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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大学章程与管理制度

时间:2023-10-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校理事会的决议在通过表决或书面听取意见的方式得到学校理事会成员人数一半以上的同意后,方可生效。学校理事会主席的标准依据《高等教育法》而定。学校理事会主席不得担任学校机构的其他管理职务。学校理事会主席的委任、免职、革职和辞职根据《高等教育法》《大学章程》和教育与培训部的规定执行。

东盟大学章程与管理制度

第七条 组织与管理机构

(一)大学的组织和管理系统具有等级结构,方便学校机构领导和管理学校,并对其附属单位负有高度的权利与义务。

(二)学校的组织与管理机构有:

1.学校理事会;

2.行政负责人(包括校长和副校长);

3.科学教育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

4.职能部门和办公室;

5.下属单位,包括系、学院、研究中心和研究院(统称为专业单位),其中每个单位下设研究实验室。

6.下属辅助单位,包括图书馆、服务中心、服务和商业中心。

(三)学校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河内科技投资和发展公司,学校通过该公司投资和发展各项商业和服务活动。

(四)在宪法法律的前提下,学校党支部根据越南共产党党章进行活动。工会和青年团、退伍军人协会和学生社团组织依照法律和工会的规则运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八条 学校理事会

(一)学校理事会是管理机构,是学校所有权的代表,是各方相关利益的代表。学校理事会由教育与培训部部长决定成立。学校理事会有十九至二十七位成员(为奇数),并且有非正式成员,其中有:

1.学校干部成员占70%至75%的比例,其中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副校长、学校工会主席和青年团书记为固定成员,直属单位的部分教师、研究员代表为非固定成员。

2.校外成员占25%至30%的比例,由教育与培训部举荐的国家管理机关代表,校友代表,部分单位、企业、组织机构代表,部分活跃于学校培训和研究等相关领域的科学工作者代表组成。

3.学校邀请出席各项会议并提出建议但不参加表决的非正式学生代表。

(二)学校理事会五年为一任期。学校理事会成立的流程、标准,推荐、选举各直属单位的成员,以及校外成员的流程由干部工作机制具体规定。

(三)学校理事会的职责和权力:

1.对战略、计划和政策发展的决定。

2.审议并通过组织和运营机制、财政管理机制、学校资产管理机制和干部工作机制。

3.对招聘计划、招生计划、财政预算计划、投资计划的决定。

4.根据规定落实委任流程,推荐校长和副校长人选;评价每年的任务完成情况,对校长和副校长在任期间不定时组织信任投票。

5.决定机构组织关于直属单位的成立、重组、合并、分离和解散方面的工作。

6.监察学校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工作、学校各项活动中民主机制的落实工作。根据规定,要求校长就一些尚未正确或全面落实的问题进行说明。

7.学校理事会的决定对全校、国家管理机关和社会实行集体负责制;每年或不定时向教育与培训部报告学校的质量保障条件、工作成果、承诺履行情况和财政等。

(四)学校理事会可设立一位主席和秘书以协调学校的运营。学校理事会任命学校理事会常务理事执行学校理事会规定的一系列任务,包括理事会主席、学校理事会秘书、校长、学校工会主席、教育与培训部的代表成员以及最多两名其他成员。

(五)学校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学校理事会的决议在通过表决或书面听取意见的方式得到学校理事会成员人数一半以上的同意后,方可生效。学校理事会例会为一年两至四次,具体由学校理事会的计划而定。学校理事会在收到学校理事会主席、校长或学校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的提议文件后,方可召开非常会议。会议形式为现场或直播的方式,但最少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学校理事会成员出席。

(六)学校理事会使用学校的印章和组织机构来开展理事会的工作。学校理事会设有学校理事会办公室,该办公室是学校理事会和理事会主席在行政和办公室工作的协助部分。学校理事会秘书对学校理事会办公室负责,其中包括由校长根据学校理事会主席建议调拨的其他干部成员。

第九条 学校理事会主席和秘书

(一)学校理事会主席负责协调管理学校理事会的运营。学校理事会主席的标准依据《高等教育法》而定。学校理事会主席不得担任学校机构的其他管理职务。学校理事会主席的委任、免职、革职和辞职根据《高等教育法》《大学章程》和教育与培训部的规定执行。学校理事会主席的工作和津贴待遇等同于校长一职。

(二)学校理事会主席的职责和权力:

1.制定理事会的工作机制;

2.给理事会成员分配任务;

3.制订理事会的运营计划;

4.召开理事会会议;

5.决定议事日程,主持理事会的各项会议;

6.根据理事会的决议代表理事会签订各项文件。

(三)对于计划上安排的会议,如学校理事会主席离校三个月或因故突然缺席的,学校理事会主席可下发文件授权给其他学校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总的授权时长在一年内不能超过六个月。

(四)根据学校理事会的工作机制,学校理事会秘书应协助学校理事会和学校理事会主席完成一系列的工作任务。学校理事会秘书由学校理事会主席在理事会成员中举荐,并在学校理事会批准后任命。学校理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校长、副校长一职。学校理事会秘书工作和津贴待遇等同于处长一级。

第十条 校长和副校长

(一)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在学校自主权和自我负责的基础上,调度和管理政府交付的各项工作的带头人。根据《高等教育法》和《大学章程》,校长具有以下职责和权力:

1.根据学校理事会决议,对学校战略、政策、规划、发展计划、运营计划、各项文件进行制定和颁布。颁布规章制度,指导和组织学校理事会决议的实施工作。

2.根据学校理事会的决定,决定学校直属单位的成立、重组和解散。在咨询有关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重组和解散其他单位;决定各单位的职能、任务、组织和运营规则。

3.组织招聘、发展、管理和有效利用职工干部队伍;决定各单位职工和干部的委任、免职;委派人员参加河内百科大学的监察委员会和理事会。

4.决定发展培训部门和优先研究领域;颁布计划并指导落实培训、研究和服务活动。

5.决定各项援助学员活动;决定社会关系、商业关系、国际关系的传播和发展活动。

6.为发展物质基础决定各项投资、采购、修缮项目的实施;在财政预算计划得到批准的基础上,决定经费的收入支出款项。

7.建立干部和学生监察机制;在学校理事会和干部职工会议上汇报每年的运营成果。

8.作为账户持有人,决定每年内部经济机制的批准,在法律上对学校所有的财政和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

9.根据法律和国家赋予的自主权,代表学校行使其他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二)副校长应协助校长管理、调控部分事务。副校长的职责与权力如下:

1.根据校长的分工负责部分工作领域和单位;代表校长解决负责领域里的工作。

2.配合其他副校长指导各单位解决关联到多个领域的工作。

3.代表校长与校外机关、单位和个人在负责的工作领域工作;代表校长签署授权内容文件。

4.向校长报告落实工作的计划、进度和结果;在其负责领域对校长和法律负责。

5.按照校长的分工执行其他任务。

(三)校长和副校长由教育与培训部部长委任或者由学校理事会推荐。学校有三到五个副校长,具体数量由教育与培训部部长根据校理事会提议决定。校长的任期是五年,副校长的任期与校长的任期相同。校长和副校长按照任期任用和再任用,但不能超过连续两届任期。校长和副校长的任职标准按《大学教育律法》执行;除此之外,负责培训的校长和副校长以及负责研究的副校长必须要求有教授或者副教授的职称。校长和副校长的任用、免职、辞职和离职的流程和手续按照《大学教育律法》《大学条例》《教育与培训部规定》执行。

(四)校长和副校长按照领导制度在校领导集体中统一配合工作,同时提高集体智慧和每一个成员的作用和责任。校长设立和颁行校领导集体的工作制度,以便给校领导集体的成员分配责任、负责领域和工作配合原则。

(五)校长办公室是帮助和支持校领导各项活动的常设部分。校长就每届任职人员的组成、任用调动作出决定,规定校长办公室的具体任务。校长办公室的职责包括:

1.办公室主任协调管理办公室人员,支持校领导的公共活动和直接帮助校长调配校内各单位的活动;

2.助理组直接帮助校长和副校长汇总、了解和调配每个领域的工作;

3.秘书组直接负责文件和行政的工作。

第十一条 科学教育委员会

(一)学校科学教育委员会根据校长的决定成立,跟随校长有五年任期。在政策、规章制度、发展方向以及培训、研究发展计划方面向校长提供咨询,组织各专业单位机构,任命学科职称和发展教职工队伍。

(二)科学教育委员会有二十五位成员,包括校长、副校长、职能部门主任、专业部门主任、有威信的教授和学校核心专业领域的校外代表。委员会主席由委员会严格投票选举产生,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会成员同意。委员会主席有义务根据校长的提议召集和主持各项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主席在委员会成员中指定委员会秘书。

(三)科学教育委员会每个学期例行召开一次会议,还可以根据校长的提议召开紧急会议。当最少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会议的时候,本次会议视为符合规定的会议;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总数成员同意时,委员会的结论为有效,在必要场合里可以申请意见表决。对于一些日常工作,委员会主席决定组织会议或者向委员会成员询问意见。会议记录必须在会议当天起十个工作日之内递交给校长。

(四)科学教育委员会的结论是给校长了解和作决定的参考意见。如果校长所作决定与科学教育委员会的结论不同,校长要负个人责任,这种情况需要在最近的学校理事会会议上向学校理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校级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具体任务的要求,校长成立各种委员会以及在一些专业工作方面,如招生、培训、研究、招聘、任用、政策制度、竞赛、奖励、处分,帮助校长作出决定的咨询委员会。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和办公室

(一)职能部门和办公室(以下统称部门)参与和帮助校长集中管理行政工作,组织执行一些全校范围的任务。部门在分配的工作领域中执行以下任务:

1.在战略、定向以及与学校使命和在每一阶段的实践背景相符合的发展计划方面给予校长参谋;

2.起草规章制度、规定、说明、计划、提案、项目文件,具体组织开展国家的法律规范、政策和学校的战略、定向以及发展计划;

3.建立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引导、帮助和配合部门执行任务,保证质量、效果和符合规定;

4.了解和解决工作业务,提出办法,排除困难,保证纪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

5.在相关工作中给予干部、学生提供最好的指导和帮助,对社会群体和社会尽好责任;

6.汇总、报告、管理、备案工作资料。

(二)校长决定各部门的成立、拆分、合并和解体,规定部门的名称、职称和具体任务:行政综合、组织、计划、财政、培训、研究、大学生工作、物质基础设施、保证质量、监察、法制、媒体和公关。

(三)部门主任是部门的负责人,根据法律和学校规定行使职能,在执行部门任务的质量和效果方面对校长负责。部门主任有以下职责和权力:

1.制订工作岗位计划并呈校长审批,提出聘用职位和任职期限,参与部门人员的选择、安排和任务分配,对部门人员的工作质量、能力和效果进行评价。

2.在自己部门和其他有联系的部门的职能工作方面,为校长提出参谋意见,帮助校长制订学校的工作计划。

3.制订自己部门的工作计划给校长批阅,根据校长指示主持或者配合学校其他部门主任实施工作计划。

4.有效管理使用各部门上交的开展服务工作和活动所需的物质基础设施及经费。

5.签署批阅各个通知,指导落实学校内部工作;根据校长指示,按授权签署一些校外文件。

6.与校外相关机构和合作机构的代表合作,按同级原则接待来访的校外机构的干部、学习者和相关人员;

7.参加工作组并完成校长交付的其他任务。

8.根据部门委员会的安排,代表部门报告工作,在必要场合可以直接向校长报告并征询校长的意见。

(四)部门副主任是帮助部门主任协调管理和组织落实部门任务的人。每个部门有二到四个部门副主任,具体数量由校长决定。

(五)部门主任和部门副主任根据五年任期任用,可以再次任用,但不能超过连续两届任期。部门副主任的任期与主任的任期相同。部门主任和部门副主任的任用、免职流程由《干部工作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系和学院

(一)系部、学院是与《大学章程》中定义的“院系”相对应的培训和研究单位。

1.系部是一个专业单位,负责教授一些大纲课程、整个学校的辅助科目,但不进行学位培训。学院可以组织实施或参与科研活动。

2.学院是大学的核心专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在大型专业领域进行学位培训、科学研究和知识转移。学院注册为一个拥有自己的印章和账户的科学技术组织,在执行专业任务、管理人员和管理预算使用方面享有很高的自主权,并且主要负责关于培训结果、研究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系的职责和权力:

1.负责指定科目的管理和发展;准备教学人员、教程和物质设施,以满足培训计划的要求;配合制订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和评估学习成果;管理教学质量,实施提高教学质量的措施。

2.确定研究方向,建立研究小组,提出研究任务;参与研究任务的选择和投标;根据分级协调选择和管理任务。

3.根据《干部工作条例》,实施工作管理和发展干部队伍中的分级内容;根据《财政管理条例》,管理使用预算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资产。(www.xing528.com)

4.参与实施学校的一般任务和紧急任务。

(三)学院的职责和权力:

1.根据学院的能力和学校的发展方向发展培训产业并提出招生目标,满足学生和社会的要求;参加招生工作,确保招生规模和提高入学质量。

2.管理和制订培训计划和科目;准备教师队伍、教程和物质设施,以满足培训计划的要求;协调制订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和评估学习成果;实施质量管理培训,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学院的专业知识实施短期培训课程。

3.根据学院的专业知识和学校的发展方向,确定研究组的研究,开发和发展方向,方案、主题和项目提案,满足社会和国家的要求。

4.参与国家、国内外各组织和企业有资金来源的科技任务的选拔和投标;根据分级来考虑和管理任务,开展科技服务活动。

5.与信誉良好的国内外组织、企业、培训和研究机构开展合作,提高研发活动的质量和效益。

6.管理和支持学生学习、研究、生活就业,帮助学生练习和提升最佳的专业能力和个人素质,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7.根据《干部工作条例》,在发展和管理干部队伍中实施分级内容;根据《财政管理条例》,管理预算和其他合法收入来源,管理使用资产。

8.实施沟通和对外活动,发展校友网络和企业关系,提高学院和学校的形象和地位,有效开拓培训和研究服务资源。

9.参与实施学校的一般任务和紧急任务。每个学院的职责和权力可以根据校长的决定进行调整。

(四)系和学院的组织结构:

1.系的组织结构包括一名系主任和最多两名副主任、系委员会、直属科室。系设有办公室以及一些不属于学校组织结构的共享设施。系人员包括各学科的专职教师,以及能满足系总体运作的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

2.学院的组织结构包括院长和副院长、学院委员会、其他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各部门、中心和附属研究实验室。学院有自己的组织和运营规章制度,由校长根据本章程和法律颁布。学院设有办公室以及一些不属于学校组织结构的共享设施。学院的人员包括各学科的专职教师、合同制研究人员,以及能满足学院一般活动的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院长和副院长、系主任和系副主任

(一)院长是学院的负责人,负责以最高的质量和效率组织实施学院的任务。院长有以下职责和权力:

1.制定关于组织和活动、学院内部支出条例以及整个工作人员会议的规定,提交给校长批准决定。

2.管理和发展干部队伍;建立就业地点规划,制订计划和参与招聘过程;负责制定培训补贴、任务分工和干部评估;参与工作规划,任命和提拔干部;提出干部的工作调动、轮换和工作期限。

3.向校长提供有关本学院和其他学院专业领域相关工作的建议,帮助校长制订学校的总体工作计划。

4.制定学院的发展方向、规划和工作计划,提交给校长批准;主持或配合其他学院实施规划和计划。

5.有效地管理和使用为学院的工作和运作分配的设施和资金;根据《财务管理条例》,制定和实施工资收入支付制度,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业绩增加员工。

6.根据学院的职能和任务,与校外的相关机构和合作机构合作,根据同级原则,接待来访的校外机构的干部、学习者和相关人员。

7.根据校长的授权,以院长的资格和学院的印章为教职工和学生的与教学工作和学习相关的证书、证明及推荐信签字和盖章,并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学生完成。

8.根据校长的授权,以院长的资格和学院的印章在与国内外合作机构和企业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上签字和盖章,以实施合作培训、研究和支持学习者的活动。

9.加入工作组并完成校长交待的其他任务。

10.根据学院委员会的安排,代表学院报告工作,在必要场合可以直接向校长报告并征询校长的意见。

(二)系主任是系的负责人,负责以最高的质量和效率组织系任务的执行。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任和院长具有相同的职责和权力,其区别如下:

1.制定系内部支出规定,并在全体干部会议上通过,提交给校长批准决定。

2.根据校长的指示为教职工和学生的与教学工作、学习相关的证书、证明和推荐信签字和盖章,并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学生完成。

3.提议校长与国内外合作机构和企业签订协议和合同,以实施合作培训、研究和支持学习者的活动。

(三)系副主任/副院长协助或代表本单位管理和协调一些活动,负责分配的工作。每个系/学院的副主任/副院长不超过两名;对于拥有100名以上工作人员和500名以上全日制学生的学院,应增加一名副院长。

(四)院长和副院长、系主任和系副主任必须是在本单位专业领域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方面享有盛誉。对于没有博士学位条件的系,校长应考虑并任命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担任系主任和系副主任。

(五)系主任/院长的任期为五年,副级跟随正级任期。系主任/院长可以重新任命,但不得超过连续两届任期。系主任/院长和系副主任/副院长的任职和免职流程由《干部工作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学院/系委员会

(一)设立学院/系委员会,以建议院长/系主任执行第十五条规定的任务。有关组织、战略建设、财政计划、管理创新、干部与培训和研究方向改变等内容,系主任/院长必须咨询委员会,如果不同意委员会的结论,负责向校长报告并征询意见。

(二)学院/系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少为七人,人数为奇数,包括院长/副院长和系主任/系副主任,其他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学院/系的一些教授和副教授,以及不超过20%的具有与学院/系专业发展相关的资格和经验的外部成员。校长根据学院/系委员会批准的单位负责人的提案清单决定成立委员会。

(三)学院/系委员会投票选举委员会主席,其原则是确保50%以上的成员同意;委员会主席是召开和调控委员会会议的人。

(四)学院/系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委员会主席定期或应单位负责人的要求召开会议。会议内容必须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各成员,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参与才有效;当超过50%的成员同意时,会议的结论是有效的。会议记录在提交校长审议和决定与财务工作、人员组织、培训和科学技术活动等有关的事项时,必须附有单位负责人的相应提案。

第十七条 学院的培训计划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

(一)校长根据院长的提议在学院设立培训计划委员会,负责主持本科生和研究生培训计划的实施。每个培训计划委员会有五至九名成员,其中包括代表该行业、专业的著名教师;培训计划委员会也可以不遵循该条款,但可以应院长的建议健全。培训计划委员会在一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评估该计划的实施情况,考虑修改和补充的要求,向学校理事会报告并征询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权限由院长批阅或提交给校长批阅。

(二)对于由许多专业单位联合实施的跨学科培训计划,校长指定一个学院主持培训;培训计划委员会的组织由各单位负责人提出。学校的培训管理规定中规定了相关单位在招生和组织培训方面的职责和权力。

(三)学院的国际科学咨询委员会由校长根据院长的建议决定成立,其中包括一些在学院的专业领域里有威信的国内外的科学家、专家,就培训、研究发展方向向院长提出建议。国际科学咨询委员会以自愿无偿的原则运作,不遵循任期,但可以应院长的建议健全。

(四)企业咨询委员会由校长应院长的要求提议设立,包括与学院培训和研究活动密切相关的领导和企业管理者,就培训、研究和满足企业要求的发展方向向院长提出建议。企业咨询委员会以自愿无偿的原则运作,不遵循任期,但可以应院长的建议健全。

第十八条 学院部门、中心和研究实验室

(一)部门是学院/系的一个专门单位,负责教授培训计划中的一些科目,工作人员包括一些支持教学的教师和技术人员。部门有以下任务:

1.根据学校和院/系的培训计划、教学计划,负责管理指定科目的内容、质量和进度。

2.开发和完善课程内容,组织编写教科书、讲座和其他教学材料,以满足指定科目的要求。

3.研究和创新教学方法,按规定组织对学生学习过程和结果的考核和评估。

4.根据学校和院/系的计划,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实施科学和技术服务。

5.制订团队发展计划,参加专业领域的教师培训和再培训。

6.按规定组织评估干部和单位的工作管理、教学和研究。

(二)部门主任、部门副主任:

1.部门主任是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任务,并向院长/系主任报告工作。部门的副主任是协助部门主任执行任务的人。有十五名以上干部的部门可任命两个副主任,有五名以下干部的部门不设副主任。

2.部门主任必须是在本单位专业领域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方面享有盛誉。如果部门仅有教授普通科目和辅助科目的教师,且教师都没有博士学位,也可以指定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担任部门的负责人。部门副主任必须是具有硕士学位或更高学位的教师。

3.部门主任任期五年,可以也可以不跟随院长的任期;部门副主任的任期跟随部门主任的任期。部门主任和部门副主任的任期不能超过连续两届。部门主任和部门副主任的年龄必须确保至少能完成任期的一半。部门主任和副主任的任职和免职流程由《干部工作条例》规定。

(三)学院可以拥有与其近似同级的中心,如研究中心或培训支持中心。

1.研究中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可以为在该中心工作的研究实验室和研究小组提供一般支持服务。培训支持中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为实验室和实习室提供培训的一般支持服务。学院下属中心的具体职能和任务详见学院的组织和运作规定。

2.研究中心有一名主任和最多一名副主任,负责管理和协调研究中心的活动;一些技术人员和行政干部帮助管理中心。中心负责人不能超过连续两届任期。研究中心主任和副主任任职和免职的流程由《干部工作条例》规定。

3.研究实验室是一个学院研究工作的核心,专门研究狭窄的专业领域,包括一个或几个研究小组。研究实验室的人员包括各学科的教师和一些在合同制度下工作的研究人员。研究实验室没有行政管理职能,由研究中心提供行政服务。

研究实验室的任务是:

(1)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科技服务的实施,按照学院的专业方向组织学术活动;

(2)指导博士生和硕士生开展课题研究,指导学生参加科学研究;

(3)组织各研究小组与校内外的研究机构展开合作,推动研究发展并吸引优秀的教职工来此工作;

(4)公布研究成果,参加科技论坛,推动负责的专业领域发展;

(5)根据学校的规定评估教职工和各单位的研究活动。

4.研究实验室负责人

(1)研究实验室负责人是本专业的领导,负责专业发展和执行本条第(3)点中记录的工作,向院长汇报工作。研究实验室负责人是一个专业领导职务,不是行政管理的职称,也没有任期限制。

(2)研究实验室负责人必须是教授或者副教授,在没有教授或副教授的情况下,应由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从专业领域中最有能力和最负盛名的候选人中选出。研究实验室负责人任职和免职的流程由《干部工作条例》规定。

5.建立、重组或解散一个直属于学院的研究中心或研究实验室,要在院长提议和科学教育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由校长决定。

第十九条 直属于学校的研究院和研究中心

(一)直属于学校的研究院负责组织科学研究活动,协助学校培养研究生,开发和转让跨学科或不适合学校发展的特殊领域技术。研究院可以依据学校与国内外的企业、机构等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协议而成立。研究院应注册成立拥有独立的公章和账户的科学工作机构,在完成专业任务时,享有高度自主权,并且管理、使用预算,同时承担研究结果和资源使用效果的主要责任。研究院享有的责任和权力如下:

1.确定研究方向,成立研究实验室和研究小组,提出符合学校专业和发展方向的章程、项目和方案,满足社会和国家的需求。

2.参与选择、投标、执行由国内外企业与机构资助的国家各级科技任务,按级别筛选和管理执行的任务。

3.通过指导和管理博士生和硕士生的专业、协调组织活动,培养研究生;与国内外的研究培训机构、企业合作,开展培训活动,提高、研究和交流单位适用的专业知识。

4.完成好管理工作中被分配的工作内容,根据干部工作原则发展壮大干部队伍;管理、使用预算和符合《财务管理条例》的其他合法收入。

5.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发展企业关系,提高学校各单位形象和地位,有效开拓研究资源。

6.参与完成集体工作和学校的中心任务。

每个研究院的职责和权力可以根据校长的决定进行调整。

(二)直属于学校的研究中心具有研究院的职能和任务,但是有其特殊的运营目标。研究中心执行行政管理职能并为研究实验室和研究小组提供服务支持。研究中心的专业领域运营目标分为两类:

1.研究中心根据合作方案、投资方案或新开发领域的协商合作目标、独立的管理要求核算成立,项目结束后会进行重组。

2.研究中心的成立旨在联结各专业单位不同的研究小组,吸引国内外的科学家跨学科合作开发研究领域,或开展合作方案和接收已完成方案。

(三)研究院/中心的总体组织机构包括主任和至少两名副主任、研究院/中心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的职能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学院培训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的规定相同;研究实验室的任务和第十八条第3点中直属于学院的研究实验室的规定相同。

对于校内与校外伙伴合作,研究院/中心可以和对方共有一名负责人。每一个研究院/中心有由校长颁布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单独的组织活动规则。研究院/研究中心的人员主要有附属研究实验室研究编制的教师,同时获得学院的教学编制。研究院根据劳务合同制度和教职工的部分日常准则工作。

(四)依据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研究院/中心主任拥有和院长一样的职责和权力。副主任协助主任管理工作,安排活动,代表主任解决问题并承担工作中的责任。主任应由有博士学位的在研究工作中有名望和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主任和副主任任期五年,可以重新任职,但不能超过连续两届。任免职务的标准和章程在《干部工工作条例》中有具体规定。

(五)直属于研究院/研究中心的研究实验室负责人与第十八条第(三)项第4点规定的学院的研究实验室负责人具有相同的职责和权力。

(六)直属于研究院/研究中心的研究实验室的建立、重组或解散应由校长根据研究院/中心主任的建议和科学教育委员会的意见决定。

第二十条 直属于学校的图书馆、出版社、服务中心

(一)图书馆的职责是协助校长管理、开拓、发展信息资源和信息服务,为学校教学、研究活动服务。

(二)出版社的职责是协助校长管理出版科学文化研究刊物,为教学研究活动和学生、教职工、公众服务。

(三)服务中心负责为全校各个单位的各种培训、研究工作及其他活动提供全面服务,此外还提供满足学生、教职工和大众需求的服务。服务中心的活动范围可能不限于教学培训、科学技术、信息、体育、文化、医疗、宿舍等方面。

(四)校长在由单位负责人提出符合法律法规的建议的基础上颁行出版社和服务中心的组织和运行规定。《干部工作条例》详细规定了负责人和副职的任免流程。

第二十一条 运营体系

(一)河内百科大学以会员制投资建成河内百科技术投资和发展公司,由学校持有100%资本,根据企业法组织和运营,完成学校在运营体系、私立学校发展、研究成果商业化、教学培训和科学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投资工作。

(二)河内百科大学技术投资和发展公司的董事会和监察委员会成员的人事任免由校长决定。

(三)每年河内百科大学技术投资和发展公司的董事会和监察委员会都要向校长和学校理事会汇报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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