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情形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依法进行了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2)单位、场所已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
(3)不足以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2.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要素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3)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 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4)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5)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6)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8)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9)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0)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 8624规定的A级。
3.重大火灾隐患的综合判定要素
查阅:《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方法》(GB 50261—2017)。
(1)总平面布置(4条);
(2)防火分隔(3条);
(3)安全疏散设施及灭火救援条件(12条);
(4)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6条);(www.xing528.com)
(5)防烟排烟设施(1条);
(6)消防供电(3条);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条);
(8)消防安全管理(2条);
(9)其他(5条)。
4.典型场所的综合判定
(1)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以下综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含本数,下同),即为重大火灾隐患。
①安全疏散设施及灭火救援条件中第1~第9;
②防烟排烟设施: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③违反规定使用燃油、燃气设备,或燃油、燃气管道敷设和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规定。
(2)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存在以下综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即为重大火灾隐患。
①未按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②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规定值的80%,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与易燃易爆生产厂房、装置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规定值。
③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且不符合GA 703的规定。
④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⑤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3)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任意综合判定要素4条以上。
(4)其他场所存在任意综合判定要素6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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