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分类、组成和适用环境
表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分类、组成和适用环境

二、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表2-1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举例

三、设计基本参数(《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相关条文)
5.0.1 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时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2-11的规定。
表2-11 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时的设计基本参数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洒水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5.0.2 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2-12的规定。
表2-12 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注:1.表中未列入的场所,应根据本表规定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比确定。
2.当民用建筑高大空间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为12m<h≤18m时,应采用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四、喷头选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相关条文)
表 2-13

五、报警阀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相关条文)
6.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
6.2.3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2)当配水支管同时设置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空间的洒水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洒水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总数。
6.2.4 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洒水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6.2.6 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距地面高度宜为1.2m。设置报警阀组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6.2.8 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或公共通道的外墙上。
2)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
六、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末端试水装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相关条文)(https://www.xing528.com)
表 2-14

七、系统试压和冲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相关条文)
(一)一般规定
6.1.1 管网安装完毕后,必须对其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6.1.2 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宜用水进行。干式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应做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
6.1.3 系统试压完成后,应及时拆除所有临时盲板及试验用的管道,并应与记录核对无误,且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记录。
6.1.4 管网冲洗应在试压合格后分段进行。冲洗顺序应先室外,后室内;先地下,后地上;室内部分的冲洗应按配水干管、配水管、配水支管的顺序进行。
6.1.5 系统试压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埋地管道的位置及管道基础、支墩等经复查应符合设计要求。
2)试压用的压力表不应少于2只;精度不应低于1.5级,量程应为试验压力值的1.5~2.0倍。
3)试压冲洗方案已经批准。
4)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加以隔离或拆除;加设的临时盲板应具有突出于法兰的边耳,且应做明显标志,并记录临时盲板的数量。
6.1.6 系统试压过程中,当出现泄漏时,应停止试压,并应放空管网中的试验介质,消除缺陷后重新再试。
6.1.7 管网冲洗宜用水进行。冲洗前,应对系统的仪表采取保护措施。
6.1.8 冲洗直径大于100mm的管道时,应对其死角和底部进行敲打,但不得损伤管道。
(二)水压试验
表 2-15

(三)气压试验
表 2-16

(四)冲洗
表 2-17

八、系统调试(《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相关条文)
表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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