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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三个适于水运的象征性交货贸易术语

时间:2023-10-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FOB、CFR和CIF,这3个贸易术语是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象征性交货贸易术语。卖方承担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包装货物,特定贸易运输所售货物除外。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自指定装运港起的货物运输合同。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以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CFR可能不适合于货物在上船前已经交给承运人的情况,例如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通常是在集装箱码头交货。

国际贸易实务:三个适于水运的象征性交货贸易术语

FOB、CFR和CIF,这3个贸易术语是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象征性交货贸易术语。

(一)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是英语Free on board的缩写,该贸易术语中文名为装运港船上交货,贸易术语后跟指定装运港(Named Port of Shipment)并附上Incoterms®2020,即FOB+指定装运港名称+Incoterms®2020,如FOB Dalian Incoterms®2020。

该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

“船上交货”是指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自那时起的一切费用。

FOB的成本和费用于货物装上船截止,因此也称出口成本价。

FOB要求卖方出口清关。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承运人需要向卖方出具已装船提单

FOB可能不适合于货物在装上船前交给承运人的情况,例如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通常是在集装箱码头交货。在此类情况下,应当使用FCA术语。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在美洲国家有一定影响,该惯例将FOB术语分为6种。其中,只有“FOB Vessel”(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与Incoterms®2020对FOB的解释相近。但是,出口方不负责出口清关、取得出口许可证和缴纳出口税费。

为了避免争议,在与美国和其他美洲国家出口商按FOB术语洽谈进口业务时,应注意在合同中约定所采用的国际惯例,即明确FOB Incoterms®2020,将贸易术语写成如下格式“FOB+装运港+Incoterms®2020”。否则,如果合同不作约定,则要注意《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对FOB的不同解释。

例1:FOB合同的价格条款举例,GBP 50 per Carton FOB London Incoterms®2020(每纸箱50英镑FOB伦敦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

下面将Incoterms®2020 FOB的有关卖方和买方义务规定进行必要归纳并作出简明阐释。

1.卖方义务

(1)卖方一般义务。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与合同相符的证据。

(2)交货。卖方必须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派来的船上。

(3)风险转移。卖方承担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4)交货单据/运输单据。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交货的通常证明(如商业发票等)。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承运人需要向卖方出具已装船提单。

(5)出口清关/进口清关。卖方必须办理和支付出口国要求的所有出口清关手续,诸如出口许可证、出口安检清关、装运前检验及任何其他官方授权。卖方应协助买方获取进口清关/过境所需的单据或信息。

(6)查验/包装/标记。卖方必须支付为了交货所需要进行的查验费用(如查对品质、丈量、点数的费用)。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包装货物,特定贸易运输所售货物除外。除非双方已经约定好具体的包装或标记要求,否则,卖方必须以适合该货物运输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和标记。

(7)费用划分。卖方必须支付:①交货前与货物相关的所有费用;②向买方提供已经交货的惯常证明(如商业发票)的费用;③办理出口清关有关的关税、税款和任何其他费用;④协助买方获取单据及信息的相关费用。

(8)通知买方。卖方必须就其已完成交货或其他情况,向买方发出充分通知。

2.买方义务

(1)买方一般义务。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约定,支付货物价款。

(2)提货。当卖方完成交货时,买方必须提取货物。

(3)风险转移。买方承担交货时起,货物灭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

(4)运输。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自指定装运港起的货物运输合同。

(5)交货单据/运输单据。买方必须接受交货的证明(如商业发票)和已装船提单。

(6)出口清关/进口清关。买方应卖方要求,协助卖方出口清关。

买方必须办理和支付过境国和进口国要求的所有手续,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或过境安检、进口检验及任何其他官方授权。

(7)费用。买方必须支付交货时起与货物相关的一切费用。

(8)通知卖方。买方必须就任何运输相关的安全要求、船舶名称、装货点以及约定期限内所选择的交货时间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案例3-1:辽宁甲进出口公司从日本A公司进口一批资生堂化妆品10万套,每箱10套,FOB东京每套1万日元Incoterms®2020,共10亿日元;2021年3月交货;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

问:辽宁甲公司与日本A公司如何办理这批进口业务。

(二)CFR,成本加运费

CFR是英文Cost and Freight的缩写,该贸易术语中文名为成本加运费价,贸易术语后跟指定目的港(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并附上Incoterms®2020,即CFR+指定目的港名称+Incoterms®2020。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

“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以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在使用CFR术语时,当卖方将货物装上船时,就完成交货,而不是货物达到目的港之时。

由于风险转移和费用转移的地点不同,装运港是风险转移至买方的地方,Incoterms®2020特别建议双方在合同中尽可能准确地指定装运港。

由于卖方需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该点的费用,Incoterms®2020特别建议双方尽可能确切地订明约定目的港的交付点。建议卖方签订的运输合同应能与所作选择确切吻合。

CFR可能不适合于货物在上船前已经交给承运人的情况,例如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通常是在集装箱码头交货。在此类情况下,应当使用CPT术语。

CFR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

例2:CFR合同的价格条款举例,EUR 200 per set CFR Hamburg Incoterms®2020(每套200欧元CFR汉堡,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

1.卖方义务

(1)卖方一般义务。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与合同相符的证据。

(2)交货。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

(3)风险转移。卖方承担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4)运输。卖方必须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费用,经由通常航线,用通常用于运输该类所售货物的船舶运送货物。

(5)交货单据/运输单据。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交货的通常证明(如商业发票等)。

依据惯例,卖方必须承担费用,向买方提供已装船提单。该运输单据必须载明合同项下货物,且其签发日期应在约定的运输期限内。该运输单据还必须能使买方在目的港向承运人索取货物,并能够使买方通过向其下家买方转让该单据或通过通知承运人来转卖在途货物。当该运输单据以可转让形式签发且有数份正本时,全套正本必须向买方提交。

(6)出口清关/进口清关。卖方必须办理和支付出口国要求的所有出口清关手续,诸如出口许可证、出口安检清关、装运前检验及任何其他官方授权。卖方应协助买方获取进口清关/过境所需的单据或信息。

(7)查验/包装/标记。卖方必须支付为了交货所需要进行的查验费用(如查对品质、丈量、点数的费用)。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包装货物,特定贸易运输所售货物除外。除非双方已经约定好具体的包装或标记要求,否则,卖方必须以适合该货物运输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和标记。

(8)费用划分。卖方必须支付:①交货前与货物相关的所有费用;②卖方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的运费及与运输有关的安全费用;③在约定卸货港的卸货费;④依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承担的过境费用;⑤向买方提供已经交货的惯常证明(如商业发票)的费用;⑥办理出口清关有关的关税、税款和任何其他费用;⑦协助买方进口通关或过境提供单据或信息的费用。(www.xing528.com)

(9)通知买方。卖方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能够取得货物运输保险所需信息。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交货通知,以便买方采取收取货物通常所需要的措施。

2.买方义务

(1)买方一般义务。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约定支付货物价款。

(2)提货。当卖方完成交货时,买方必须在指定目的港自承运人处收取货物。

(3)风险转移。买方承担交货时起货物灭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

(4)交货单据/运输单据。买方必须接受交货的证明(如商业发票)。如果运输单据与合同相符,买方必须接受卖方提供的运输单据。

(5)出口清关/进口清关。买方应卖方要求,协助卖方出口清关。

买方必须办理和支付过境国和进口国要求的所有手续,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或过境安检、进口检验及任何其他官方授权。

(6)费用。买方必须支付交货时起与货物相关的一切费用。

(7)通知卖方。无论何时,根据约定,当买方有权决定发货时间及/或指定目的地的收货点时,买方必须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按照CFR术语成交,卖方需要特别注意在货物装船之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Incoterms®2020中规定:“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后者为取得保险所需的信息。”所谓“必须”,是指提供的装船通知在时间上是“毫不迟延”的,在内容上是“所需”的,可满足买方办理保险的需要。按照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1979年修订本)的规定:“如果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对货物办理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由卖方负担。”卖方发出的装船通知内容一般包括装船数量、发票金额、船名、预定起航日期、预定抵达日期等事项。如果卖方因遗漏或不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未能及时办妥货运保险而造成后果,则要由卖方承担责任。

案例3-2:中国D公司以CFR合同出口一批瓷器。中国D公司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通过银行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中国D公司外贸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中国D公司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遭遇海上风险而损毁。问:中国D公司能否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分析:中国D公司不能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因为尽管CFR是在装运港装上船风险转移,但卖方需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否则海运风险损失就需卖方承担。

(三)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CIF是英文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该贸易术语中文名为成本加保险费、运费,贸易术语后跟指定目的港(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并附上Incoterms®2020,即CIF+指定目的港名称+Incoterms®2020。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以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使用CIF术语,当卖方将货物装上船时,就完成交货,而不是货物达到目的港之时。

卖方必须为买方在运输中的灭失或损坏风险办理保险。如果买方没有特别要求,CIF只要求卖方投保基本险的最低险别。

由于风险转移和费用转移的地点不同,装运港是风险转移至买方的地方,Incoterms®2020特别建议双方在合同中尽可能准确地指定装运港。

由于卖方需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该点的费用,Incoterms®2020特别建议双方尽可能确切地订明约定目的港的交付点。建议卖方签订的运输合同应能与所作选择确切吻合。

CIF可能不适合于货物在上船前已经交给承运人的情况,例如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通常是在集装箱码头交货。在此类情况下,应当使用CIP术语。

CIF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

例3:CIF合同的价格条款举例,EUR 3 per Pair CIF Rotterdam Incoterms®2020(每双3欧元CIF鹿特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

1.卖方义务

(1)卖方一般义务。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与合同相符的证据。

(2)交货。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

(3)风险转移。卖方承担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4)运输。卖方必须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费用,经由通常航线,用通常用于运输该类所售货物的船舶运送货物。

(5)保险。卖方须自付费用取得货物运输保险。除非买方要求并支付费用,CFR合同下,卖方按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条款投保ICC(C)基本险,或与之相当的“中国保险条款”CIC的“平安险”FPA。最低保险金额应是合同规定价格另加10%(即110%)并应采用合同货币。保险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订立,卖方必须给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并应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当买方要求且能够提供给卖方所需信息时,在买方承担费用下,卖方可提供其他基本险和附加险。

(6)交货单据/运输单据。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交货的通常证明(如商业发票等)。

依据惯例,卖方必须承担费用,向买方提供已装船提单。该运输单据必须载明合同项下货物,且其签发日期应在约定的运输期限内。该运输单据还必须能够使买方在指定目的地向承运人索取货物,并能够使买方通过向其下家买方转让该单据或通过通知承运人来转卖在途货物。当该运输单据以可转让方式签发且有数份正本时,全套正本必须向买方提交。

(7)出口清关/进口清关。卖方必须办理和支付出口国要求的所有出口清关手续,诸如出口许可证、出口安检清关、装运前检验及任何其他官方授权。卖方应协助买方获取进口清关/过境所需的单据或信息。

(8)查验/包装/标记。卖方必须支付为了交货所需要进行的查验费用(如查对品质、丈量、点数的费用)。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包装货物,特定贸易运输所售货物除外。除非双方已经约定好具体的包装或标记要求,否则,卖方必须以适合该货物运输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和标记。

(9)费用划分。卖方必须支付:①交货前与货物相关的所有费用;②卖方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的运费及与运输有关的安全费用;③在约定卸货港的卸货费,依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承担的过境费用;④向买方提供已经交货的惯常证明(如商业发票)的费用;⑤办理运输保险的费用;⑥办理出口清关有关的关税、税款和任何其他费用;⑦协助买方进口通关或过境提供单据或信息的费用。

(10)通知买方。卖方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采取收取货物通常所需要的措施。

2.买方义务

(1)买方一般义务。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约定支付货物价款。

(2)提货。当卖方完成交货时,买方必须提取货物,并在指定目的地或在该地方内约定地点自承运人处收取货物。

(3)风险转移。买方承担交货时起货物灭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

(4)交货单据/运输单据。买方必须接受交货的证明(如商业发票)。如果运输单据与合同相符,买方必须接受卖方提供的运输单据。

(5)出口清关/进口清关。买方应卖方要求,协助卖方出口清关。

买方必须办理和支付过境国和进口国要求的所有手续,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或过境安检、进口检验及任何其他官方授权。

(6)费用。买方必须支付交货时起与货物相关的一切费用。

(7)通知卖方。无论何时,根据约定,当买方有权决定发货时间及/或指定目的地的收货点时,买方必须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案例3-3:中国某公司以CIF合同出口一批真丝服装,合同签订后,卖方按期将货物装船。但由于运输途中遭遇风险的原因,比预期延误一个月到达目的港,错过了销售季节。买方由此向卖方提出索赔。问:卖方是否应该负担该项损失?

分析:这项损失卖方不应赔偿,而应由买方承担。因为以CIF成交,风险转移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即卖方将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风险就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适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象征性交货3个贸易术语,买卖双方责任、费用和风险划分界限综合归纳如下:

表3-2 贸易术语的买卖双方责任、费用、风险的划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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