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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单位区域内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算工伤?相关指南、法规与案例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某区人保局据此认定胡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陈某仍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某区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某区人保局具有对其辖区范围内的企业职工所发生的事故伤害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胡某为公司利益主动加班,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该证言不能证明胡某在整理会议纪要过程中突发疾病。

职工在单位区域内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算工伤?相关指南、法规与案例

案例回放

陈某之母胡某系Q公司员工,被该公司外派至B公司从事监理工作,由公司提供食宿。2009年11月6日,某区人保局作出工伤认定,查明胡某于2009年5月19日晚下班后,在单位厕所洗澡期间突然昏倒,并于2009年5月20日经医院确认死亡。事发当晚,公司并未安排胡某加班或从事其他任何工作。某区人保局据此认定胡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陈某不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维持上述工伤认定的复议决定。陈某仍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某区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某区人保局具有对其辖区范围内的企业职工所发生的事故伤害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某区人保局提供的证据可以说明胡某死亡时,系在下班后的休息时间,不在单位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或加班工作时间内,其死亡地点亦不属工作岗位。某区人保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了相应的调查核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工伤结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可予维持。陈某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的诉请,无充分证据证实,难予支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某区人保局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陈某上诉称,胡某从事监理兼资料员工作,劳务协议中对资料员的工作时间没有约定,胡某的资料员工作只能在完成监理工作后才能进行,故其晚上加班整理会议纪要是很正常的。而且事发当日晚饭后有同事发现胡某在进行会议纪要整理,也有同事证明当晚22时左右发现办公室电脑屏幕上有整理了一半的会议纪要。胡某突发疾病系发生在整理会议纪要的过程中。胡某为公司利益主动加班,应当认定为工伤。胡某昏倒的地点在厕所,与其工作岗位有关,洗澡与其监理工作有着必然联系,系工作时间的延伸。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简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职工突发疾病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而解决案件的关键就是区分职工的工作状态和生活状态。

首先,本案中,胡某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为8:30至17:30。事发当日,其白天无身体异常表现,突发疾病时处于劳动合同约定的下班时间。胡某的同事在工伤调查笔录中,均陈述胡某平常的工作量并不大,没有加班的情况;在事发当日,胡某需要整理一份会议纪要,但单位也没要求当天就要整理好,而且单位的其他员工都正常下班。对于上诉人陈某认为胡某需要晚上加班整理会议纪要的主张,难以采信。其次,本案亦缺乏证据证明胡某下班后,在继续整理会议纪要的过程中突发疾病的基本事实。在一审庭审中,有证人称,当日晚饭后看到胡某在电脑上整理会议纪要,但其亦陈述在21:30—22时左右又看到胡某正常到食堂打水,其一般打水梳洗后就准备休息了。故该证言不能证明胡某在整理会议纪要过程中突发疾病。另一证人称,当晚22时左右看到办公室电脑上有尚未整理完的会议纪要,但这也不能证明上述事实。综上,胡某并非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

本案中职工系在单位厕所洗澡时昏倒。对于职工在单位洗澡与其正常工作关联性的认定,应当视情判断。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形成了相对统一的判断标准: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者在工作中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www.xing528.com)

本案中,胡某的工作职责包括监理和资料员两项。上诉人陈某认为,胡某在从事监理工作过程中,因工地上灰尘较大,回来洗澡是其必要的需求。法院认为,从洗澡与监理工作的关系来看,根据胡某同事们的陈述,当日监理们从工地返回的时间在下午17:30左右,而胡某洗澡的时间则在晚上21—23时之间,这个时间洗澡与准备睡觉休息的关联性更为紧密。而且,上诉人认为胡某洗澡昏倒与其从事监理工作有必然联系的意见,与其主张胡某系作为资料员晚上加班整理会议纪要过程中突发疾病存在明显矛盾。故胡某当晚洗澡与监理工作无密切关联性。从洗澡与整理资料的关系来看,则明显不具备密切关联性。故胡某在单位厕所洗澡昏倒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并无必要关联性。对于该视同工伤条款中的相关规定不宜再进行扩大解释。本案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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