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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及时有效,如何操作?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保全包括诉讼财产保全和诉讼行为保全。因此,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诉讼保全及时有效,如何操作?

保全制度是为了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而设立的一种民事诉讼保障制度。它弥补了通常诉讼程序事后救济不足的缺陷,促使当事人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和降低判决实现的成本。根据保全实施时间的不同可分为诉讼中保全和诉讼前保全。

(一)诉讼中保全

诉讼中保全(诉讼保全),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包括诉讼财产保全和诉讼行为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为了保证将来裁判的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临时性强制保护措施。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指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将来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擅自将争议的标的物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出卖等恶意行为;“其他原因”是指客观上的某些原因,如争议财产随着时间推移价值逐渐减少或灭失等。诉讼行为保全,是指法院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防止该当事人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例如在抚养权纠纷中,禁止一方当事人带子女出境;在相邻纠纷案件中,强制一方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尚未完工的危险建筑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诉讼保全须是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价值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诉讼前保全

诉讼前保全(诉前保全),指在提起诉讼前或者申请仲裁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由于诉讼前保全发生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对被申请人影响较大,因此在适用条件的规定上更为严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诉前保全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适用前提是情况紧急,是指紧急到申请人来不及起诉,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适用时间为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之前。由于诉前保全发生在申请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之前,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www.xing528.com)

3.管辖法院为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里的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对将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的法院。

4.必须提供担保。与诉讼保全不同,诉前保全中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是在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提出的,为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利益,法律把申请人提供担保作为诉前保全的必要条件。申请人不愿或不能提供担保,法院就只能驳回其申请。

(三)保全的裁定、范围和措施

保全的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四)保全的解除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效力通常是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但在此期间如果出现特定事由,保全措施将被解除:①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②申请人在保全期间请求撤回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同意的;③人民法院依职权撤销保全裁定的;④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五)保全错误的赔偿

保全适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如因申请人申请错误,就由申请人负责赔偿,并可优先用其提供的担保来赔偿;如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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