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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管理规定及用途解析

时间:2023-10-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通知的规定,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机关,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财政部门设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清算。土地出让固定收入,自治区财政不再参与分成。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由当地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

土地出让金管理规定及用途解析

广西从1991年起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199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制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等管理规定。1995年,自治区财政厅、土地管理局转发了《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土地出让金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

根据通知的规定,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机关,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财政部门设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清算。土地出让金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单,及时清算拨付土地征用费、土地开发费和土地出让业务费等有关费用,清算核拨有关费用后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按季缴入金库。缴入金库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993年以前,按20%划入自治区金库,80%留给市、县财政。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改为上缴自治区财政40%,市、县留用60%。2000年,自治区对省以下财政体制进行局部调整,将土地出让金收入下放各市、县,作为市、县的固定收入,自治区财政不再参与分成。土地出让固定收入,自治区财政不再参与分成。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由当地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地、州、盟)、县(市、旗)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并将其中不超过30%的资金集中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使用。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联合发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2005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自治区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并将其中的20%集中到自治区按规定使用。

表4-2-6 2004年广西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及等别划分

注:“—”表示无等别划分。(www.xing528.com)

表4-2-7 2002—2005年广西土地出让金收入统计表

注:数据来源于广西财政厅。

表4-2-8 2002—2005年广西地级市土地出让金收入统计表

注:数据来源于广西财政厅,“—”表示查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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