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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计算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工龄应合并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又与李某续签3年合同。合同期满前,企业通知李某不再续签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要求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支付了李某3个月的经济补偿。李某当即指出,企业还应该支付之前的经济补偿。李某经交涉未果,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新单位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支付其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开庭审理。

合并计算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工龄应合并

案例回放

李某于2011年3月通过市场招聘进入一家民营企业工作,企业与其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办公室文员。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又与李某续签3年合同。

合同期满前,企业通知李某不再续签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要求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支付了李某3个月的经济补偿。李某当即指出,企业还应该支付之前的经济补偿。新单位没有同意,即为李某办理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李某经交涉未果,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新单位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支付其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开庭审理。

案例简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本人的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均未变化,而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现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时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是否应该合并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本案中,李某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且李某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现在新用人单位提出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应把李某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所以,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www.xing528.com)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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