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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效力与追及效力及其限制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物权在此种情况下所具有的追及效力属于物上请求权的一种形式。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物权法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对物权的追及效力进行了若干限制。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的支配权受到妨碍而发生。

物权的效力与追及效力及其限制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它反映了法律保障物权人能够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是物权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结果。[1]

通常认为,物权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妨害排除效力。

(一)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一物之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不得成立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也就是说,在同一标的物上,如果已经存在一个物权,那么这个物权就具有排除其他性质和效力相同的物权再行成立的法律效力。所有权的排他性最为突出,由于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因而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全面支配权,即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内容相同的所有权。

至于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如果该物权的存在以对标的的占有为前提,那么在同一标的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进行使用、收益的一种物权,而对他人之物进行使用与收益,必须要以对物进行现实的占有为前提。根据物权的排他性,不能在同一物上成立两个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动产质权及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由于转移占有为其成立要件,因而具有绝对的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担保物权及其相互之间,原则上无成立上的排他效力。

(二)优先效力

所谓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优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这种物权的优先权是物权因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权而具有的排他性的表现。至于哪个权利较强,哪个权利较弱是法律根据一定目的强制制定的。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物权优先于债权效力。它是指当物权与债权发生矛盾冲突时,即使债权成立在先,物权成立在后,物权之效力仍优先于债权。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它是指依物权效力的强弱,具有较强效力的物权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物权得到实现。具体表现在:①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在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之间,由于他物权本身就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从而使得他物权人可以在一定限度内支配所有权人之标的物,因此,在性质上具有优先于所有权之效力。②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例如,于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又进行再抵押或重复抵押时,则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优先效力即依抵押权设定登记的先后顺序而定,先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权。(www.xing528.com)

(三)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达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2]

物权的追及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①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物权在此种情况下所具有的追及效力属于物上请求权的一种形式。②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的,抵押权人得追及到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物权法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对物权的追及效力进行了若干限制。

(四)物上请求权效力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利受到他人妨害或者侵害时,享有请求恢复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的支配权受到妨碍而发生。物上请求权的形式主要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

与物上请求权相对应的是债权请求权,即当物权标的物受到损害,物上请求权没法实现时,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但其对原物的支配权已不能恢复。债权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的补偿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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