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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快递业务操作与管理实务

时间:2023-10-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快递服务合同中, 寄件人与快递服务组织签订快递服务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快递服务组织将快件快速完好地递送至收件人处, 从而清偿自己在基础合同中对收件人承担的交付义务。快递服务合同生效后, 寄件人有权请求快递服务组织及时将快件送到收件人手上。 在寄付快递服务合同中, 寄件人还负有支付快递服务费用的义务。同时, 在快件未经收件人签收, 快递服务合同未履行完毕时, 快递服务组织还有遵从寄件人指示的义务。

快递服务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快递业务操作与管理实务

(一) 寄件人的权利与义务

1.寄件人的权利

(1) 对快递服务组织的给付请求权。

给付请求权是指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的权利, 是债权人实现权利、取得利益的基本方式。 在快递服务合同中, 寄件人与快递服务组织签订快递服务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快递服务组织将快件快速完好地递送至收件人处, 从而清偿自己在基础合同中对收件人承担的交付义务。 快递服务合同生效后, 寄件人有权请求快递服务组织及时将快件送到收件人手上。

(2) 对快递服务组织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损害赔偿请求权, 允诺人或受诺人在因对方过错造成合同解除而遭受损害之时, 可请求对方损害赔偿。”

既然寄件人有向快递服务组织请求向收件人给付的权利, 如果快递服务组织不履行义务, 寄件人可以寻求司法救助。 寄件人参与诉讼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①以原告身份独立提起对快递服务组织的诉讼。

②在收件人对快递服务组织提起的诉讼中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但是寄件人与收件人在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上存在一些差异。 在快递服务合同中, 直接受损者是收件人。

(3) 合同解除权。

在由于快递服务组织违约引起法定或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出现时, 寄件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但是由于收件人是利益第三人, 此时寄件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不能随意而为, 应该取得收件人的同意。 例如, 由于大雪封路, 原定在3 日内到达的快件可能要15 日才能送达,此时寄件人需征得收件人同意后才能取消运输, 解除快递服务合同。 因为不排除收件人并不着急收取快件, 愿意等待15 日而并非解除该合同。

(4) 查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以下简称《邮政法》) 规定, 用户交寄邮件后, 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180 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2、寄件人的义务

(1) 告知义务。

寄件人应向快递服务组织准确、如实地告知收件人和所需寄送物品的基本情况(如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快件内物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否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寄件人自行承担。

(2) 合理包装义务。

寄件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所需寄递的物品进行合理包装。

(3) 向快递服务组织交付快件并接受验视。

寄件人不得寄递快递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禁、限寄物品, 否则快递服务组织有权拒绝收寄。

(4) 在寄付快递服务合同中, 寄件人还负有支付快递服务费用的义务。

(5) 在将快件交寄后应及时通知收件人, 并将快递服务组织名称和运单编号告知收件人, 以便收件人行使权利。

(6) 在快递服务组织履行完毕递送交付义务之前, 有协助收件人查询、督促的义务。(www.xing528.com)

(二) 快递服务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1.快递服务组织的权利

(1) 收取快递服务费的权利。

快递服务组织提供了快递服务, 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合理的快递服务费, 这也是快递服务组织订立快递服务合同、提供快递服务的最终目的。

(2) 拒绝返还快递服务费的权利。

当收件人无故拒绝收领快件而快递服务组织提供快递服务没有任何过错时, 快递服务组织有权拒绝返还快递服务费。

(3) 留置权。

当未收到快递服务费, 或快递服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 快递服务组织对快件享有留置权。

2.快递服务组织的义务

在快递服务合同中, 快递服务组织提供的快递服务主要有收寄快件、运输快件和投递快件三个环节, 在不同环节中具有不同的给付义务。

第一, 在收寄环节中的义务。 根据《邮政法》 和《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 相关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在收寄快件时有对快件进行验视的义务。 实际上, 对快递服务组织而言, 验视寄件人交寄的快件既是一种义务, 又是一种权利。

第二, 在运输环节中的义务。 在此环节中, 快件会被分拣、封发、装载和运输, 不管处于何种处理进度中, 快递服务组织均有对快件谨慎规范处理、妥善恰当保管的义务。 如果在运输环节中发生了快件毁损、遗失等情形, 快递服务组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 在快件未经收件人签收, 快递服务合同未履行完毕时, 快递服务组织还有遵从寄件人指示的义务。 因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 此时快件的所有权依然归寄件人所有, 寄件人可以随时改变指示, 但应承担快递服务组织由于该指示受到的损失。

第三, 在投递环节中的义务, 此环节中, 快递服务组织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按照约定安全、快捷、及时地将快件递送给收件人并获得签收。

②及时通知收件人收取快件, 并允许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内物。 快件的递送与交付是快递服务组织履行快递服务合同的主要环节, 《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 以及新出台的快递服务国家标准都明确规定了快递服务组织有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查看内容物的义务。

③收件人未能及时收取快件的, 免费为其再次递送。 根据我国快递服务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收件人第一次因故未能及时收取快件的, 快递服务组织应该免费至少为其再递送一次。 收件人两次仍未收取的, 快递服务组织可以代为保管或要求其到业务网点自行领取。 收件人仍需要快递服务组织上门投递的, 快递服务组织可以向其收取额外费用, 但应事先将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告知。

(三) 收件人的权利与义务

1.收件人的权利

(1) 请求及时投递快件的权利。

(2) 签收快件的权利。

2.收件人的义务

在快递服务合同中, 收件人有在快递服务组织与其联系时给予配合、及时受领给付、告知寄件人快递服务组织履约情况、验收快件后签字确认等附随义务。 在到付快递服务合同中收件人应在签收快件时或者约定时间内支付快递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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