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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奥高等教育管理模式改革成果

时间:2023-10-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校领导人和领导集体成员不受罢免。第六十三条则规定学校层面集体机构的权限在于制定高校的基本章程,选举学校领导。这两个职位都需要由州科学艺术部予以任命。巴符州的高教法规定,全体代表大会的代表数为159名。在各类常务委员会中,教授的群体投票权的比例最大,也可以说是教授的机构。

德奥高等教育管理模式改革成果

(一)学校领导机构

学校领导机构主要有3个:学术评议会(Akademischer Senat)、全体代表大会(Konzil)和校长校长团。学术评议会的职责主要分为建议权、决议权和表明态度权利。

1.学术评议会

对以下内容有建议权:颁布结构性规划;学院与研究所的建设、变更与取消;各中心和行政服务部门的建设与取消,及跨学科中心的建设、变更、延长或取消;根据柏林州大学法第4条第11款规定,成立、提供配置以及解散企业,或参与其运作;颁布费用相关规定

对以下内容作出决议:学校财政计划草案(表示赞同);与柏林州签订高校合同的草案;学院内部组织的直接划分;在没有学院或中心对此负责的情况下,颁布管理条例(关于收取费用的规章除外);确定录取人数;教学、学习及考试的基本原则,高校考试中跨学科的规定;在结构计划框架内,设立教授职位或决定其目的,若与结构计划有偏差,则需成员多数赞成;大学专业的设置与取消;促进妇女权益和实现机会均等的方针;特别研究团队(Sonderforschungsbereich)的建设、配备、发展以及分派;研究生院(Graduiertenkollegs)和研究生学校(Graduiertenschulen)的设立与组织;选任其他研究中心发言人,表决通过中心的管理条例;促进研究与学术艺术领域后备力量培养的基本原则问题;授予名誉教授、计划外教授、名誉评议委员头衔,批准学院授予名誉博士头衔。

对以下内容表明态度的权利:学校中期建设及投资计划,再提交校董会磋商;学院的学习与考试规定;学院的教授建议名单;涉及学校整体、具有原则性意义的事务

2.全体代表大会的职责

全体代表大会:对章程与选举条例进行表决;决定学校的哪个委员会可得到由国家委托的新权限;在启动选举程序之前,决定副校长人数,并根据校董会建议选举校长团成员;探讨校长团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探讨董事会的工作记录;应学术评议会或校董会请求对事务表明态度。

3.大学领导

学校校长团(Präsidium)由校长与3名或4名副校长组成。关于财政事务以及教学任务需在选举程序中予以考虑。校长在校长团中任主席职位,并相对其他校长团成员拥有确定方针的权限。校长(Präsident)在与副校长工作过程中明确各自的分工,以分工为准。负责财政事务的副校长根据州财政法(LHO)第九条同时任财政代表。各位副校长在方针所规定的框架内对自己管辖的业务范畴承担责任,并主管所属业务范畴的学校各中心和行政服务管理部门。其他事务由校长团决定。

校长的职责:若无特别规定,校长代表学校;校长对有序的学校运营负责,为保持或重建秩序作出必要的决策,是学校秩序的负责人。校长为学校的最高主管部门、人事部门以及人事财政部门的主管。他/她可将其权限委托他人。校长有义务指出并批评违反法律的决议和学校机构所采取的不当措施,或取消这些决议与措施,但校董会所作的决策除外。若有违法的中止义务行为发生,校长须发布必要的指令或亲自实行被中止的措施。

校长团负责学校里无机构负责的事务,并有义务向学术评议会提供最新的相关信息。校长团可在遇到紧急事务时代替负责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或发布命令,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相关机构。它们作出自主决策的权限不受影响。只要不妨害第三者利益,这些机构或部门可更改或取消校长团所采取的措施。校长团可将个别权限委托于夏洛特医学学院或学校医学院理事会。在处理医学学院事务时,可咨询医学学院院长,同样,在涉及学校医学院事务时,可征询医学院理事会意见。校长团成员在所有学术自治委员会的委员会会议上均有发言权、知情权及提案权。各委员会有义务提供各自业务范畴内重要事务的有关信息,尤其是在使用学校资金或各委员会的决策权限方面。校长团须每年一次向校董会以及全体代表大会递交书面报告。校长团须向学术评议会定期报告高校合同的实施问题。(www.xing528.com)

(二)学院领导机构

学院(Fakultät)是洪堡大学工作的基石,学生的招生和培养、考试和学位授予都是学院负责实施的。学院的机构有院务委员会(Fakultätsrat)、院长团(Dekanat)、教学副院长(Studiendekan)以及被委托以决策权的事务委员会。若学院下设有研究所,研究所所长或者所长团就是主管。院务委员会成员在学院内所有专门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均有发言权与提案权。院务委员会可为处理紧急问题成立特别委员会。院务委员会可制定管理条例。

院务委员会主要职责:选举学院院长或者副院长;如果学院没有内设研究所,则须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学院大会;颁布学院内管理条例;对学院内的直接划分提出建议;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学院的全面财政进行表决,分派学院内工作岗位、额外人员和资金使用以及额外实物资产运用;对学院内教、学、研原则性事务进行表决,尤其是协调教学和研究工作;对课程建设及其实施进行表决;对学院教学报告、教学评估汇报以及教学与考试条例进行表决;对聘任教授建议名单进行表决;对客座教授和客座讲师进行表决;对获得教职资格的评定进行表决;对获得青年教授位置进行表决;对考试待晋级教授资格者进行表决;对学院内促进妇女权益和男女平权计划进行表决;研讨所有涉及本学院的事务;对是否将学院的人力物力资产投向学术中心进行表决;对与校长团签订的目标协议进行表决;以学院的名义作出有关授予荣誉的建议;制订学院整体的计划。

院长团(Dekanat)作为学院的领导部门。院长团成员包括:学院院长(Dekan);两名副院长(Prodekan);学院的行政管理负责人(Verwaltungsleiter),但后者只有建议权。院长团成员中必须至少有一位女性。

院长团的职责:若无其他负责机构,则院长团决定相关事务。尤其以下几点为院长团主要任务:采取措施保障教学与考试的有序进行,并支持学术研究;对财政计划、分派学院内岗位以及对额外人员和资金或实物资产使用提出建议;处理现有的人事与管理事务,其他人事问题的处理权限参见第二十六条。院长团可在处理紧急事务时取代院务委员会采取紧急措施或发布命令。所作出的决策须在第一时间呈递院务委员会予以确认。院务委员会自主作出决策的权限不受影响。院务委员会可在不妨害第三者利益的条件下更改或撤销院长团作出的上述决策。院长团成员有出席学院内学术自治委员会所有委员会议的权利,并拥有发言权与提案权,并有义务在涉及其业务范畴内的重要事宜或各委员会的决策权时提供信息。

学院院长的职责:学院院长无论对外还是对内都代表全学院,兼任院务委员会主席,致力于使学院内教职员工有序地完成各自任务,尤其是履行教学与考试的义务,并且在没有学院里的其他教授或部门负责时,有权发布命令。学院院长须定期向院务委员会汇报其工作情况。

(三)教授的管理者作用

教授的聘任是学院的事务:建立或终止涉及各个教授或者青年教授(Juniorprofessor)的专职或兼职法律关系,有以下规定:如果没有按照第二十四条划分出学院的研究所,由院长团负责;如果划分出学院的研究所,由所务委员会负责;若有所长团则由所长团负责。根据《柏林州大学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决策过程中须有男女平权代表参与。

教授及青年教授的聘任过程:院务委员会为聘任教授及青年教授列出建议名单,原则上要包含3位候选人的名字(聘任提名)。院务委员会成立聘任委员会。聘任委员会中须有外部成员。如果经校长批准,院务委员会任命了至少两位外部成员,则无须来自外部的鉴定书(校外专家的鉴定书)。如果男女平权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反对某一聘任提名,可要求补交校外专家的鉴定书。为确认聘任程序,学院学术评议会起用非本院的学校评议会委员。

教授在各类组织中,几乎都占据多数,其他群体是参与性大于决策性。如在学术评议会中,25名拥有投票权的成员:13名教授;4名非教授的学术人员;4名在校学生;4名职员(技术、服务和管理职员群体代表)。又如在全体代表大会(Konzil)中,拥有61名成员,学术评议会成员为当然成员,另外还有:18名教授;6名非教授学术人员;6名在校学生;6名职员。

普通规模的学院,其院务委员会有13名成员,即:7名教授或者青年教授;2名非教授的学术人员;2名在校学生;2名职员。比较大的或者多学科的院务委员会可以拥有19名成员,即:10名教授或者青年教授;3名学术人员;3名在校学生;3名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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