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及特征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及特征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1.作品的概念及特征。各国著作权法都把文字作品列为首要的和基本的作品形式予以保护。这是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以后新增加的一类保护对象。所以,无论是表现人的活动的,还是表现自然界事物的摄影作品,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电视、录像等视听作品,只是其载体不同于电影胶片,但其形式符合作品的一般条件,因此也当然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及特征

(一)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作品的概念及特征。著作权的对象即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法律特征:①作品应当具有可感知性。作品是作者思想或情感的客观表现形式,作者的思想、情感和观点等都必须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使人们能通过感官直接或通过仪器设备间接感受到,这就是作品。凡没有以文字、言语、符号、声音、动作、色彩等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的人的思想、观点、方案等,无法让人感知,著作权法也无法保护。②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这也就是说,一件作品的完成是该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独立构思,以独特的风格、结构或表现形式而创作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而形成的。③作品应当具有可复制性。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可复制性既要求能以各种方式将作品加以客观再现,同时又使得作品的内容并不发生变化。可复制性是著作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复制也是作品传播的重要途径。

2.作品的分类。①独创作品与合作作品。这是根据创作主体人数的多少所作的分类。独创作品是指创作主体仅为一人的作品,合作作品是指创作主体为两人以上的作品。②原创作品与演绎作品。这是根据创作途径不同所作的分类。原创作品是指不依赖已有作品的存在而独立创作产生的原始作品,演绎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作品。③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这是根据作品创作目的的不同所作的分类。职务作品是指为完成所属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非职务作品是指不以履行所属单位的任务为目的而创作的作品。④自创作品与委托作品。这是根据作品创作起因的不同所作的分类。自创作品是指创作者完全按照自己的创作意图和动机所创作的作品,委托作品是指受人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志而创作的作品。

3.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1)文字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项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其范围极为广泛。这些作品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之上,只要该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各国著作权法都把文字作品列为首要的和基本的作品形式予以保护。

(2)口述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2项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口述作品应当是口述即兴创作产生,用预先已有的文字作品加以口头表演,诗歌或散文的朗诵不属于口述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口述作品的著作权。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3项规定:“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音乐作品还可以和其他艺术门类相结合产生新的艺术形式。音乐和语言结合可以产生歌曲,和戏剧表演相结合可以产生歌剧、戏曲,和舞蹈相结合可以产生舞剧,和电影艺术相结合可以形成电影音乐,等等。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戏剧作为一类作品,是一种表演的艺术形式。应该指出的是戏剧作品指的是属于文字作品的戏剧剧本,而不是戏剧演员的舞台表演,也不是剧本加表演二者的结合。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曲艺亦称说唱艺术,是以带有表演动作的说唱来叙述故事,塑造人物,反映社会生活,表达思想感情的一种艺术形式。曲艺是我国独有的艺术形式。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可见舞蹈是人体动作表演的艺术。其中,舞蹈表演的物质材料是演员的身体,舞蹈表演的基本手段是由舞蹈动作所组成的舞蹈语言。把用文字或其他符号形式表现的舞蹈设计等同于舞蹈艺术作品,是不确切的。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这是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以后新增加的一类保护对象。杂技是表演艺术的一种,包括蹬技、手技、顶技、踩技、口技、车技、武术、爬竿、走索以及各种民间杂耍等,是我国一个重要的艺术形式。

(4)美术建筑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8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是通过一定形状、色彩来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绘画是美术作品最普遍的形式。书法与篆刻是我国传统的造型艺术。雕塑是雕刻和塑造的总称,是以可塑或者可雕刻的材料,制作出各种具有实在体积的形象的空间艺术。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作品是一种实用的社会物质产品,也是一种具有审美功能的造型艺术,它是通过各种建筑的实体与空间、周围的自然环境以及人文环境的统一组织和处理,使建筑物既有实用功能,又达到人们审美要求的一种综合性的艺术形式。

(5)摄影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0项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技术作为一种表现手段,可以创作出科学和艺术作品。所以,无论是表现人的活动的,还是表现自然界事物的摄影作品,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www.xing528.com)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1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电影作品是以电影技术为表现手段,以画面和音响为媒介,在银幕上运动的时间和空间里创造形象和艺术情节,再现和反映生活的艺术形式。著作权法中所称的电影作品,是摄制完成的影片,而不是其中的阶段性成果,也不是电影艺术中的构成要素。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电视、录像等视听作品,只是其载体不同于电影胶片,但其形式符合作品的一般条件,因此也当然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2项的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该法第4条第13项规定:“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的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作为一种独立的形式或结构,只要具备独创性就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为使电子计算机发挥功能并可运算出结果而由指令构成的集合体,即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该款旨在对于未规定在上述类别的作品予以补充,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我国享有著作权法保护,但具体保护内容和保护方式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有些具备了作品的条件,但是为了国家或公众的利益,不给予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第5条具体规定了三种情况: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都是作品。但是,这些文件体现的是国家和政府的意志,涉及社会公众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属于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公有的信息资源,不应为任何人专有而限制其传播和利用,故不享有著作权。②时事新闻。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这种新闻用简单的文字或机械记录手段将客观现象或事实记录下来,其价值就在于是一种崭新的信息。这类信息直接涉及国家、社会公众、国际社会乃至全人类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因而要求广泛而迅速的传播,不应控制,故法律不给予其著作权保护。③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历法指用年、月、日计算时间或节气的方法,主要为阳历、阴历;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已为人们普遍运用,进入公有领域;公式是指用数字符号表示几个量之间关系的式子。这些对象虽具备了作品形式条件,但因其不具备独创性而不予以著作权法保护。上述规定主要是为了国家或公众的利益而作出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