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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价款结算与工程价款结算

时间:2023-10-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要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1)工程量清单漏项和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变更价款结算与工程价款结算

1.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1)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要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和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1)我国现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约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如下:①合同中已有适用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格。②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考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格。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价格: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价格由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用于变更工程,容易被业主、承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所接受,从合同意义上讲也是比较公平的。

协商单价和价格:是基于合同中没有或者有但不适合的情况而采取的一种方法。

2)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的估价。工程师应通过FIDIC合同条款第12.1款和12.2款商定或确定的测量方法和适宜的费率和价格,对各项工作的内容进行估价,再按照FIDIC第3.5款商定或确定合同价格。

各项工作内容的适宜费率或价格,应为合同对此类工作内容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如合同中无某项内容,应取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但在以下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第一种情况:①如果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②工程量的变化与该项工作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的合同金额的0.01%。③由此工程量的变化直接造成该项工作单位成本的变动超过11%。④这项工作不是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

第二种情况:①此工作是根据变更与调整的指示进行的。②合同没有规定此项工作的费率或价格。③由于该项工作与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没有类似的性质或不在类似的条件下进行,故没有一个规定的费率或价格适用。

每种新的费率或价格应考虑以上描述的有关事项对合同中相关费率或价格加以合理调整后得出。如果没有相关的费率或价格可供推算新的费率或价格,应根据实施该工作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其他相关事项后得出。(www.xing528.com)

工程师应在商定或确定适宜费率或价格前,确定用于期中付款证书的临时费率或价格。

2.工程价款结算

(1)结算方式。承包工程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见表1⁃24。

1⁃24 承包工程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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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它是施工准备和所需要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习惯上又称为预付备料款。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对有关工程预付款作了如下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预付款的具体事宜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施工工期、建安工作量、主要材料和构件费用占承包总额的比例以及材料储备周期等因素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备料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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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预付款的扣回。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性质是预支。随着工程的进展,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数额不断增加,工程所需主要材料、构件的用量逐渐减少,原已支付的预付款应以抵扣的方式予以陆续扣回。扣款的方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洽商用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可采用等比率或等额扣款的方式,也可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具体处理。

(4)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一般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5)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并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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