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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综合楼火灾案例分析

时间:2023-10-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分析:依据《建规》第5.2.2条的规定,该高层综合楼与周边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符合规范要求。表1.11-3 高层综合楼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问题4:试确定该高层综合楼内设备用房的设置要求综合楼内设备用房设置要求见表1.11-4。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m,消防车道上空4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综上,该高层综合楼消防车道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高层综合楼火灾案例分析

助考知识要点

◆裙房定义: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24m的附属建筑

◆裙房防火要求:裙房的防火同高层民用建筑,裙房防火分区同单多层建筑(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

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一个长边连续布置,间隔30m(建筑高度≤50m),长度和宽度(15m×10m)、20m×10m(高度大于50m)

分析思维导图(图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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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1-1 高层综合楼防火思维导图

范例情景描述

某市一栋综合楼,地下4层,地上20层,总建筑面积30万m2,主楼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主楼各层建筑面积均大于1000m2。该综合楼总平面布局如图1.11-2所示。该综合楼地下三、四层均为人防层,其主要使用功能为普通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和贮存可燃固体的库房,地下二层主要使用功能为展览厅、管理用房及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变压器室、配电室、消防泵房等设备用房,地下一层主要使用功能为消防控制室、管理用房及商场营业厅。主楼首层主要使用功能为门厅、咖啡厅自助餐厅、商场营业厅,地上二、三层主要使用功能为儿童游乐厅、展览厅、商场营业厅,地上四~十九层主要使用功能为办公室,地上二十层主要使用功能为会议厅、多功能厅。裙房首层至地上六层主要使用功能为商场营业厅。该建筑按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了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及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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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1-2 高层综合楼总平面图

内容归纳解剖

11.1 高层综合楼基本参数

根据范例情景描述,高层综合楼及周边建筑的基本参数见表1.11-1,高层综合楼平面布置及防火措施见表1.11-2。

1.11-1 高层综合楼及周边建筑的基本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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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高层综合楼平面布置及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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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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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范例问题分析

问题1:试确定该高层综合楼类别和耐火等级

分析:情景描述中该高层综合楼的高度80m,依据《建规》第5.1.1条的规定,该高层综合楼的建筑分类为一类,该综合楼主楼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建规》中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问题2:该高层综合楼总平面布局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分析:依据《建规》第5.2.2条的规定,该高层综合楼与周边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符合规范要求。但应注意不宜将高层综合楼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问题3:试确定该高层综合楼防火分区面积

分析:该综合楼应根据建筑类别、防火分区使用功能、地上还是地下和其自动灭火系统设置情况,合理确定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依据《建规》《汽规》和《人防规范》[8]的规定,该综合楼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其他部分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1.11-3的规定。

1.11-3 高层综合楼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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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试确定该高层综合楼内设备用房的设置要求

综合楼内设备用房设置要求见表1.11-4。

1.11-4 设备用房平面布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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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锅炉房和柴油发电机房内储油间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墙为3.00h的防火隔,甲级防火门)。

2.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问题5:该高层综合楼消防车道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分析:(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m,消防车道上空4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5)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6)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综上,该高层综合楼消防车道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问题6:该高层综合楼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分析:根据《建规》第7.2.1条的规定,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综上,该综合楼登高操作场地宽度为5m,不满足规范要求。(www.xing528.com)

规范考点延伸

1.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建规》第7.1.1条: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建规》第7.1.4条: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3)《建规》第7.1.5条: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4)《建规》第7.2.1条: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5)《建规》第7.2.2条: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

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6)《建规》第7.2.3条: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2.消防救援窗

(1)《建规》第7.2.4条: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2)《建规》第7.2.5条: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3.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1-5的规定。

1.11-5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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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表1.11-5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喷》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建规》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建规》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4.防火间距不足时采取的措施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

案例每日一练

如果本节范例中该综合楼在建设时受选址条件所限,综合楼主楼与周边同属同一单位的一栋已建耐火等级二级的单层商店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仅为4m,试回答以下问题:

(1)通常情况下,两者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多少米?

(2)如防火间距不足,可采取哪些措施解决并说明原因?

参考答案:

综合楼主楼与单层商店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可采取以下措施解决防火间距不足的问题:

(1)将与单层商店相邻的综合楼主楼外墙设置为防火墙或将与单层商店相邻的比单层商店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综合楼主楼外墙设置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后,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将单层商店改造为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综合楼主楼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后,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m。

(3)拆除原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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