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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代后期商氏族的地域性:中华远古史揭示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商代后期虽然已经进入阶级社会,可是前期的氏族制度的残余还清楚地存在着。当然,商的这种氏族组织已逐渐变质,氏族社会那种纯血缘的因素,已经受到手工业的专业性和地域性因素的侵入。地域性增强,这是氏族组织行将崩溃的信号。氏族组织经常举行的“大事”是祭祀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有一个区域性的组织,来代替纯血缘的组织,这就演变成了商代后期那种地域性很强、已变质的所谓氏族。

商代后期商氏族的地域性:中华远古史揭示

我们已论证了商代前期还处在氏族社会的末期,真正的阶级社会应当开始于盘庚迁殷的前后。

社会制度的变革,当然也反映在王位继统法的改变上。基本上来说,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后期变为嫡长子继承制。但是,上层建筑的变革一般来说总是落在经济基础的变革之后。所以,商代后期虽然已经进入阶级社会,可是前期的氏族制度的残余还清楚地存在着。《左传》定公四年把商末的氏族组织说得很具体:

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藩屏周;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为睦。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虚。分康叔以大路、少帛、綪茷、旃旌、大吕,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取于有阎之土,以共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蒐。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分唐叔以大路、密须之鼓、阙巩、沽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启以夏政,疆以戎索。

这里说分封给鲁和卫的商民就有13族之多,其他地方当然也有商民,如见于《史记·殷本纪》的就另有7族:

自成汤以来,采于《书》、《诗》,契为子姓,其后分封,以国为姓:有殷氏、来氏、宋氏、空桐氏、稚氏、北殷氏、目夷氏。(www.xing528.com)

仅从这两处文献看,商的氏族有名可征者已经有20个之多。若在甲骨卜辞和商铜器铭文中搜集一下,一定会多至以百计了。所以,丁山说过,“殷商后半期的国家组织,确以氏族为基础”[695]。这话是信而有征的。从上面所引的《左传》定公四年那段话可以看出,分给鲁公的商民六族,可能就是同为子姓的六个氏族,每个氏族下有宗族(宗氏),宗族下又有分族,即家族,每个家族内还包含“类丑”。氏族这个血缘组织的次序由大到小是:氏族、宗族、家族。“丑”是战争中俘虏来的异姓,是族人使用的奴隶,附列在这一系统之内。这就是《左传》所谓的“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的实际意思。

前面我们曾经说明,商代后期族的含义一般是指商族内一个小的共同体,既是军旅组织,又是同血缘的宗族组织,众或众人是族的成员。商的“王族”,是王畿内直接属于商王的同族的众人,战争时构成王的中坚力量。一直到春秋时还流行着这种遗制,如《左传》成公十六年说:“楚之良在中军,王族而已。”所以,商代的“族”既是血缘团体,又是武装团体,其来源于原始社会的氏族是很明显的。

当然,商的这种氏族组织已逐渐变质,氏族社会那种纯血缘的因素,已经受到手工业的专业性和地域性因素的侵入。如分给鲁、卫两国的商族,在13族中至少有9族是手工业的家族。又如《史记·殷本纪》所举的子姓族,是“以国为姓:有殷氏、来氏、宋氏、空桐氏、稚氏、北殷氏、目夷氏”。这7族都是以地名为氏族名。地域性增强,这是氏族组织行将崩溃的信号。由于当时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农业与手工业的分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专业的手工业工人和商人为了便于经济交流,由这一氏族住入另一氏族的现象不断发生。各个氏族因为生活的需要,也都欢迎他们的到来。于是氏族、部落成员中,有了外来的居民,使原来纯血缘的氏族团体,开始变得不纯了。氏族组织经常举行的“大事”是祭祀活动。在举行这种活动时,当然不能吸收异姓人。可是又不可能长期地把他们排除在公共事务之外。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有一个区域性的组织,来代替纯血缘的组织,这就演变成了商代后期那种地域性很强、已变质的所谓氏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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