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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模式解决实际问题

时间:2023-10-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实上在《条例》颁布后,办学人已经产生了顾虑,出现了一些反常的情况。国家《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等对待”。

教育模式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办学体制问题。基础教育办学,国家是主体,民间是补充。这是一条大原则、大前提。党的十五大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公有制也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在此情况下,打破一统天下、一统模式的办学格局势在必行,也是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一个新的重大课题。应当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指导下,遵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发展一批高起点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并积极探索国有民办、合作办学等模式,以及其他适合当地情况的办学路子。有人提出,民办普通中小学发展到多少才是适度的?我们觉得,目前还不是重点研讨这个问题的时候。如前所述,不管从全国还是从我省来看,民办普通中小学,现在不是多了,而是少了,所谓补充也是微乎其微。当前首先需要的是如何鼓励、如何支持,使民办普通中小学教育事业有一个较好的发展,在健康发展中再总结经验,作出规划,提出目标。

第二,收费标准问题。收费标准问题,既是民办学校关注的一件大事,也是社会极其敏感的问题。制定收费标准时,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保证学生在校的实际花费;二是投入成本逐步回收;三是学生家长一般可以承受;四是留余地,使学校可以逐步发展。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可继续按照目前实行的先由学校提出,经教育行政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由财政、物价部门根据其学生费用、投入成本及接受资助等实际情况核定,并进一步研究完善,逐步规范化。

第三,投资者的资金回收与利益回报问题。我省属经济欠发达地区,民办中小学大都是靠借贷在近两三年兴办起来的,学校设备方面还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处理好办学投入资金的回收与利益回报问题,对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办学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一方面,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提倡和鼓励国内外的有识之士和企业家无偿投资,兴办民办中小学,奉献爱心,并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但是,对大量依靠借贷的办学者,如不同时作出规定,让他们在办学过程中逐步回收投入,民办中小学就不可能得到新的发展,已经办起来的还可能萎缩。国家《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规定,在教育机构解散时,对“教育机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我们认为,还不利于调动办学人的积极性。事实上在《条例》颁布后,办学人已经产生了顾虑,出现了一些反常的情况。而逐步返还,可以打消办学者的顾虑,减轻办学者的负债压力,增强投资信心,在逐步达到全部返还后,其学校的一切资产也就当然地归属于当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这比学校停办时才折算返还为好。至于举办者的投入要不要给予合理的回报,可因人及资金来源而异确定。凡要求给予回报者,我们意见,可参照国内银行存贷利息国库券五年期利息,根据办学收入情况,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和投入资金一起,分次付给。办学人的投入返还时限不宜短,从教育自身的规律出发,一般应掌握在15年左右为宜。对于办学人抽走资金或挪作他用时,应按《条例》规定进行查处。(www.xing528.com)

第四,民办中小学的政策待遇问题。国家《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等对待”。对民办学校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纳入规划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并可以优先安排”。现在的问题是,国家的这些规定,在许多方面尚不落实,关键是要在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上作出努力。在教师选配上,我们觉得,有必要首先在省和西安市建立“民办中小学教师交流中心”。凡愿意从事民办中小学教育事业并且符合任职资格的学校校长、教师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这个中心,与聘任学校双向选择,签订聘任合同。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应保留有关待遇,准予流动。

第五,对民办中小学的监督管理问题。民办普通中小学是基础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只按一般社会力量办学去对待。主管基础教育事业的领导和处(科),要把民办中小学同时管起来,一起布置工作,一起检查评估,并且能够从民办中小学的特点出发,作出相应的指示和要求。对于民办中小学的突发事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和对待公办学校一样,及时协助处理,保持学校正常运转。要宏观管住,微观放活,充分发挥民办中小学的优势和活力。可针对民办中小学的实际,研究制定“陕西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学校管理评估标准”、“陕西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教师教学工作评价标准”、“陕西省民办普通中小学班级集体评估标准”和“陕西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学生素质发展水平评估标准”,付诸实施。西安市教委对举办民办普通中小学实行三步走,即先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准予筹办;然后在达到基本要求的办学条件时,准予试办;试办一年后全面进行评估验收,合格者准予正式办学。这基本上保证了民办中小学的办学质量,是加强对民办中小学进行管理与监督的一条可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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