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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概述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现实合同关系中,由于物质利益的驱动,合同债务人以各种借口擅自改变履行标的物或者故意不履行合同而愿意依约或依法支付违金和赔偿金,通过违约保存合同标的,以便以更高的价格将合同标的出售给第三人。这种债务人的行为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同利益。在标的质量上存在的合同履行的风险的可能性很大。

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概述

1.不实际履行而形成的风险。在现实合同关系中,由于物质利益的驱动,合同债务人以各种借口擅自改变履行标的物或者故意不履行合同而愿意依约或依法支付违金和赔偿金,通过违约保存合同标的,以便以更高的价格将合同标的出售给第三人。这种情形,在合同标的物的价格上涨时,就极可能发生。这种债务人的行为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同利益。如果债务人有履行的可能,债权人仍可以要求其实际履行。

2.标的物数量上存在的风险。合同履行因数量纠纷带来的风险,常常会在量词的使用或数量的称谓上,如件、捆、包等的使用,因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对量词的含义缺乏准确的约定而使债务人乘机减少给付,或者确因与债权人理解不一致而产生争议。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就应对量词的具体含义做出准确的约定。(www.xing528.com)

3.标的质量上存在的风险。在标的质量上存在的合同履行的风险的可能性很大。标的的实际质量,因人们对质量要求的千差万别,有时会没有一个统一国家、行业标准据以检验商品,极易引发标的的质量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质量标准有约定的就好确定,如果对质量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交易习惯、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往往难以确定质量的具体标准,从而可能导致质量纠纷,给合同当事人带来麻烦。同时,即使对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没有争议,有的合同义务人经常以质量不合格为借口拒付货款、劳务费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或者要求退货并终止合同的履行。有的合同义务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一般产品冒充名优产品或者交付无权处分的标的、含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标的物。对上述风险与陷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应对质量标准予以明确;对以质量为借口拒不履行的,应要求其提供质量不合格的证据,并注意对方是否按照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如质量确无问题,可要求合同债务人实际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对交付的标的物有物上的瑕疵和权利瑕疵的,可以拒绝接受,要求其退货、更换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如果根本达不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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