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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员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方某认为,自己在公司已工作了5年,公司应该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是公司从未为方某缴纳该类保险,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公司则认为,方某并不是全日制用工,没有责任与义务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员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

案例回放

某公司后勤食堂因临时用工需要,5年前招聘了住在公司附近的一名村民方某做杂工,工作时间是工作日中午11:00—14:00。公司与他口头约定每周结算一次工资。今年该公司即将把食堂餐饮服务外包出去,所以决定不再录用方某。

方某认为,自己在公司已工作了5年,公司应该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是公司从未为方某缴纳该类保险,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要求公司为其补缴。

公司则认为,方某并不是全日制用工,没有责任与义务为其缴纳养老保险

案例简析

本案中,方某在公司的工作时间是工作日中午11:00—14:00,即每天工作时间为3小时,一周工作15个小时,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对于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规定;同时,方某与公司约定的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为每周结算,支付周期为一周,符合劳动报酬结算支付不超过15日的规定,因此,方某作为非全日制用工,应当自行参加养老保险。

法条链接(www.xing528.com)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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