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3.1 研究框架
现有文献往往对门禁社区持悲观和消极的态度。正如Pow(2014:2)指出的,“有关私有化城市形式(如门禁社区)的文献数量急速增长,其中的‘理论决定论’(theoretical determinism)和‘反乌托邦思想’(dystopian thinking)比任何其他领域都更为突出”。通过分析现有研究中的理论障碍和方法障碍,Pow(ibid:5)呼吁在本体论和认识论上对门禁社区进行更积极、更有希望的研究;并对门禁社区进行更为基础的、比较性的探索和解释,而不是对其持悲观成见。这与许多强调“比较城市主义”(comparative urbanism)的研究相呼应(Robinson,2011)。例如,Ren和Luger(2014)将亚洲城市与西方经验进行比较研究,旨在通过比较而思考城市,从而探索新的方法论方向。(https://www.xing528.com)
基于对上诉问题的考量,本研究以“建构主义”(constructionism)为本体论立场,认为门禁社区的意义由不同的社会行动者来实现,其性质并非静态,因为通过时间和实践,门禁社区受到了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建构主义认为,在一个社会中,理论可以多样化,并且可以在不同的地点由不同的行动者来实践。因此,门禁社区的理论可以被理解为具有不同版本的现实并且具有动态性,通过新环境下的实践得到丰富。因此,将门禁社区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现象且通过不同时间和地点的经验来进行比较性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本研究采取“诠释主义”(interpretivism)作为认识论的立场,试图以实证研究为基础,从政治经济视角和社会空间视角来解读门禁社区,以探索门禁社区涉及的行动主体并解释各自的影响。诠释主义尊重社会主体和自然主体之间的差异,要求社会研究从社会行为、其过程和效果及其因果关系中把握意义(Bryman,2012:30)。此原则下,研究门禁社区的发展和治理的行为、过程和效果需从社会、政治和经济等原因进行理解,也包括复杂的建成环境和城市日常生活。Bryman(ibid:41)指出,社会研究是理想与可行性的结合。除了考虑本体论和认识论,本研究的实践意义在于探索中国门禁社区的发展和治理可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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