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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玉溪至楚雄高速公路:隧道工程安全事故报告

时间:2023-10-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云南玉溪至楚雄高速公路:隧道工程安全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还应立即报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事故发生的简要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当前状态;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www.xing528.com)

(5)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

(6)对事态发展的初步评估(如果有);

(7)报告人(或单位)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8)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4.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人员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减少人员伤亡,防止事故扩大;组织救援时,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识,绘制现场简图,并形成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事故调查处置期间,施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不得擅离职守。

5.事故发生24小时内,应形成书面报告并上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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