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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史新探:《周礼》中的乡遂制度

时间:2023-10-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周礼》把周天子直接统治的王畿,划分为“国”和“野”两大区域,对整个王畿的经营布置,称为“体国经野”。在《周礼》中,“乡”和“遂”的居民虽然都可以统称为“民”,但是“六遂”的居民有个特殊的称呼,叫“筈”、“氓”或“野民”、“野人”;“六乡”的居民则可称为“国人”。《周礼·遂人》载六遂的邻里组织是: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S,五S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这该是根据旧有的制度来说的。

古史新探:《周礼》中的乡遂制度

周礼》把周天子直接统治的王畿,划分为“国”和“野”两大区域,对整个王畿的经营布置,称为“体国经野”。在这“国”和“野”两大区域中,“郊”是个分界线,“郊”以内是“国中及四郊”,“郊”以外即是“野”。“郊”的得名,就是由于它是“国”和“野”的交接之处。

“国”的本义,是指王城和国都。在王城的城郭以内,叫做“国中”;在城郭以外,有相当距离的周围地区,叫做“郊”或“四郊”。在“国”以外和“郊”以内,分设有“六乡”,这就是乡遂制度的“乡”。从“郊”的广义而言,所有“六乡”地区,都可以称为“郊”或“四郊”①。对“野”而言,以王城为中心,连同四郊六乡在内,可以总称为“国”②。在“郊”以外,有相当距离的周围地区叫“野”。在“郊”以外和“野”以内,分设有“六遂”,这就是乡遂制度的“遂”。此外,卿大夫的采邑称为“都鄙”,细分起来,有甸、稍、县、都、鄙等名目。就“野”的广义而言,指“郊”外所有的地区,包括“六遂”和“都鄙”等。

大体说来,王城连同四郊六乡,可以合称为“国”;六遂及都鄙等地,可以合称为“野”。六乡和六遂是分布在两个不同的行政区域。《周礼·比长》载:“徙于国中及郊,则从而授之;若徙于他,则为之旌节而行之。若无授无节,则唯圜土内之”(郑注:“圜土者,狱城也”)。这因为“国”和“郊”属于同一地区,六乡的居民,要在“国中及郊”的范围内迁居,手续比较简便;如果要迁出这个地区,就要郑重其事,“为旌节以行之”,没有节是要被拘捕的。

“乡”和“遂”,不仅所居地区有“国”和“野”的区别,而且居民的身份亦有不同。在《周礼》中,“乡”和“遂”的居民虽然都可以统称为“民”,但是“六遂”的居民有个特殊的称呼,叫“筈”、“氓”或“野民”、“野人”;“六乡”的居民则可称为“国人”。

《周礼·遂人》载:

凡治野,以下剂致筈,以田里安筈,以乐昏(婚)扰筈(注:“扰,顺也”),以土宜教筈稼穑,以兴袽利筈,以时器劝筈(注:“铸作耒耜钱#之属”),以强予任筈(注:“强予,谓民有余力,复予之田,若余夫然”),以土均平政。

郑注:“变民言筈,异内外也。”这里谈“治野”的方法,一连串谈到七次“筈”,其中大多数是关涉农业生产的。“筈”,古本或作“氓”,或作“萌”①,本是指“田民”、“野民”或“野人”②。《墨子·尚贤上》说:“国中之众,四鄙之萌人,闻之皆竞为义”,“国中之众”即是“国人”,“四鄙”即是“野”,“萌人”即是“筈”或“萌”。《周礼》也称“六遂”的居民为“野民”,如《周礼·县正》说:

若将用野民,师田行役,移执事,则帅而至,治其政令。

“野民”也即“筈”或“氓”的别称,古书上或称为“野人”、“鄙人”。如《孟子·滕文公上》说:“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

“六遂”因为处于“野”的地区,其居民被称为“筈”、“氓”或“野民”、“野人”。那么,六乡处于“国”的地区,其居民就可以称为“国人”了。《周礼·泉府》载:“国人、郊人从其有司”,贾疏:“国人者,……即六乡之民也。”①

“六乡”和“六遂”居民的社会组织也有不同。《周礼·大司徒》载六乡的乡党组织是:

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五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周礼·遂人》载六遂的邻里组织是:

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S,五S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

从“六乡”的乡党组织,分为比、闾、族、党、州、乡六级来看,可知“六乡”居民还多采取聚族而居的方式,保持有氏族组织的残余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仍以血统关系作为维系的纽带。从“六遂”的邻里组织,分为邻、里、?、鄙、县、遂六级来看,可知“六遂”居民已完全以地域关系、邻居关系代替了血统关系①。

为什么“六乡”组织还多保持血统关系,而“六遂”组织已多是地域关系呢?因为“六乡”居民都是“国人”,具有国家公民的性质,属于当时统治阶级,依旧沿用传统习惯,用血统关系作为团结的手段。而“六遂”居民是“筈”或“野人”,是劳动者、被剥削者和被压迫者,他们的社会组织,只是劳动编组的性质,为了便于贵族和官吏的监督和鞭策而已。据《周礼》所载,所有统治“六遂”的各级官吏,都有监督耕作之责,如遂人“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简其兵器,教之稼穑”;遂师“巡其稼穑,而移用其民,以救其时事”;遂大夫“正岁,简稼器,修稼政”;县正“趋其稼事而赏罚之”;?长“趋其耕耨,稽其女功”;里宰“以岁时合耦于袽,以治稼穑,趋其耕耨,行其秩叙,以待有司之政令,而征敛其财赋”。

“六遂”居民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所以有一套分配耕地的制度。《周礼·遂人》载:(www.xing528.com)

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莱百?;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莱二百?;余夫亦如之。

对“六遂”居民所以要如此平均分配耕地,无非是为了确保对贵族提供负担,和均分对贵族的负担。“六乡”虽然也有平均分配耕地的制度,却是为了保持公民之间的平等权利,维持他们提供兵役和劳役的能力。《周礼·小司徒》载: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周礼·大司马》也有类似的记载:

凡令赋,以地与民制之,上地食者参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参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郑注引郑司农云:“上地谓肥美田也。食者参之二,假令一家有三顷,岁种二顷,休其一顷。下地食者参之一,田薄恶者所休多。”)

“上地食者参之二”,即是《遂人》所说“上地,夫一廛,田百?,莱五十亩”。这里所说“中地”“下地”也和《遂人》所说相同。可知“六乡”居民和“六遂”同样有平均分配“份地”制度,但是“六乡”居民主要的负担是兵役和力役。

因为“乡”和“遂”的居民,阶级地位不同,负担也大有不同。《孟子·滕文公上》载滕文公使毕战问井地,孟子说:“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这该是根据旧有的制度来说的。六乡居民主要提供的是军赋,而“六遂”居民主要负担的是农业生产上的无偿劳动,即所谓“助”,亦作“袽”,又称为“謖”或“籍”。《周礼·里宰》载:“以岁时合耦于袽。”“合耦”是指相互合作,实行“耦耕”;“袽”当即指井田制中的“公田”,即一里二十五家共同耕作的田。这种“合耦”于公田的办法被称为“助”,即孟子所谓“唯助为有公田”;因为这种“公田”是实行“助”法的田,就称为“袽”,犹如实行“籍”法的田,称为“籍田”或“籍”①。里宰“以岁时合耦于袽”,就是按农业时令的需要,督促里中居民在“公田”上集体耕作。在“公田”上集体耕作所有的收获,实际上已是贵族和官吏的剥削收入,名义上还是用于救济的。所以《周礼·旅师》说:

掌聚野之袽粟、屋粟、闲粟而用之,以质剂致民,平颁其兴积,施其惠,散其利,而均其政令。凡用粟,春颁而秋敛之。“袽粟”即是“合耦于袽”而收获的粟,在春荒时借出,秋收时收回,名义上“施其惠,散其利”,也就是《周礼·遂人》所说:“以兴袽利筈”②。实际上,“六遂”居民在“公田”上的被监督的集体耕作,是一种无偿劳动,是一种严重的剥削,“公田”上的收获已完全为贵族和官吏所占有。

《周礼·遂人》说:“以下剂致筈”,郑注:“民虽受上田、中田、下田,及会之,以下剂为率,谓可任者家二人。”好像在征发力役方面,“六遂”要减于“六乡”,凡是家七人受上田的,家六人受中田的,一律按照家五人受下田的役法征调,即每家抽二人。其实,对贫苦人民来说,每家要抽二人去服役,已是很苛刻了。

“六遂”居民不仅要在“公田”上从事无偿劳动,即所谓“助”;所耕“份地”(即上田、中田、下田),也还要出贡赋。《周礼·司稼》说:“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司稼根据在“野”所巡视的结果,按照年成上下所定的“出敛法”,其征敛的对象显然是在“野”的居民。“六遂”居民除了提供力役(即“野役”)之外,还要提供贵族祭祀所需的牺牲,提供在野的一切物产,包括鸟兽、草木、玉石之类,有所谓“野牲”、“野职”、“野赋”。可知“六遂”居民所受的剥削,是极其繁重的。

“六乡”居民对国家最主要的负担是军赋、兵役和力役。《周礼》上军队的组织编制,完全是和“六乡”居民的乡党组织结合起来的。《周礼·小司徒》说:

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

据规定,在“六乡”居民中,“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五家为比”,每家抽一人入伍,就成为“五人为伍”。依此类推,“五比为闾”,就成“五伍为两”;“四闾为族”,就成“四两为卒”;“五族为党”,就成“五卒为旅”;“五党为州”,就成“五旅为师”;“五州为乡”,就成“五师为军”。这样,“六乡”居民就可编制成“六军”,成为国家机器的主要部分,不仅用于战争,还用于田猎和力役,用于追捕“寇贼”;同时对“六乡”军赋的征收,也在这个组织中进行。

“六乡”居民是编制成“六军”的基础,是贵族政权的有力支持者。“六遂”居民则不同,他们没有经常的军队编制,没有被编入正式的军队①,他们被征发去参加“师田行役”,只是随从服劳役而已。由于“六乡”居民是贵族政权的有力支柱,国家有重大事故,就要被召集去从事保卫工作。《周礼·大司徒》说:“若国有大故,则致万民于王门,令无节令者不行于天下。”“万民”,孙诒让《周礼正义》认为“专指六乡之正卒”,对的;把他们召集到宫门来,就是担任保卫的。《周礼·小司徒》说:“凡国之大事致民,大故致余子。”国之大事是指军事和祭祀,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致民”也是指召集六乡的正卒。“大故”,郑注:“谓灾寇也”,“致余子”是指召集六乡的余子羡卒。

国家有重大事故时,不仅要召集六乡正卒去保卫,还常要征询他们的意见。《周礼·乡大夫》载:“国大询于众庶,则各帅其乡之众寡而致于朝。”郑注:“大询,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郑玄这个注解是根据《周礼·小司寇》的。《小司寇》说:“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询国危”是说国家遇到重大危难时征询意见,“询国迁”是说国家需要迁都时征询意见,“询立君”是说国君继立发生问题时征询意见。这三个方面,确是古代政权机构中最重要的大事。从这点,也可见“六乡”居民有参与政治的权利。至于“六遂”居民,就不能享受这种权利。“六乡”居民还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周礼·大司徒》说:“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任、恤;三曰六艺:礼、乐、射、御、书、数。”其中“六艺”是“六乡”居民主要的教育课程,在“六艺”之中尤以“礼”和“射”为重要。《周礼·乡师》说:“正岁,稽其乡器,比共吉凶二服,闾共祭器,族共丧器,党共射器,州共宾器,乡共吉凶礼乐之器。”《周礼·党正》说:“凡其党之祭祀、丧纪、昏冠、饮酒,教其礼事,掌其戒禁。”可知“六乡”居民对于昏、冠、丧、祭、乡饮酒等礼,都很重视。在这些礼之中,尤以乡饮酒礼和乡射礼为重要。《周礼·党正》载:“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所谓“饮酒于序”即指乡饮酒礼。《周礼·州长》又说:“春秋以礼会民而射于州序。”“射于州序”即指乡射礼。乡饮酒礼和乡射礼,都是以“乡”为名,“乡饮酒礼”或者单称为“乡”,很明显是“六乡”居民所行的礼。乡饮酒礼不仅是尊敬长老和加强团结的酒会,而且具有商定大事的议会性质,是一乡的咨询机关。乡射礼不仅具有军事教练的性质,而且具有选拔人才的目的。详见拙作《乡饮酒礼与飨礼新探》和《射礼新探》。所有这些礼的举行,都是和他们的政治权利和兵役义务密切有关的。

“六乡”居民更有被选拔的权利。《周礼·乡大夫》载: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乡老及乡大夫帅其吏与其众寡,以礼礼宾之。厥明,乡老及乡大夫群吏献贤能之书于王,王再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贰之,退而以乡射之礼五物询众庶:一曰和,二曰容,三曰主皮,四曰和容,五曰兴舞。此谓使民兴贤,出使长之;使民兴能,入使治之。在“六乡”中三年有一次“大比”,由乡中官吏挑选出贤者、能者,写在书上献给国王,又要“退而以乡射之礼五物询众庶”,通过乡射礼来请群众评议,可知选拔的“贤能”还是武艺高强的人。因为“六乡”本是战士集居之区,选拔出来担任乡中的各级官吏,同时也是军中的各级将领①。至于“六遂”居民,虽然同样也“三岁大比”,《周礼·遂大夫》载:“三岁大比,则帅其吏而兴筈”,但是不能像“六乡”那样郑重其事,推荐到国王那里去,担任“出使长之”、“入使治之”的官职。根据上面的探讨,不难看出,“六乡”和“六遂”的居民,显然是不同的两个阶级。“六乡”居民是自由公民性质,有参与政治、教育和选拔的权利,有服兵役和劳役的义务。“六遂”居民则没有这些权利,而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需要在农业生产上提供无偿劳动,并提供种种生产物品和服劳役,是被剥削和被压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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