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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廷根大学的法人化改革-德奥高教管理模式改革研究

时间:2023-10-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下萨克森州高校法》制定的《哥廷根大学章程》第三款规定:哥廷根大学的责任主体是由哥廷根大学公法基金会来承担的。在内部组织上,哥廷根大学责任主体有3个:基金理事会、校长团和评议会。因此从制度设计上看,哥廷根大学的领导机构呈现交叉管理的特点。最重要的是人事任免权发生了变化。哥廷根大学交叉管理模式的实质是校长团权力的扩张和评议会权力的削减。

哥廷根大学的法人化改革-德奥高教管理模式改革研究

建校于1734年的哥廷根大学(Georg-August-Universitaet Goettingen)以其科学研究和学术自由在19世纪初成为德意志著名的改革型大学,先是以法学称雄,而后数学和其他自然科学大放异彩,校友中有49位诺贝尔奖获得者,足以傲视德意志大学[2]

2000年前后,面对下萨克森州的财政压力学校领导层试图通过新的组织形式使这一大学重新引领德国大学发展。加上其他原因,终于于2003年前后,整个学校和学院系统改造成为一所公法基金会大学。根据《下萨克森州高校法》制定的《哥廷根大学章程》第三款规定:哥廷根大学的责任主体是由哥廷根大学公法基金会来承担的。因此学校由国家的教育机构转变为独立的公法意义上的基金法人,所有财政、人事和设备打包成为哥廷根大学公法基金会的内部事物,不再处于州科教部的管辖之下[3]

在内部组织上,哥廷根大学责任主体有3个:基金理事会、校长团和评议会。基金理事会主要由校外人士组成,负责校长团的任免,享有对学校事务的最终决定权。校长团具备双重职能,既是基金监事会,同时又是高校领导机构。而在传统德国高校处于核心地位的评议会,成为平衡基金理事会和校长团的中介。一方面它负责聘用基金理事会的五名校外人士,另一方面,它对校长团人选具备建议权。因此从制度设计上看,哥廷根大学的领导机构呈现交叉管理的特点。

哥廷根大学因与大学医学院系统既独立又保持联系,因此基金理事会存在2个:大学基金理事会(Stiftungsausschuss Universität)和大学医学部基金理事会(Stiftungsausschuss Universitätsmedizin)。它们共同组成了基金理事会(Stiftungsrat),负责大学和大学医院相关的所有事务,其委员、校长团成员、大学和大学医学部人事委员会主席、大学和大学医学部男女平权代表和1名学生代表、大学代表在基金理事会会议中享有建议权。

表格3 哥廷根大学管理机构

来源:http://www.uni-goettingen.de/de/4928.html2018.06.05

就大学与国家关系而言,州科教部从专业监管中撤出,只保留了法律监督和财政责任。大学和州科教部以目标协调条款(Zielvereinbarung)作为财政资助和绩效评价的中介体,州政府继续为大学基金提供资助,但是大学相应需要提供自己的成绩来完成协调的目标。对大学比较合适的条款在于:财政资助结余部分5年内为大学基本储备金,8年后为基金会资产。因此,大学具备了一定的财政自主权,可以进行企业式资产运营,并开展物业租赁等赢利活动,以补充自己的金库。

就大学内部权力而言,传统上为学校核心的学院和评议会的角色发生了变化。评议会的权力受制于校长团,校长团成员、各学院院长、校(男女)平权委员、大学医学部平权委员在评议会内虽然没有投票权,但是具有提供建议权。

最重要的是人事任免权发生了变化。原先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大学教授和大学职员,不再受德国公务员法的保护,而成为公法基金会的公职人员,其任免由大学决定;教授任免无须经过学院和评议会,由校长团与基金会理事会决定。(www.xing528.com)

哥廷根大学交叉管理模式的实质是校长团权力的扩张和评议会权力的削减。由于校长团和基金理事会垄断了人事任免权和财政权,而基金理事会的成员都是兼职,其能力和可奉献时间两大问题会变相地导致大学治理成为校长团的独角戏。评议会制约校长团的权力有限,因此,校长团获得了比较大的行动能力,可以从容地调整学科结构,变革学校组织。

另一方面,大学教授地位的改变导致许多教授上诉法院控告州政府的侵权行为,导致大学媒体形象的受损和教授归属感的降低。大学试图找到财政资助之外的私人资金,这在基金文化没有英美那么发达的德国显得非常可疑。德国大学试图通过收取学费来改变自身财政状况这一行为已经被证明是不可能的,大学学费在下萨克森州只收取了7年,于2013年被废除,2014年起不收学费。其他德国联邦州也相继废除了大学学费[4]。因此在可预见的时间段里,大学仍然靠财政资金。

下萨克森高校法规定高校可以设立大学理事会(Hochschulrat)作为咨询机构。哥廷根大学没有设立这一机构,而同州的奥斯纳布吕克大学(Universität Osnabrück)大学理事会由7名成员组成,5名经评议会同意由州文教部聘用,1名由评议会选举,1名州文教部代表,其任期为4年。奥斯纳布吕克大学大学理事会为荣誉性机构,因此同任何委托和指令无关。不具备同评议会或者校长团分权的可能。

【注释】

[1]杨明/赵凌2014.

[2]Rüegg/Briggs 2004.

[3]张晓玲2012.

[4]Kabinett bringt Gesetz zur Abschaffung der Studiengebühren auf den Weg[DB/OL]http://www.mwk.niedersachsen.de/portal/live.php?navigation_id=6257&article_id=1 16512&_psma nd=19201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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