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准的表达形式
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中,标准有3种表达形式,即标准、规范和规程。
(1)标准
当标准的名称直接以“标准”来表达时,则该标准的内容一般是基础性的、方法性的技术要求。例如,《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01)对建筑图纸的图线、比例、图例以及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的画法、尺寸标注等作了统一的规定。又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则对室内环境节能设计的设计参数,建筑热工设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能设计作了明确规定。
(2)规范
当标准的名称以“规范”表达时,则该标准的内容一般是通用性的、综合性的技术要求。例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对高层建筑分类等级、总平面布局、建筑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电梯、消防给水、灭火设备、防烟、排烟、通风、空调、电气等作出规定。
(3)规程
当标准的名称以“规程”表达时,则该标准的内容一般是专用性的、操作性的技术要求。例如,《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是专门针对建筑玻璃设计、施工、使用等的具体技术规定。
2)标准的分类
按照标准的法律属性,我国标准化法将技术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
(1)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指发布后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凡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保障人体健康的标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均属于强制性标准。
自2000年起,原建设部发布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是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的汇编本。具体执行中,通过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切实贯彻落实,从而确保了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了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落实。
(2)推荐性标准(https://www.xing528.com)
推荐性标准指发布后自愿采用的标准。强制标准以外的标准,均属于推荐性标准。
根据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体制。其中,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在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具有技术权威,经过合同或行政条件确认采用后,在确认的范围内也具有法律属性。
3)建筑设计专业标准
建筑设计专业标准分“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三个层次。
(1)基础标准
现行标准主要有:图形标准,如《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17)、《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10)、《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10)等;模数标准,如《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2013)、《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100—2001)、《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6—2010)等。
(2)通用标准
现行标准主要有:《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图示(GB 50352—2019)、《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等。
(3)专用标准
现行专用标准主要有下列几类:
第一类是民用建筑设计标准,包括住宅、宿舍、旅馆、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办公建筑、科学实验建筑、档案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展览馆、剧场、电影院、村镇文化中心、商店、体育建筑、综合医院、老年人建筑、殡仪馆、汽车库、停车场、客运站、航空港、计算机房、智能建筑、太阳能建筑等的建筑设计标准。
第二类是工业建筑设计标准,主要包括锅炉房、冷库、油料库、泵房、机动车清洗站、洁净厂房、变电所等建筑物的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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