第一次购置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售的本单位公有住房(不包括商品房)或者无房且未能参加房改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首次参加所在单位集资建房的,免征契税,每户只能享受一次;遭受自然灾害战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因国家建设需要,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或者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单位或者个人承受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得予减征或者免征的纳税人,应当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或者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票据、确认书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凭证取得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为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税额计算公式为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还明确契税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征契税,并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1998年8月起,玉林市土地管理局代征玉州区、福绵管理区(以下简称“两区”)范围内以受让、购买、受赠、获奖、交换、合并、兼并、抵债及募股、集资等方式取得土地权属的行为契税。在两区范围内承受土地使用权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国澳门及中国台湾和海外侨胞,也在纳税人之列。

1999年,广西根据同年7月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对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作出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房地产开发逐步兴起,1997年至2002年,购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转移逐年增多,契税实征税额也随着逐年增加。

1997年全自治区实征契税5904万元,1998年7629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33.82%、29.22%。1999年至2002年,每年实征税额超亿元,各年度实征税额分别是11288万元、14129万元、19149万元、26338万元。

从2003年起,自治区对契税征管工作进行改革,由原先委托房产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收改为财政机关直接征收,克服原先代征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弊端,诸如有的代征单位对有些该征的税不征、有的征了税款不及时足额解库。同时,财政机关还建立了契税办税服务大厅,为纳税人缴税提供便利,并运用现代化手段提高征收效能和服务质量。2003年,契税收入又上了新的台阶,全年实征税额45355万元,比上年增加19017万元,增长72.2%。

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文从2004年12月31日起停止代征委托,实行直征。(www.xing528.com)

2004年,契税收入又取得大幅度增长,实征税额64203万元,比上年增加18848万元,增长41.56%,比1992年增加63082万元,增长56.27倍。1992年至2004年,契税实征税额211513万元,占农业四税实征税额的10.46%。

2005年,全自治区契税实征额达111791万元。

图4-1-7 1997—2005年广西契税征收统计图

表4-1-7 1997—2005年广西地级市契税征收统计表

注:1.数据来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提供的资料;2.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于2002年建市;3.“—”表示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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