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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国家大学章程:评议会和委员会评议

时间:2023-10-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条评议会应于每学期定期召开一次会议,以听取所有常务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的报告。第五条根据第四条授权的一切权力或职责既应继续属于评议会,也应归属评议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条根据第四条,一旦被授权,常务委员会不能随意修改评议会所承担的义务和行使的权利。第七条只要评议会常务委员会的相关备忘录或通知在公示的十四天内未被评议会的特别会议所否定,评议会常务委员会的所有行动和决策就完全有效。

东盟国家大学章程:评议会和委员会评议

评议会

第一条 根据《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校长是评议会的成员兼主席,评议会的成员还应包括:

(一)自动获取资格的成员:

常务副校长;

教务长;

副校长(负责研究和技术);

常务副教务长和副教务长;

负责研究的主任;

负责生命科学的主任;

学院或特殊建制学院的院长和副院长,或其等同者;

负责招生的院长;

负责学生事务的院长;

学术单位的负责人;

研究所主任;

所有终身全职教授;

(二)评议会常务委员会成员:

不属于上文(一)的评议会常务委员会的其他所有成员;

(三)选举成员:

由评议会成员选举的其他十位成员。

第二条 在不破坏《联合会章程》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条件下,评议会的权力应为:

(一)设立、组织、重命名和解散学院或学术单位;

(二)制定、审查和终止学术项目;

(三)规范纳入学习项目的学生的入学资格,以及他们在学习过程和考试中的出勤和连续性;

(四)任命并指导考官和考试委员会,并监督考试;

(五)授予、剥夺或撤销学位、学历、证书以及其他荣誉标志;

(六)设立、审查和授予助学金、研究奖学金、学习奖学金、奖项和奖章;

(七)按照规则规定的标准,在审定荣誉学位和名誉教授提名委员会的报告后,颁发荣誉学位和名誉教授称号;

(八)对属于不同学习项目的毕业生,规定其学位服和不同学位的颜色标志;(www.xing528.com)

(九)设立、组织、重命名和解散研究所。

第三条 评议会应于每学期定期召开一次会议,以听取所有常务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的报告。

评议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条 对于在两次评议会定期会议间隔发生的、需要评议会出面解决的事务,评议会应将其权力和职责授予评议会常务委员会,其中应包括:

(一)自动获得资格的成员:

校长,应负责主持评议会常务委员会;

常务副校长;

教务长;

学院或特殊建制学院的院长,或者其等同者。

(二)通过选举产生的成员:

由每所学院或特殊建制学院的副院长、学术单位负责人、终身全职教授在本学院内部选举产生一名成员;

由评议会中不担任院长、副院长或学术单位负责人的终身全职教授在其内部选出十五名终身全职教授;

由全校范围内不是院长、副院长、学术单位负责人或终身全职教授的终身制教师选出十名终身制教师。

(三)指定成员:

由校长任命的不超过十二位学校其他管理人员。

第五条 根据第四条授权的一切权力或职责既应继续属于评议会,也应归属评议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条 根据第四条,一旦被授权,常务委员会不能随意修改评议会所承担的义务和行使的权利。

第七条 只要评议会常务委员会的相关备忘录或通知在公示的十四天内未被评议会的特别会议所否定,评议会常务委员会的所有行动和决策就完全有效。

职务的任期

第八条 评议会和评议会常务委员会成员的职务任期如下:

(一)自动获得资格的成员应继续留任,且仅在他们具有职务的期间继续其成员任期;

(二)通过选举产生的成员,其任期最多达两学年,但不能连任超过两次;

(三)被指定的成员,其任期由校长确定;

(四)不符合第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中的任何规定的个人,不应成为评议会常务委员会的成员。

第九条 通过选举产生或被指定的评议会成员,或者评议会常务委员会成员(视情况而定),由于任期或在校服务终止、请假、丧失行动能力或任何其他原因而临时出现空缺时,应根据第二章第一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由被选举或任命的一名成员来代替。新成员的任期为空缺成员的剩余任期。

规 则

第十条 校长有权制定规则,以管理规范评议会所任命的委员会和董事会所发布的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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