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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品安装要求及验收文件检查

时间:2023-10-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1.4.2 部品质量验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施工图或竣工图、性能试验报告、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部品安装要求及验收文件检查

11.4.1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部品验收应分层分阶段开展。

11.4.2 部品质量验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施工图或竣工图、性能试验报告、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部品和配套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

(3)施工安装记录。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施工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文件、工作记录和工程变更记录。

11.4.3 部品验收分部分项划分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外围护部品每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2)住宅建筑装配式内装工程应进行分户验收,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3)公共建筑装配式内装工程应按照功能区间进行分段验收,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4)对于异形、多专业综合或有特殊要求的部品,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未做出规定时,检验批的划分可根据部品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工程规模,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11.4.4 外围护部品应在验收前完成下列性能的试验和测试:

(1)抗风压性能、层间变形性能、耐撞击性能、耐火极限等实验室检测。

(2)连接件材性、锚栓拉拔强度等现场检测。

11.4.5 外围护部品验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下列现场试验和测试:

(1)饰面砖(板)的粘结强度测试。

(2)板接缝及外门窗安装部位的现场淋水试验。

(3)现场隔声测试。

(4)现场传热系数测试。

11.4.6 外围护部品应完成下列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

(1)预埋件

(2)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

(3)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构造节点。

(4)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

(5)防雷装置。

(6)防火构造。

11.4.7 屋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的规定进行验收。

条文解读11.4.7

根据《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的有关规定:

(1)检查屋面有无渗漏、积水和排水系统是否通畅,应在雨后或持续淋水2h后进行,并应填写淋水试验记录。具备蓄水条件的檐沟、天沟应进行蓄水试验,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h,并应填写蓄水试验记录。

(2)对安全与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屋面,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进行专项检验(检测)和专项验收。

(3)屋面工程验收后,应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并应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存档。

11.4.8 外围护系统的保温和隔热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的规定执行。

条文链接11.4.8

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的有关规定:

(1)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

3)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至少应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

4)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2)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合格。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

5)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11.4.9 幕墙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和《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的规定进行验收。

条文链接11.4.9

根据《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的有关规定:

条文链接(www.xing528.com)

(1)玻璃幕墙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幕墙工程的竣工图或施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变更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

2)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附件及紧固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进口硅酮结构胶的商检证;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

4)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检测报告。

5)幕墙的风压变形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检测报告及其他设计要求的性能检测报告。

6)打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双组分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试验记录。

7)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8)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9)幕墙构件和组件的加工制作记录;幕墙安装施工记录。

10)张拉杆索体系预拉力张拉记录。

11)淋水试验记录。

12)其他质量保证资料。

(2)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应进行观感检验和抽样检验,并应按下列规定划分检验批,每幅玻璃幕墙均应检验。

1)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玻璃幕墙工程每500~1000m2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少于10m2

2)同一单位工程的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对于异形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的规模,宜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11.4.10 外围护系统的门窗工程、涂饰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规定进行验收。

条文链接11.4.10

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1)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合同约定加测相关技术指标。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11.4.11 木骨架组合外墙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的规定进行验收。

条文链接11.4.11

根据《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的有关规定:

木骨架组合墙体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并应归档:

(1)工程设计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承包合同

(2)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记录。

(3)主要材料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材性试验或检测报告。

(4)木骨架组合墙体施工质量的自检记录和测试报告

11.4.12 蒸压加气混凝土外墙板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 17的规定进行验收。

条文链接11.4.12

根据《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 17的有关规定:

屋面板施工时支座的平整度偏差不得大于5mm,屋面板相邻的平整度偏差不得大于3mm。

11.4.13 内装工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T 157和《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 345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条文链接11.4.13

根据《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 345的有关规定:吊顶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水管试压、风管严密性检验。

(2)吊杆与承重结构的连接。

(3)吊杆安装。

(4)钢结构转换层及反支撑的设置及构造。

(5)龙骨安装。

(6)龙骨骨架完成后的起拱尺寸及平整度。

(7)整体面层吊顶工程中面板与龙骨固定及面板接缝处理。

(8)填充材料的设置。

11.4.14 室内环境的质量验收应在内装工程完成后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

条文链接11.4.14

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表1-82的规定。

1-8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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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除氡外均指室内测量值扣除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

2.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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