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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狭隘利益: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体矛盾

时间:2023-10-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利益矛盾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社会关系中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表现得最平常、最突出。由于利益的分化,作为利益主体的个体、群体、区域之间都可能产生矛盾冲突。在时间维度上,利益主体的生态利益矛盾主要表现为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代际利益的矛盾与冲突。由于狭隘的利己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不同个人、群体和地区作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为了自身利益习惯忽视全局利益,为了局部利益而牺牲整体利益。

冲突与狭隘利益: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体矛盾

所谓利益,就是人们受客观规律制约,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对于一定对象的各种客观需求。通俗地讲,利益是指好处。《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将利益解释为:个人或个人的集团寻求得到满足和保护的权利请求、要求、愿望。利益是一个社会学名词,指人类用来满足自身欲望的一系列物质、精神的产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包括金钱、权势、色欲、情感、荣誉、名气、国家地位、领土、主权等所带来的快感,但凡是能满足自身欲望的事物,均可称为利益。利益依附欲望而生,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是人,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阶级、既得利益者阶级矛盾政治战争……利益冲突决定着一切。利益是用来解决各种矛盾的,利益的不同取决于所面临的矛盾的不同。

利益矛盾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社会关系中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表现得最平常、最突出。由于利益的分化,作为利益主体的个体、群体、区域之间都可能产生矛盾冲突。在时间维度上,利益主体的生态利益矛盾主要表现为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代际利益的矛盾与冲突。人类历史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当代人和后代人都要依靠一定的自然资源才能生存和发展,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同等重要。因此,当代人在享受生态利益的同时,理应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就是把人类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利益的代际共享与代际均衡,因为后代人与当代人应拥有同等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然而,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生态资源时,往往受历史局限更加注重现实需要而忽视长远需要,尤其在利益最大化的诉求引导下,为满足当代人当前需要,往往以牺牲后代发展为代价,耗费了大量资源能源,破坏生态环境,将生态责任转嫁给后代人。(www.xing528.com)

在空间维度上,利益主体的生态利益矛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城乡之间的利益矛盾。城市和乡村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但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存在,二者之间的生态利益并非完全一致,因此,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国家往往更重视工业和城市的发展,而忽视乡村和农业的发展。一方面,广大农村的生态资源被输送到城市,却承担自然环境被破坏的责任而失去生态利益。另一方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趋势越来越严重,但环境治理的重点却在城市。第二,区域间的利益矛盾。我国东西部地区的生态资源存在天然差异,经济社会发展存在不平衡性,东部发达地区往往凭借其天然优势,对西部欠发达地区的生态资源和生态利益进行剥夺,常常引发区域之间的生态利益冲突。例如,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为谋求发展,一般是把欠发达地区的资源、能源输往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为了发展以牺牲自身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为代价,却未获得发达地区相应的生态补偿,不发达地区长期处于贫困与生态恶化的恶性循环状态。第三,整体与局部之间的利益矛盾。由于狭隘的利己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不同个人、群体和地区作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为了自身利益习惯忽视全局利益,为了局部利益而牺牲整体利益。然而,社会的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是独立于个人利益之外的一种特殊利益[33]。其公共性决定了个别社会成员不可能独占利益,但是,每个社会成员总是希望从公共利益中多分得利益,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正因为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利益,马克思认为,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的”和“不依赖”他们的[34],势必导致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与冲突。第四,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作为代表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中央政府,出发点更倾向于从大局和总体上全盘考虑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而地方政府作为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管理者,则更多地维护地方的局部利益和特殊利益实现地方政绩,因此,由于责任不同,在客观上也会导致利益的矛盾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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