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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孤儿的定义及生活风险与社会救助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一定义明确界定了导致未成年人成为法律孤儿的几种情形。因此,本研究将“法律孤儿”定义为父母双方因违法犯罪被国家采取强制措施而失去人身自由,或父母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国家采取强制措施而失去人身自由,另一方已死亡、无能力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

法律孤儿的定义及生活风险与社会救助

1996年,陕西省回归研究会在西安成立了陕西回归儿童村,致力于替罪犯代教代养其无人抚养的未成年子女。2000年,作家常扬发表了以儿童村为素材的报告文学作品《在离开父母的日子里——中国首家罪犯子女儿童村纪实》,书中以动人的笔墨描写了许多罪犯子女的生活故事,把这个长期被忽视的、无辜的弱势群体呈现在社会大众面前。随后,在北京、大连、沈阳、福州、河南等地也相继出现了替代服刑人员抚养其未成年子女的民间社会组织,有关这些儿童的文章便开始频繁见诸报端,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热议。[1]不过,尽管这个曾经被忽视的群体进入了大众的视野,但在新闻媒体最初的报道中,他们的名称却并不统一:有的将他们称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有的称作“罪犯子女”,有的称作“犯人的孩子”。这些称呼虽然体现出认定这个群体身份的关键信息,即他们是服刑人员所生的孩子,但又存在一些模糊之处。比如,“罪犯子女”“犯人的孩子”没有对“子女”“孩子”的年龄做出明确界定,“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则没有指出是父母双方服刑还是其中一方服刑。

2006年“六一”儿童节时,《检察日报》头版以《太阳村:“关注法律孤儿”的系列报道》为题,介绍了北京顺义太阳村的事迹,这是我国的公开出版物中首次出现“法律孤儿”的概念。这一组文章将法律孤儿界定为因父亲或母亲正在服刑或者已经伏法而无人抚养的孩子。[2]显然,相比以前的媒体报道,这组文章在服刑人员子女之外又增加了已经伏法的人员的子女,即父亲或母亲已经被执行死刑的儿童,对这一群体构成的表述更为严谨。[3]文章还介绍,“法律孤儿”是检察官在办案时对这类孩子的惯用称呼。可见,在此之前,“法律孤儿”与其说是一个有着明确内涵的学术概念,不如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句“行话”,司法机关和相关社会福利机构以外的人员对它的内涵知之甚少。在这一背景下,《检察日报》的这一组文章以“法律孤儿”为题进行公开报道,不仅增进了社会大众对这些孩子的了解,也建立起社会大众对“法律孤儿”这一概念的认知。

在《检察日报》率先使用“法律孤儿”这一概念后,学术界也逐渐开始在研究中使用这一概念。例如,张卫英等人在2008年发表的论文中这样定义法律孤儿,“法律孤儿,是指那些需要社会救助的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即父母双方均在监狱服刑,或父母一方在监狱服刑,另一方已死亡、无能力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张卫英、陈琰,2008:34)。这一定义明确界定了导致未成年人成为法律孤儿的几种情形。贺新春等人在2015年发表的论文中对法律孤儿的定义是,“正处于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关拘禁状态的人员所生(包括婚生及非婚生)的法定年龄不足18周岁(不包括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的子女,即父母双方均在监狱服刑,或父母一方在监狱服刑,另一方已死亡、无能力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贺新春、黄梅珍,2015:88)。这一定义不仅从父母身份背景的角度做出了限定,还增加了对儿童自身年龄和收入的限制。(www.xing528.com)

上述两篇论文对法律孤儿的定义为人们认识究竟谁是法律孤儿提供了非常实用的概念工具。不过,随着新的社会问题的出现和我国法律制度的变化,法律孤儿的定义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例如,根据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是由公安机关下达的行政强制措施而非刑事处罚,强制戒毒人员被投送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并非在监狱服刑。如果将父母在监狱服刑作为判断标准,那么在吸毒者接受强制戒毒期间,他们无人照料的子女就不算法律孤儿。这显然与现实情况不符。

本研究认为,无论是在司法机关的实务工作中还是学术研究当中,法律孤儿都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父母双方都无法履行对儿童的监护职责。法律孤儿与一般孤儿以及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一样,都处于事实上法定监护人缺失的状态,即他们无法得到父母的照料。(2)父母双方或一方因触犯国家法律已经失去人身自由,这是法律孤儿与一般孤儿以及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不同之处。造成父母双方或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因,是其因违法犯罪被国家采取强制措施从而失去人身自由。因此,本研究将“法律孤儿”定义为父母双方因违法犯罪被国家采取强制措施而失去人身自由,或父母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国家采取强制措施而失去人身自由,另一方已死亡、无能力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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