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评估主体地位平等是指参与教育政策绩效评估的所有人员在信息获取、意见表达、相互交往等方面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力,能够受到平等的对待和尊重。教育政策绩效评估中的评估主体地位平等包括:第一,所有评估主体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权利都平等。
评估主体是教育政策绩效评估体系中的核心要素,没有评估主体就没有评估过程各个环节的动态运行。评估主体地位平等是指参与教育政策绩效评估的所有人员在信息获取、意见表达、相互交往等方面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力,能够受到平等的对待和尊重。在教育政策绩效评估中,由于不同评估主体的社会地位、知识背景、个人能力等方面存有差异,政府部门对待他们的态度可能会有所不同,不同的评估主体在评估相同的教育政策时会受到区别对待,这种处理方式必然会制约评估结果的正义。就评估的目的而言,教育政策绩效评估就是要限制决策者的恣意裁量,由公众共同决定关系他们权益的教育政策,以实现公共生活自治的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公众平等地参与评估过程,平等地与其他评估主体及政府决策者进行协商,表达他们的政策意见和见解。
教育政策绩效评估中的评估主体地位平等包括:第一,所有评估主体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权利都平等。在评估过程中,他们都是教育政策绩效评估的执行者和监督者,不存在身份、地位的差异,都有平等的表达权利的机会和途径,能够平等地获取相同的评估信息,受到平等的对待。第二,政府在评估过程中要给予每个评估主体相同的权力和机会,对于所有评估者的主张、意见和建议都要尊重和关注,强调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凌驾于评估规则之上,操控评估过程。第三,评估主体地位平等并不意味着绝对的平均,而是存在差异的平等,对相同的情况要同等对待,对特殊的情况要差异对待。如针对参与评估过程中的弱势群体,在评估时要给予一定的特殊保护,保证他们能够与其他评估主体具有相同的参与机会和评估权力。(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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