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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律特征及运行 《思修与法律案例导学》

时间:2023-10-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障。皋陶不仅是一个审理案件的法官,也是一个法律的制定者。周末开庭,快审快判2月15日,长兴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合议庭第一时间会商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次日利用周末时间抓紧开庭审理。

社会主义法律特征及运行
《思修与法律案例导学》

“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法是由国家创制和实施的行为规范,它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障。

学习目标

1.了解法律的含义和历史发展。

2.掌握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运行机制,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

知识点导图

精选案例1

中国的司法鼻祖——皋陶

扫一扫 学一学

在安徽省的六安城东7.5公里处,有一处遗址叫作皋陶墓。皋陶墓是一座高6.2米、周长为97米的圆形土冢,墓顶平面直径有4米,上有一棵黄连木,形同华盖。而墓前有一块清同治年安徽布政使吴坤修手书“古皋陶墓”的碑刻,碑高1.82米,宽0.92米。

皋陶,是黄帝之子少昊之后,生于尧帝之时,卒于禹之前,据说他的寿命长达106岁。皋陶是传说中上古时期的政治家、思想家、法学家,与尧、舜、禹齐名,被奉称为“上古四圣”之一,是中国史学界和法学界公认的“司法鼻祖”。

相传“皋陶造狱,画地为牢”,造狱先驱皋陶,因此被尊为狱神。皋陶是我国最早见于文字记载的司法长官,专掌断案治狱。《尚书•舜典》记载道:“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意思就是说,现在的华夏正受蛮夷侵扰,皋陶作为狱官之长,应当做到明察案情、公正明允。

皋陶在担任掌管刑法的“理官”期间,一直都没有辜负舜帝的期望。相传他使用一种独角兽来决狱,这种怪兽名叫獬豸,那长在头顶居中的独角,能伸直,会弯曲。据说,獬豸很有灵性,有分辨曲直是非、确认罪犯的本领。当皋陶审案出现疑问时,他便派出獬豸,如果那人有罪,獬豸就会用独角顶触,无罪则否。于是,案情迎刃而解,忠奸善恶也水落石出了。东汉论衡·是应》记载,汉代衙门里有供奉皋陶像,并配饰獬豸图,这也为皋陶立下的“天下无虐刑”“天下无冤狱”的功绩提供了一些考证依据。

皋陶不仅是一个审理案件的法官,也是一个法律的制定者。皋陶关于五刑的制定,可以从《尚书》的《尧典》和《皋陶谟》等篇章中得到考证,即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从各种历史典籍看,皋陶不仅是中国最早的一位法官,在他之前,也没有人制订过刑法以及根据刑法来判案。皋陶刑法开创了中国系统化和制度化的刑法,就连后来的“禹刑”“汤刑”和“吕刑”也是从皋陶之刑发展演化而来。此外,皋陶的“五刑”要比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早三四百年,可以说是开了世界刑法的先河,所以,皋陶被后世尊称为中华“司法鼻祖”是当之无愧的。

然而,皋陶也认识到,法治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是减罪而非惩恶。皋陶在重视刑法的同时,也更加注重“德政”。皋陶在位时,曾辅助尧舜禹大力推行“五教”,即“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以求得社会和谐,天下大治。此外,他还认为,君主和群臣的修身治国应当由上而下、由己及人推展开来,为官者要具备三、六、九德,以三德要求卿大夫,以六德要求诸侯,而以九德要求天子

皋陶关于“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主张,与今天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理念无疑是异曲同工的,皋陶的司法活动与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所以说,皋陶给后人留下了宝贵的精神文化遗产。

(资料来源:中国的司法鼻祖——皋陶.超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案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案例,2018)

基本知识点

法律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内容和性质总是与所在社会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从皋陶造狱断案到“五刑”“五教”可以看出中国司法的发展脉络。值得一提的是,皋陶制定的“五刑”远早于世界其他刑法法典,开了世界刑法的先河。而“五教”则与今天的以德治国、社会和谐理念相符。这是当今以德治国、依法治国的理念源头。

思考

社会主义法律的历史渊源是什么?

精选案例2

湖州4人卖“三无”口罩吸金近18万!最后全被判刑

全国一心抗击疫情的非常时期,却有人视其为生财时机,为一己私欲,昧着良心,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给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带来风险。

2020年2月16日,长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疫情期间浙江省首例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www.xing528.com)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底,被告人周某、卢某得知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市场急需医用口罩,便商议通过微信渠道进购医用口罩再倒卖赚取差价。 在明知销售口罩的微信商家并非医疗器械经销商、无法确定口罩来源的情况下,进购了5.6万只口罩。被告人周某、王某(卢某妻子)分别通过微信向外发布销售医用口罩信息,周某还招徕被告人余某等下线。

在对购得的口罩进行分装、打包时,周某、卢某、余某、王某明明发现该批口罩是无生产日期合格证、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且口罩本身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仍以医用口罩名义对外进行销售。被告人周某涉案销售金额79 300余元;被告人卢某涉案销售金额45 300余元;被告人余某涉案销售金额47 200元;被告人王某涉案销售金额5 500余元。

涉案口罩包装上标注着“Surgical Disposable”,即一次性外科手术口罩。但经检验,涉案口罩的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

两长同庭,带头办案

“现在开庭!”2月16日下午2点,随着审判长一声落槌,一起涉疫情刑事案件正式开庭审理。该案由长兴县人民法院院长潘轶华担任审判长,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潘如新担任公诉人出庭进行公诉。

两长同庭履职,院长、检察长带头办理涉疫情刑事案件,严格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高效高质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并对潜在的利用疫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起到了强大震慑和警示作用。

周末开庭,快审快判

2月15日,长兴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合议庭第一时间会商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次日利用周末时间抓紧开庭审理。该案从立案到宣判仅2天时间,为疫情防控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从严判决,严惩犯罪

长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卢某、余某、王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期间 ,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行业标准的口罩,单独或结伙仍以医用口罩的名义对外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妨害对疫情的控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相关法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月10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判决结果

长兴法院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卢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说法

一只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落在个人那里,可能就是一场劫难。利用疫情发“不义之财”,罔顾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天理国法人情所不容。对这样的行为,绝不姑息、严惩不贷!

(资料来源:叫你发国难财!4人卖伪劣口罩被判刑! 红星新闻,2020.2.16)

基本知识点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思考

大学生在日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应该如何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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