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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土地开发整理政策

时间:2023-10-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2年8月26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若干意见》。文件要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2001年至201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目标。2004年3月6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

广西土地开发整理政策

2000年8月26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和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的基本原则、规划和计划、项目评估论证和项目管理等。

该通知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的基本原则是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要从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出发。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应以增加耕地为重点,确保增加土地有效利用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开发未利用土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禁止违反规划毁林开荒,不得在25度以上山坡顺坡开垦耕地,确需开垦的,必须按地形条件砌墙、造梯、修坎、开沟,要开垦为梯田、梯地,禁止擅自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补充耕地应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的宜农荒地,禁止无规划、无计划、无组织地盲目开发整理土地。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分级验收,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批准立项的开发整理项目,以及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占补耕地方案挂钩的开发整理项目,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区直和地、市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属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及与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国家建设项目占补耕地方案挂钩的开发整理项目,委托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市、县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属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及与地、市批准转用的集体建设项目、农村个人建房占补耕地方案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委托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并分期上报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01年1月9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等的有关规定,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审查制度,保证土地开发整理依法有序地进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做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工作,强化规划引导;建立健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审查制度;按规划因地制宜组织土地开发整理;加强对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易地开发整理土地的管理。

2001年2月12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耕地开垦项目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耕地开垦项目的验收条件和加强有关管理措施:自治区自2001年2月1日起,凡以自发开荒方式或事先未经论证立项所开垦的耕地,自治区一律不予验收和确认;确需验收确认的,要重新论证立项和整理,提高耕地质量,达到要求后,方可验收确认。新开耕地的坡面大于15度以上的,必须按水土保持要求改造成梯田后才予验收确认。今后凡用于建设用地占补挂钩的耕地开垦项目,要认真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00年8月27日下发的《关于耕地开垦和占补挂钩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2000年10月颁布的《土地开发整理标准》的规定,进行规划、论证、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确认。

对验收确认的新开垦耕地,要根据确认文件及时进行地类变更,加强管护,逐步完善生产配套设施和提高地力。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建立建设用地挂钩台账登记制度。

2002年7月18日,为指导各地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地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文本编写参考提纲》《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评审验收标准》。

2002年7月22日,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工作,广西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要点〉和〈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

2002年8月26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若干意见》。意见指导思想是: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坚持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加强土地复垦监督,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的方针,以内涵挖潜为重点,以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提高土地开发整理的水平,确保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实现。

2003年,自治区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共25条,包括总则4条,项目申报、审查和批准6条,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及预算下达4条,项目实施管理5条,项目验收及成果的管理4条,附则2条。该办法主要是规范自治区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即自治区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自治区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补助项目三种项目的管理。(www.xing528.com)

2003年11月10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通知》《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并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工作。文件要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活动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查、规划设计、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都必须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凡没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律不得安排。

《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2001年至201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目标。广西2001年至2010年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目标是7.40万公顷(111万亩),其中土地整理5.22万公顷(78万亩),土地复垦0.66万公顷(10万亩),土地开发1.52万公顷(23万亩)。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指出,土地开发整理任务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2004年3月6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严格控制土地开垦。未经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垦项目,一律不得开垦。土地开垦立项从发文之日起从严控制,暂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开垦评估论证和立项审批工作。今后土地开垦项目评估论证和立项须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2004年2月28日前经自治区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垦项目,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要求高标准施工开垦,抓紧做好实施工作。正在实施的土地开垦项目,要按照质量要求抓紧完成;已竣工的土地开垦项目,要在自检的基础上及时整理材料上报验收。

2004年11月24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印发《广西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共28条,对土地整理的原则、项目申报及入库、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及管理、项目资金管理等作出规定。

办法对申报自治区、市级土地整理项目作出具体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自治区级项目:集中连片实施面积超过300公顷且新增耕地比例超过5%的项目;自治区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的项目;其他经批准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市级项目:集中连片实施面积在300公顷(含300公顷)以下且新增耕地比例超过3%的项目;在全市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的项目;其他经批准的项目。

2005年6月10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办法》。办法共27条,对土地开垦项目的申报、项目审查和入库、组织与实施、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办法规定,土地开垦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符合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坡度在25度以下,权属清楚,界址明确;项目区相对集中连片,地类符合开垦要求,不涉及生态退耕,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土地开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

2005年10月9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活动。办法共44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的范围、原则和要求以及法律责任做出规定。办法规定,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施工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工程勘测、设计、监理等,有条件的要逐步推行招投标,单项合同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零星、分散的辅助性工程,如可以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完成的简单、少量的田间平整和植树造林等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投标。

2005年10月9日,广西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暂行办法》。办法共26条,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总的要求、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监理机构及人员组织、监理范围和内容、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信息管理、责任与处罚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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