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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中的合同不可抗力条款

时间:2023-10-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进出口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大致有三种方法,即列举式、概括式和综合式。凡合同中没有列明的,均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故援引。尽管如此,买卖双方为明确责任起见,一般在不可抗力条款中还应规定一方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此外,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都必须向对方提交一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证据。在我国,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其设在口岸的分会出具。

国际贸易实务中的合同不可抗力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虽然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一般有以下几点:

(一)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

关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应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在我国进出口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大致有三种方法,即列举式、概括式和综合式。

1.列举式规定

即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规定哪些是不可抗力事故。凡合同中没有列明的,均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故援引。如“由于战争洪水地震雪灾暴风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则可推迟装运时间或者撤销部分或全部合同,但卖方必须以电报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向买方提交发生事故的证明书,该证明书由××机构出具”。

2.概括式规定

即在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哪些事件是不可抗力事故。如“由于公认的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在与另一方协商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所受影响的时间,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对方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这种规定过于笼统和含糊,尽可能避免采用。

3.综合式规定(www.xing528.com)

即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并举的方法。如“由于战争、洪水、地震、雪灾、暴风以及其他双方同意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遇有上述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以航空特快专递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以及影响合同履行程度的证明文件。此项文件如由卖方提出,应由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地区的商会出具;如由买方提出时,应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这种规定方法既明确具体,又有一定的灵活性,比较科学适用。在我国进出口货物买卖合同中,大多采用这种规定方法。

(二)不可抗力的后果

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免除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即解除合同;另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延期履行合同,要看不可抗力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而定,最好明确地规定在合同中。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还明确规定,由于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免除相关责任。

案例8-4: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出口合同。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8月份装运交货。不料7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法交货。请问: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

(三)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方式和证明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以下简称《公约》),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公约》的这一规定,在于明确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应负有通知义务并以对方收到为有效。如果当事人未尽到通知义务,他就不能援引该条款来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对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否则,也要负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按照国际惯例,当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影响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对方亦应于接到通知后及时答复,如有异议也应及时提出。尽管如此,买卖双方为明确责任起见,一般在不可抗力条款中还应规定一方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此外,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都必须向对方提交一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证据。在国外,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合法的公证机构出具。在我国,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其设在口岸的分会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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