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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选派学生赴美游学章程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条 资格清华学校选派游美之学生,以本校三育俱优之毕业生,及由本校临时考取之专科生与女学生为合格。第四条 学校与学科(一)学生所入学校及所习学科,由清华校长与各学生接洽选定后,学生不得擅自更改,违者停止月费及各项用费。(九)学生回国川资定于美金三百元。

清华选派学生赴美游学章程

第一条 资格

清华学校选派游美之学生,以本校三育俱优之毕业生,及由本校临时考取之专科生与女学生为合格。

第二条 志愿书,保证书

学生起程以前,须填具志愿书,附粘四寸照片一纸与印花税五角,并觅妥人取具保证书存案(该书本校印有定式)。

第三条 游学年期

(一)在本校毕业之学生,定游学五年;其临时考取之学生,由本校按其学程随时酌定。

(二)学生如有于所定年期内毕业而有特殊成绩,或学生专习医科、法科,不及于所定年期内毕业,各欲展长年期者,应于六个月以前,将最近成绩寄至监督处,并请该校教务长或教员,迳[径]函监督处证明以凭核办。

(三)各学生已满游学年期,欲往各场厂实地练习者,应照上开手续,请于展长学期,每次以一年为度,至多不得逾三次(参观第十一条)。

第四条 学校与学科

(一)学生所入学校及所习学科,由清华校长与各学生接洽选定后,学生不得擅自更改,违者停止月费及各项用费。

(二)学生入校后,如实有不得已情形必须改科者,应有该科二人以上之教员具函声明理由,于阳历二月底以前,由该生一并函请监督处转商本校核办。

(三)学生入校后,如实有不得已情形必须改校者,应于阳历二月底以前,函请监督处转商本校核办。

(四)如未满游学年期已经毕业,而欲继习本科,或更习他科,或更入他校者,应于阳历二月底以前,函请监督处转商本校核办。

第五条 整装、川资、各项费用

(一)学生整装费定为国币二百五十元。

(二)除由京赴沪与旅沪等费,由学生自理外,所有自沪赴美之舟车川资以及护照验身费入境税等款,均由本校支付。

(三)学生到美入校后,每月月费定为美金六十元,按月由监督处发给,不得预支(发给手续另由监督处布告)。

(四)学生所需学费(Tuition fee)、科学试验费(Laboratory fee)、体育费(Gymnasium fee)、毕业证书费(Diploma fee)与医院费等,均由监督处迳[径]与各校各医院接洽支付,惟医院内膳宿费由学生于月费中自理之,至博士论文与实地调查各费(参观第十、第十一条)由监督处临时酌办。

(五)学生如有自行发明之新物,欲呈请美政府注册专利者,其所需之陈请注册费(Application fee)、律师费(Lawyer's fee)、准予专利费(Patent right fee)三项由监督处核准后直接发给,余费由学生自理。附注二如下:

(甲)学生陈请注册时,须注明发明人为清华学校资助派遣之学生。

(乙)该物注册后,他日或由该生自行推广出品,或将专利权专售他人,所得利益均应酌提若干,归入清华学校补助公款。

(六)如学生未满游学年期,已在各场厂实习,不领薪资或领薪二十元或在二十元以内者,其月费仍定为六十元。

(七)如学生已满游学年期,始往各场厂实习,不领薪资或领薪二十元,或在二十元以内者,其月费应定为四十元。

(八)学生如在各场厂实习,曾领月薪在二十元以上者,监督处应按其所领之数于其应得月费内酌量扣减,以期节省公款。

(甲)领薪二十一元至三十元者,减月费二成,得月费四十八元。

(乙)领薪三十一元至四十元者,减月费三成,得月费四十二元。

(丙)领薪四十一元至五十元者,减月费四成,得月费三十六元。

(丁)领薪五十一元至六十元者,减月费五成,得月费三十元。

(戊)领薪六十一元至七十元者,减月费六成,得月费二十四元。

(己)领薪七十一元至八十元者,减月费七成,得月费十八元。

(庚)领薪八十一元至一百元者,减月费八成,得月费十二元。

(辛)领薪一百元以上者,免给月费及各项用费。

(九)学生回国川资定于美金三百元。

第六条 请假与辍学

(一)学生如因有亲丧等不得已事须暂时请假辍学者,应预行函商监督处酌办。

(二)假内无论回国或往他处,所有川资悉归该生自理。

(三)请假辍学期内,该生月费及一切用费应即停止,日后亦不得补给。

(四)假期至多不得过六个月。六个月以后,监督处即将该生除名,不再发给月费及他项用费。

(五)凡未经监督处核准,私自离校辍学或就他项事业者,一经监督处查出,即将该生除名。

(六)凡未经监督处核准,私自离美并托人带领月费者,一经监督处查出,应责令该人照数偿还并将该生除名。

(七)无论私自回国或请假回国而不再回美者,不得向本校或监督处追领回国川资。

(八)无论私自回国或毕业回国,或请假回国而假期已满者,日后均不得继续其前受之一切权利。

第七条 停止学费

(一)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监督处应即停止其月费用费之一部或全部。

(甲)身体多病至四个月尚未痊愈,或医生认为调养需时者。(www.xing528.com)

(乙)擅自改校或改科者。

(丙)私自离美或托人冒领月费者。

(丁)请假逾期者。

(戊)学业旷废或成绩太劣者。

(己)藉故趋避学校规定之学科,如体操兵操等者。

(庚)品行不端者。

(辛)藉工作得资非为实地练习者。

(壬)在领取学费时期结婚或订婚约者。

(二)停止月费用费之全部后,该生应即向监督处领取川资回国。

第八条 奖励

学生自入校至毕业:(甲)如有三育成绩均著优异,历次得有特殊之名誉奖,并能勇于服务为公众所推重者;(乙)如有新奇完善之发明品,确能演进文化有功科学,已由美政府准予注册者,应由监督处详细报告本校,陈请外交部准予褒奖。

第九条 学生应报各节

(一)学生应将在美住址及家属父兄名号住址,详报监督处备查,如有更改,随时通告。

(二)在校内各种学绩,应请该校于每学期之终,直接报告监督处。

(三)如得有何项学位或名誉奖,应即函报监督处。

(四)如有新颖之著述或特殊之见闻与学术深有关系者,应录寄本校备阅。

(五)毕业时期应由该生于三个月以前,函报监督处。

(六)毕业或因事辍学者,应向监督处领取报告单或填明存查。

第十条 博士论文

(一)学生领取博士学位时,所著长篇论文之印刷费(Printing fee),可照该校定章应缴之册数所折合之洋数,请由监督处照付。付款时须有该校收到论文册数之单据,与该册数之用款单据为凭,至多不得过美金一百元。

(二)该毕业论文,无论付印与否,应另备一份送监督处转寄本校存查。其缮印该份之费得凭单据请监督处发还。

(三)凡未经毕业或但领学士硕士学位之毕业生所著长篇论文,概不得向监督处陈请印刷费;如监督处认为极有价值之作或可酌量补助。

第十一条 调查或实习

(参观第三条(三)与第五条(六)(七)各款)

(一)无论已否毕业之学生,须往他处调查或实习某事以资历练者,应由该校教员函据,认为该生所习学科之必需,并于三个月前预行函报监督处酌办。

(二)学生往他处实地调查,其火车费可由监督处核实支发,至多不得过美金一百元,其旅居饮食等费,应由学生于月费中自理。

(三)该生调查后,应备详细报告一份寄交监督处;苟无此项报告者,监督处应于下次发给该生月费或回国川资时,将前发之火车费照数扣抵。

第十二条 毕业回国

(一)学生毕业或期满后,如未经准予展限年期或往他处调查者,应即向监督处领取川资回国。

(二)前项学生如以候船或他故,不克于辍学之月起程,其下月份月费应按日计算至离美之日为止。如实有要事,下月尚难起程者,应向监督处据实陈明,方可领取全月月费,惟毕业后之第二月必须起程,是月不得领取全月月费。

(三)学生如欲预定回国船票者,可请由监督处直接向船公司酌付定洋,日后该生临行时,该洋即于回国川资内扣抵。

(四)监督处发给学生回国川资后,随即函报清华学校转报该生家属。

(五)毕业或因事辍学之回国学生领到回国川资后,如仍逗留在美,监督处及清华学校均不负责。

(六)学生回国后,随时应将住址职业函报本校,俾便通讯。

第十三条 不测之遇

学生有在美病故者,应由监督处就近派员妥为殓葬,概不运柩回国,惟其家属愿自费运回者听便。

第十四条 附则

(一)学生留美时,应按期寄致家书,以免该家属时向本校函询。

(二)学生到美后,应各向彼国上等人家分别僦寓,切勿集合邦人赁屋群居。

(三)学生起程时应听护送员之约束,在美游学时,应遵监督处与本校随时所发之训饬,违者照第七条酌量办理。

(四)本章程于民国六年八月呈请外交部核准立案,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修改。

(五)本章程自公布日起施行,此后对于旧章一概作废。

《清华一览》 1919年

清华大学校史研究室:《清华大学史料选编》一,清华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18—2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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