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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伦理的超越对自然和社会伦理的影响

时间:2023-10-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我国学者刘湘溶先生的看法,参照人类改造自然的实践进程,伦理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从自然伦理到社会伦理再到生态伦理的演进过程。很显然,生态伦理是对自然伦理与社会伦理的超越,具体说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由于野兔在澳大利亚本土没有天敌,疯狂地繁殖起来,不到十年,野兔成千上万,此时的澳大利亚人民出于爱护动物的善良本性,不杀兔。

生态伦理的超越对自然和社会伦理的影响

按照我国学者刘湘溶先生的看法,参照人类改造自然的实践进程,伦理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从自然伦理到社会伦理再到生态伦理的演进过程。所谓自然伦理,是指人类在远古时期,因受制于自然的压迫而萌生的“自然崇拜”观念,对自然表现出温顺与谦卑,由此产生的敬天地、敬鬼神宿命论。而社会伦理则奉行于人类文明初期至近代,人类战胜自然后,社会矛盾聚焦于社会分工与财富的分配等问题,社会伦理探讨公平、公正、权利、责任和义务,其主要功能在于调整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而生态伦理则诞生于自然对人类的报复以及人类的幡然悔悟背景之上,它旨在再次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让人类担负起保护自然的责任。很显然,生态伦理是对自然伦理与社会伦理的超越,具体说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与自然伦理相比,生态伦理自觉地关爱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的生命,甚而地球本身。原始人信奉万物有灵,是因为他们恐惧遭到自然的报复而不得不爱护自然。“他们认为耕地是亵渎神灵,翻耕土地意味着冒犯神秘力量,因而会给自己招来惨祸。”[29]在原始人看来,自然界到处有神灵,生活就是与自然神灵做斗争的过程,因而自然伦理带有被动尊崇、盲目顺应的成分。而生态伦理学是在人类认识生态规律的科学基础上,出于对人类命运的忧思而建立起来的,它主动、理性地关爱地球上的一切生物。“我们不仅与人,而且与一切存在于我们范围之内的生物发生了联系。关心它们的命运,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避免伤害它们,在危难中救助它们。”[30]生态伦理不仅关爱地球上的生命,而且关爱地球本身,它将地球视为一个活的、有生命的机体。在生态伦理学家看来,无论是地球大气圈的形成、地球上的板块运动,还是地球对太阳能的吸收、地球上物质与能量的循环,均是生命活动的产物,人类离不开地球,地球也得依靠人类的生命来维持。

道德的对象范围上,生态伦理将人与人之间的关怀扩充到人对自然万物的关怀,即接受道德关怀的对象不仅是人,还包括动物植物甚至微生物。需要指出的是,人对自然万物的爱并非佛教和唯生态论者所主张的一律不杀生,而是尊重自然界的生态法则,维护生态系统的整体平衡。“出于环境伦理的立场,我们最为看重的不是某一动物的生命,而是这一物种的生命,而且也不只是这一物种的生命,而是这一物种的生命与其他物种生命的协调发展。”[31]据报道,19世纪中叶,澳大利亚农场主为了吃到美味野兔肉,从外地引进了十几对野兔。由于野兔在澳大利亚本土没有天敌,疯狂地繁殖起来,不到十年,野兔成千上万,此时的澳大利亚人民出于爱护动物的善良本性,不杀兔。没想到又过几年,野兔成灾,啃完澳洲的草木,接着啃农作物,最终导致澳洲土壤退化,粮食减产,澳大利亚政府最后不得不利用生化武器灭兔才避免了生态灾难的蔓延。[32]由此看出,为了生态系统的整体平衡,对某些物种或动物的繁衍进行适度控制是很有必要的,杀伐某些物种看似残忍,实是对整个自然权利的尊重。又如多年前湖北十堰地区的野猪数量激增,出现多起野猪伤人、与人争粮的事件,在这种情势下,当地政府不得不对野猪进行适度捕杀。对于植物生态系统的控制也是如此,早些年,我国为了解决家禽家畜饲料短缺的问题,从巴西引进凤眼莲,由于凤眼莲适应长江中下游地区温暖湿润的环境,疯狂地繁殖起来,以致弥漫于池塘与稻田,对我国中部水域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因而捕捞凤眼莲就成了环境保护的必要措施。当然,尽管动植物的个体生命未必一定要得到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滥杀与滥伐,我们的杀伐必须以不破坏本地区的生态平衡为限度。由此看出,生态伦理既反对消极服从自然律令、把自然当成丝毫不可触动的圣物加以对待的生态中心主义,也反对在处理自然关系问题上的人类中心主义,而是主张将深刻的人道主义与强烈的生态学意识相结合,坚持对人类之关怀和对生命与自然之关怀的统一。(www.xing528.com)

公正是社会伦理学的范畴,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们将之视为一种个人德性与社会德性,把它作为判断人间是非曲直,确立社会良好秩序的基础。在中国,公正首先体现在自然伦理学中,诸如老子的“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老子·第五章》)意思是说,天地很公正,它对待万事万物就像对待刍狗一样,任凭万物自生自灭;圣人也是如此,他对待百姓也像刍狗一样,任凭人们自作自息。如果说自然伦理体现物与物之间的平等关系,社会公正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关系,那么生态伦理则体现了人与环境之间的公正。公正的主体由物与物,到人与人,再拓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既是人类认识的深化,也是文明与道德的进步。自然环境中的每种生物都有自己的生态位,它们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与稳定发挥着自己特定的作用,从价值与功能的角度来看,它们都是平等的,无所谓高低贵贱之分。然而传统文化认定人是自然万物之灵,这就在某种程度上否定了其他生物的相等生存权,体现了人类中心主义。与之相应的社会伦理干脆无视其他生物的存在,直接探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从生态伦理的角度看,这种探讨是缺位的、不公正的。我们“不能因为其他生物不能形成权利意识而否定它们的存在权利,也不能因为人类没有形成关于生物的权利意识或没有意识到生物的存在权利而否定生物的存在权利”[33]。既然每种生物拥有平等的生存权利,那么当人与环境、环境与环境发生矛盾时,就应该将公正的权域扩展到自然环境中去,即将人与人之间的公正扩展到人与环境之间的公正。人类作为自然大家庭中的一员,虽然不能主宰自然,但作为万物之灵却可以运用生态学规律与相关原理积极地顺应自然、享用自然。当然,人类在享用自然权利时必须以不危害自然生态平衡为底线,当人与环境的矛盾处于两难抉择的境地时,人必须做出让步。比如珍稀的野生动物伤害了人,我们不能以社会伦理为准则,将其击伤或击毙,而应该让它继续生存下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理,人类享有在优美自然环境中栖居的权利,同时也就有保护自然、维护生物多样性的义务。人既是自然的享有者,也是大自然的管理者。“所谓管理好自然就是管理好人类自己,建立起合理的社会制度,合理的行为模式,合理的价值观念等。”[34]

生态伦理教育是一种启蒙教育,它使处于不自觉、祛魅状态的社会人,慢慢转变为遵循自然法则和生命原理的生态人;它也是一种自律教育,它激励和唤醒人心中的宇宙律令,培养人的至善品质和生态道德。生态伦理问题发生于社会,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精神等层面,因而,生态伦理教育的实施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其教育目标在于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精神等层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伦理诉求和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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