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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心理危机筛查与干预工作手册

时间:2023-10-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生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早发现,提高学生心理问题的识别水平1.开展心理问题全面筛选。中小学心理辅导教师通过学校常规的心理辅导也可以有效地识别中小学生的异常心理,纳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

中小学心理危机筛查与干预工作手册

为确保各中小学有效开展心理危机筛查与干预工作,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自2014年开始连续印发了关于建立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体系及高危学生与家庭沟通、转介、复学等问题的指导性文件,指导各学校建立心理危机筛查、评估、干预等环节的全员、全程、全方位的心理危机筛查与干预工作制度。

(一)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危机识别和干预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文件

浙教办教科〔2014〕66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危机识别和干预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当前我省一些地方和学校中小学生心理问题比较突出,极端心理事件(自杀、自残等)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生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早发现,提高学生心理问题的识别水平

1.开展心理问题全面筛选。各初、高中学校要配置必要的学生心理检测软件,在新生入学时进行全面的心理普查,并为每位学生建立心理档案。对检测中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要确定心理专兼职教师进行定期约谈和疏导。

2.建立和推广班级心理委员制度。设立班级心理委员是了解班级学生心理和行为动态的有效形式。各初、高中学校应设立班级心理委员,并进行系统培训。心理委员在平时学习生活中要关注同学的行为异常,并及时向班主任和心理教师汇报。

3.推广有助于发现学生心理问题的其他途径和方法。各县(市、区)要设立学生心理热线,各学校要设立心理信箱,及时帮助学生消除心理问题。要推广心理周记,引导学生将日常生活和学习中的焦虑、烦恼等消极情绪,通过周记的形式加以表达和宣泄;班主任要通过心理周记,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动态变化。

二、早干预,切实提高心理咨询质量

1.建立心理咨询活动规范,保证咨询质量。各学校对接受心理咨询的学生要做好记录和档案保管;对问题较严重的学生要进行跟踪式辅导。确保每一个接受心理咨询的学生心理问题得到明显缓解。

2.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各学校对已经发现有明显性格异常(如极度偏执、抑郁、敏感),或有较严重心理问题(如焦虑、恐怖、强迫等)的学生,应纳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主动进行约谈和干预。要建立心理会诊制度,定期分析这些学生近期心理和行为变化,提出干预措施。

3.建立校级学生心理问题形势分析会制度。各学校要定期通报和分析学校心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检查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中是否存在会引发学生心理问题的制度和做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

4.建立转介机制。对已经发现的患有极度严重心理问题、无法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学校要在征得家长同意后,及时转介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与家长沟通时,要有书面记录或录音记录。

三、强化责任,切实减少学生极端心理事件发生

1.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应督促各中小学校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体系(见附件),并将之纳入学校平安校园建设考核指标。

2.建立通报制度。对各地学校心理咨询室标准化建设、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知识普及培训、新生心理健康水平测试、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建设等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3.建立问责制度。2015年开始,省教育厅将把中小学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工作纳入市、县(市、区)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指标。对出现学生极端心理事件的学校,在调查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如确属校方责任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

附件:中小学生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体系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附件

中小学生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体系

心理极端事件(如自杀)是中小学生在一种严重的心理失调状态下的绝望选择。这种严重的心理失调状态即是一种心理危机,会导致中小学生的情绪、认知、行为产生一系列明显的变化。从某种程度上讲,中小学生的心理危机是可以被识别并预防的,这有赖于建立中小学生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体系。

一、中小学生心理危机的识别体系

中小学生心理危机识别主要依托以下三大途径进行:一是班主任与心理委员的日常观察,二是学校的心理普查,三是心理教师的辅导工作。

(一)通过班主任与心理委员的日常观察识别学生的心理危机。

班主任与心理委员是学校中与学生接触最频繁的群体,比较方便对学生进行心理的观察与关注,能及时发现学生的异常心理,纳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

(二)通过学校的心理普查识别学生的心理危机。

学校的心理普查能够筛选出有严重心理问题或心理障碍(如抑郁症、焦虑症恐惧症强迫症等)的学生,发现有明显的性格异常(如极度偏执、抑郁、敏感等)的学生,纳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

(三)通过心理教师的辅导工作识别学生的心理危机。

中小学心理辅导教师通过学校常规的心理辅导也可以有效地识别中小学生的异常心理,纳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

学校通过以上途径发现学生的异常心理后,应组织心理教师(学校心理评估小组)对相关学生进行进一步的个别心理辅导和评估,最后根据其严重程度来确定心理危机级别,建立学校心理危机预警库。

根据严重程度的不同,中小学生的心理危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第一类为一般心理危机,相对而言,这部分学生在学校中占较大比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心理普查或心理辅导中发现的有一般心理问题的学生;

2.因情感受挫、人际关系失调、学习困难、适应困难等出现轻微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心理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如自杀或他杀者的同宿舍、同班的学生等。

(二)第二类为严重危机,这部分学生在学校中所占比例较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心理普查或心理辅导中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并出现明显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2.学习或生活中遭遇突然打击而出现明显的情绪行为异常的学生。如近期家庭生活中出现重大变故(如亲人死亡、父母离异、家庭暴力等);遭遇突发性创伤或刺激(如性伤害、意外怀孕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重大考试或事件(比赛、竞赛、评比等)出现严重失败;与同学、教师、父母等发生严重人际(甚至肢体)冲突等,导致明显的情绪行为异常的学生。

(三)第三类为重大危机,指患有严重心理障碍(如患有抑郁症、恐惧症、强迫症、焦虑症等)或精神分裂症并已确诊的学生,自杀未遂或有自杀倾向的学生。相对来说,这部分学生在学校中是极少的。但第二类学生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心理辅导,也可能会转变成第三类学生。这部分学生一旦出现危机事件,对学生和学校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学生有自杀倾向的表现:

对于产生了自杀意念的学生来说,在采取自杀行动前通常会在情绪、认知和行为表现上有所变化,会产生一些旁人可辨识的自杀危险征兆或自杀求助信息。

1.有自杀意念的人在认知上通常会认为其所面临的困境(事实上的或想象中的)是绝境,是无法逃避的、无法忍受的、无法改变的、永无止境的。因而,他们认为,自杀是唯一能解决问题的方法。

2.有自杀意念的人在情绪上通常会有强烈的孤独感、无望感、无助感、矛盾冲突感,以及希望马上结束自己生命的痛苦感的愿望。

3.有自杀意念的人在行为上会以极端的、无常的方式来表现,在语言上会以失意的、灰冷的词汇来表达。

二、中小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体系

对纳入心理危机预警库的学生而言,心理问题的严重程度不同,所处的心理危机状态也有所差别,因此,学校应根据学生心理危机的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不同的干预措施。

(一)对于第一类学生(即一般心理危机的学生),学校应给予一般关注。这部分学生心理问题程度相对较轻,通过一定的心理支持与辅导,基本上能正常学习生活。因此,学校可以采取班级、年级的二级跟踪关注制度。将相关学生名单在各年级备案,由班主任与心理教师定期进行辅导沟通,所有任课教师保持一定关注,及时发现学生的心理变化。

同时在班级中,应由心理委员提供同伴心理互助支持,及时了解这类学生的情绪行为变化,与班主任及心理教师保持沟通,有情况变化及时上报学校心理辅导室。

(二)对于第二类学生(即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学校应给予重点关注。这部分学生在经过学校心理评估小组的评估,认为其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可能后,应马上报学校学生管理处进行备案,并及时联系其家长到校,告知其学生的心理状态及风险,建议接受专业机构诊断。

当确认治疗后能坚持学习的,学校应与家长签订监护承诺,要求家长确实履行好监护责任,比如确保学生接受治疗,保证按时服药等。同时,学校、年级、班级三级跟踪关注并提供心理支持。班主任应做好此类学生的跟踪辅导工作,心理教师应与学生保持密切联系,提供相关的辅导帮助。

当确认心理危机进一步升级,学生已不能正常学习时,学校应立即对学生采取监护,同时联系家长立即到校,告知风险,建议接受专业机构诊断与治疗并办理安全责任移交。如专业机构确认其不能正常学习,可办理休学手续,回家休养治疗。

(三)对于第三类学生(即患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分裂症并已确诊的学生,自杀未遂或有自杀倾向的学生),学校应重点警戒。这部分学生属于心理高危群体,随时有可能发生心理极端事件。因此,学校的干预措施需要有更强的针对性。

1.对处于精神疾病急性发作的学生,或有自杀倾向(发现或知晓其有自杀意念)的学生,学校应立即采取措施:先由学生管理处负责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成立监护小组对该生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同时通知家长到校。立即报告学校心理辅导室,对该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请专家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经评估认为该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的,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经评估认为该生回家休养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的,则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带回家休养治疗。

2.对实施了自杀行为的学生,要立即送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同时,及时保护、勘查、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请求司法协助调查,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

对于自杀未遂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专家评估,如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的,通知其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回家休息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的,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www.xing528.com)

同时,学校应及时通报信息,上报上级管理机构,正确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3.对于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心理教师或班主任及时上报学校学生管理系统,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报告心理辅导室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或请专业精神卫生机构会诊。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另外,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后期措施中,要注意的是:当学生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再申请复学时,应向学校提供相关治疗的病历证明,经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评估确已康复后,可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后,心理辅导室相关教师、班主任等应对其定期进行心理访谈,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对于有自杀未遂史的复学学生(有自杀未遂史的人属于自杀高危人群),应组织精神卫生专家和心理教师进行定期心理访谈及风险评估,密切监护,及时了解其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确保该生人身安全。

(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中小学生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文件

浙教办教科〔2015〕24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中小学生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切实加强对中小学生心理危机的识别和积极干预,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全面建立中小学生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尽快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检测制度

各地应按照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工作的通知》(浙教办教科〔2014〕66号)精神,在各中小学逐步建立心理危机识别体系,积极开展中小学生心理问题检测工作。

1.已安装心理检测系统的学校,要在2015年4月20日前完成全体学生的心理检测,并结合心理咨询记录及班主任与心理委员的日常观察确定心理高危学生名单。未安装心理检测系统的学校,可先依托心理咨询记录及班主任与心理委员的日常观察确定心理高危学生名单,并于2015年9月20日前完成心理检测系统的安装与全面检测。

2.各中小学校要于每年9月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检测,并建立完整的心理档案,以便尽早发现有严重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二、建立学生心理问题评估制度

在完成学生心理问题检测后,各中小学校要通过对心理问题严重性评估,确定学生心理危机类别。评估工作每年3月和9月进行,学校心理评估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心理专兼职教师及相关班主任组成,也可根据需要邀请县(市、区)心理辅导中心或省市有关专家参与评估。一般由学校心理评估小组完成。

各中小学校可参照浙教办教科〔2014〕66号文件要求,根据心理问题的严重程度,将中小学生的心理危机分为三大类别:

第一类为一般心理危机,主要是指在心理普查或心理辅导中发现的有轻微心理问题的学生;或在学习或生活中因适应困难、人际失调、情感受挫等原因出现轻微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第二类为严重心理危机,主要是指在心理普查或心理辅导中发现的有严重心理问题,并出现明显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或在学习或生活中遭遇突然打击而出现明显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第三类为重大心理危机,主要是指患有严重心理障碍(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焦虑症等)或精神分裂症并已确诊的学生,自杀未遂或有自杀倾向的学生。

第二与第三类学生应纳入学校心理高危学生名单,予以重点关注与跟踪。

三、分类制定干预方案

各中小学校应参照浙教办教科〔2014〕66号文件要求,根据心理危机的类别分类制定干预方案,并建立学校心理危机预警库,将心理高危学生名单纳入其中,进行定期跟踪、动态管理。

对一般心理危机学生干预方案应主要由各中小学负责,并在校内进行备案;对严重心理危机及重大心理危机学生(即心理高危学生)干预方案,应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备案,重大心理危机学生干预预案还应报省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备案,并积极寻求专业支持。对心理高危学生的干预方案应包括心理检测结果、行为表现、原因分析、具体的干预措施及主要责任人。做到内容详细,措施操作性强,且责任明确。

四、高度重视中小学生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制度建设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尽快建立心理危机干预的校外支持系统,为中小学校开展心理危机的识别与干预工作提供有力的专业支持。近期,各地要抓紧建立心理危机干预小组,并开通心理危机求助热线,在学校醒目位置张贴公示,让学生人人知晓。省教育厅将委托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根据心理检测结果及极端心理事件分析,每年定期发布《全省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检测报告》和《全省中小学生心理危机预警通报》,指导全省中小学校开展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工作。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为中小学生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制度的建立与运行提供保障,并将中小学生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制度建设纳入学校平安校园考核指标。

3.省教育厅将定期汇总全省各中小学心理高危学生干预方案,并聘请专家组协助各中小学开展对心理高危学生的干预工作。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督促各中小学于每年4月20日前完成对中小学生心理问题的检测、评估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干预方案,同时由各设区市教育局于每年4月25日前汇总各地心理高危学生名单(见附件1、2)及干预方案(见附件3),报送给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

各中小学校在检测或评估学生心理问题方面若有困难或疑问,可与县(市、区)、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联系,或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进行咨询。

各地各学校在实施相关工作中注意保护学生个人隐私

联系人: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付春林,联系电话:0571-88830095,邮箱:347649590@qq.com,联系地址:杭州市学院路35号浙江教育综合大楼五楼。

附件:1.心理高危学生汇总表

2.心理高危学生名单

3.心理高危学生干预方案

2015年3月27日

(三)关于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心理危机识别精准度和干预有效性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心理危机识别精准度和干预有效性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

自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危机识别和干预工作的通知》(浙教办教科〔2014〕66号)和《关于全面建立中小学生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制度的通知》(浙教办教科〔2015〕24号)印发以来,各地积极认真落实,按要求全面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危机排查工作,目前全省已初步建立了中小学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体系,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切实改进工作,提高我省中小学校心理危机识别的精准度、干预的有效性以及转介的顺畅度,有效防范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现就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心理危机识别精准度和干预有效性通知如下:

一、全面完善中小学心理危机排查制度,提高心理危机排查工作的精准度

1.全省中小学校要根据通知要求每年对本校学生(小学四年级以上学生)进行全面的心理筛查,心理筛查内容包括一般中学生(小学生)心理健康量表、性格量表和家庭情况调查,三方面内容缺一不可,特别是要注重对学生家庭情况的了解。从近几年我省中小学心理危机事件的调研情况发现,绝大部分心理危机事件发生在特殊家庭(如:单亲、离异、重组家庭或极度贫困、亲子关系冲突严重的家庭等)中。各地各学校必须重视做好心理危机的筛查工作,尤其是尚未安装心理检测系统的学校,要借助县(市、区)心理检测平台或心理促进会公益平台(http://sc.psystory.com)全面开展筛查工作。从2018年起,省教育厅将对学校心理危机识别工作进行专项调研,对于没有开展科学检测工作或排查不到位的学校,将进行通报。

2.全省中小学要全面构建班主任、学科教师、心理委员、心理辅导专兼职教师、宿管员、寝室长等人员参与的排查网络,明确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及时上报学校心理危机评估小组。特别是班主任要密切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了解每位学生的相关情况,尤其是要掌握有心理问题学生的动向,并定期(建议一月一次)上报心理危机评估小组,必要时要与心理教师共同跟进关注。

3.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将于2018年5月初建成省级心理危机上报系统(http://120.199.30.38:9000/test/),该系统分为省、市、县(市、区)、学校四级管理系统。省指导中心将向各级管理系统分配账户,各中小学应通过省级心理危机上报系统定期(每年4月、9月)逐级上报学校心理危机筛查情况以及重大心理危机事件(即三类危机事件)。

二、及时制定分类干预方案,完善危机转介机制,提高心理危机处置有效性

各中小学校要按照浙教办教科〔2014〕66号文件的要求,根据心理危机的类别分类制定干预方案。对于一类危机的学生(即一般心理危机学生),由心理教师协助班主任负责制定干预方案,报年级组备案;对于二类危机学生(即严重心理危机学生),由心理教师协助年级组长制定干预方案,报学校备案;对于三类危机学生(即重大心理危机学生),由心理教师在学校领导的牵头下制定干预方案,并报县(市、区)、市、省指导中心备案。

对于三类危机(即重大心理危机)学生,学校心理危机评估小组经过评估认为已超出学校辅导范围的,建议通知家长及时转介,并做好与家长的协商沟通工作(相关材料见附件1),保存书面记录与录音资料。学校可向家长推荐当地或省内外具备资质的专业咨询机构与医疗机构(见附件2),并做好与专业咨询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对接,及时了解学生的诊断与治疗情况。

如治疗恢复后申请重新就读,家长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召集心理危机评估小组,根据相关材料作出继续休学或者回校学习等评估。如认定可以回校学习的,班主任、学科教师、心理委员、心理教师要特别予以关注,定期跟踪记录,并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见附件3),要求家长履行好监护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为提高家长对学生心理危机的识别与处理能力,省心指办正在制作有关心理危机预防的微电影,预计2018年9月前制作完成并正式发布。各有关学校要做好宣传教育,及时组织家长收看。同时,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根据学校心理危机识别与处置工作开展情况,每年视情况安排3—4期中小学生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培训,重点面向心理健康教育薄弱地区或部分从未安排教师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培训的学校。从2018年开始,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将中小学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专题培训的名额向上述地区和学校倾斜,并根据培训报名情况,择期进行通报。

三、其他工作要求

1.各地各学校在实施相关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好学生的隐私。

2.各地要高度重视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工作,根据浙教办教科〔2015〕24号文件要求,于每年4月25日前报送相关材料。为便于后续跟踪比对,报送名单采用实名制,同时,学校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所有报送材料负责。

3.各地各学校要坚持不懈抓好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工作,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特别是要注意做好亲子关系辅导、生命教育、学习压力疏导等工作。

各中小学校如在学生心理检测或问题评估等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问题,可与县(市、区)、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联系,或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进行咨询。

联系人: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付春林,电话:0571-88830095,邮箱:347649590@qq.com。

附件:1.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告知书

2.浙江省各地专业心理咨询与医疗机构一览表

3.心理问题安全责任承诺书

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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