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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迁厂矿复工办法:经济部工矿调整处成果

时间:2023-10-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条本处对于内迁厂矿之复工,依本办法督促之。第二条凡内迁各厂矿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须遵本办法规定之期限复工。其已临时复工者,并应速筹正式复工。合并复工之限期,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其未经呈处核准而复工限期已届仍未复工者,本处得斟酌情形之轻重,分别惩处之。第十二条各厂矿于受第十一条之处分三个星期后,仍不依法复工者,本处得强制移用其机料之全部或一部。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呈部批准之日施行。

内迁厂矿复工办法:经济部工矿调整处成果

第一条 本处对于内迁厂矿之复工,依本办法督促之。

第二条 凡内迁各厂矿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须遵本办法规定之期限复工。

一、所迁物资已全部运到者。

二、所迁物资运到部分,已能从事修理或制造工作者。

三、重要生产工具能就地制造者。

四、机件到达业经勘定矿区,或已商定加入他矿区者。

第三条 复工方式分左列三种。

(一)临时复工;(二)正式复工;(三)合并复工。

第四条 凡内迁厂矿运到之机件,已具有单独复工能力者,应先租借民房、祠庙,或利用公地搭篷,或就所有土窑矿洞加以整理,临时复工,其期限自主要机件运到之日起算,须依下列各款实行。

甲、机器、翻砂、铁工业 1个月

乙、电器及无线电业 1个月

丙、陶瓷、玻璃业 2个月

丁、轻、化学工业 3个月

戊、印刷、文化业 1个月

己、织、染工业 2个月

庚、加入旧有各矿业 3个月

辛、新勘各矿业 4个月

壬、其他 1个月

前项各项所列限期,均包括修理房屋、布置矿场及修配装置机器、电力接火等所需时间。

其已临时复工者,并应速筹正式复工。

第五条 内迁各厂矿应于主要机件全部运到之日起算,遵照下列限期正式复工,其机件有遗失者,亦应于限期内添配之。

甲、机器、翻砂、铁工业 2个月

乙、电器及无线电业

(1)动力电器 4个月(www.xing528.com)

(2)无线电业 2个月

丙、陶器、玻璃业 2个月

丁、化学工业

(1)重工业 7个月

(2)轻工业 3个月

戊、印刷、文化业 2个月

己、织、染工业 3个月

庚、纺纱工业 6个月

辛、冶炼工业 6个月

壬、各新矿业 6个月

癸、其他 2个月

前项限期包括建筑厂房、运道、开凿井洞、购运原料及请求协助、计划复工等时间。

第六条 内迁厂矿无单独复工能力,或扩大营业与其他厂矿协议合并生产者,须自第一批迁移物资运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呈请本处核准。

前项呈请,须备载合并厂矿之名称、地址及资本、设备、生产种类、营业计划等,并附具合作契约。

合并复工之限期,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

第七条 第二条(三)款之厂矿,应于报到后1个月内,将复工详细计划呈处核准,其复工日期由处另行核定之。

第八条 各厂矿迁移机件早已到达一部或全部,于本办法公布施行之日已逾上述规定,复工限期或距复工限期已迫者,得依照其运达日期之久暂,分别呈准本处酌予展期。

第九条 各厂矿因特殊情形,无临时复工之必要,或不能依照上述第四、第五、第六各条规定之限期复工者,应预先申述理由,呈处核准,酌予展期。其未经呈处核准而复工限期已届仍未复工者,本处得斟酌情形之轻重,分别惩处之。

第十条 各厂矿未经呈准逾期已满两星期,仍未实现复工者,予以警告。

第十一条 各厂矿受前条警告后1个月内尚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复工者,本处得拒绝其一切协助之请求,或撤销其业经核准之一切协助。

第十二条 各厂矿于受第十一条之处分三个星期后,仍不依法复工者,本处得强制移用其机料之全部或一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呈部批准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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