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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规则:缺失与重建

时间:2023-10-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网络传播的负面效应的确非常严重地存在着。从学理的高度审视网络时代的社会在物质与精神两方面发生的变革,是对网络传播缺失与规则重建进行实践把握的思想基础。但是,考察当今网络传播中的种种现象,这种情况并没有因此而改变,有时则表现出越来越严重的趋势。由于网络传播的某些误导,现代人似乎变得愈加找不到自己,愈加迷失方向。

网络传播规则:缺失与重建

当然,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网络传播在带给人们兴奋和惊喜之余,也给社会伦理道德价值观念带来新的思考。一些传统的伦理道德原则和评价标准受到挑战。网络传播的负面效应的确非常严重地存在着。从学理的高度审视网络时代的社会在物质与精神两方面发生的变革,是对网络传播缺失与规则重建进行实践把握的思想基础。

在传统社会,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基于这样一些前提:道德交往过程受制于人的社会地位、社会身份和社会角色等因素,道德交往的时空范围与人们的地位、职业、利益密切相关。此外,道德规范和道德评价标准相对稳定。道德评价标准不可避免地带有民族性和时代性。伦理道德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人们的道德行为只能依据具体的民族的文化标准来判断,超时代和超文化的价值观是不存在的。在网络时代,人们的交往超越了物理空间的限制,其道德关系是在虚拟空间中呈现的。网络所面对的是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语言和不同文化背景的人。网络传播超越了一般意义的时空限制,深刻地改变着人与人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这样,传统的善恶评价体系和伦理道德标准显然无法对其进行界定。那么,在网络时代,世界上是否存在一种“普适伦理”?有没有大家都应该共同遵守的规则?这是我们不得不加以认真思考的。

网络时代伦理道德的新向度对传统伦理学框架是一个巨大的冲击。网络传播和网络交往改变了人们的道德实践行为和道德活动的方式,同时有利于形成新的道德行为规范和道德行为模式。在传统社会,人与人之间交往的主要形式是在场的面对面的直接交往,道德实践活动受制于物理空间。在网络时代,人类的交往实践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在虚拟时空中,由于人们的道德实践范围大大拓宽,导致了人们价值观念和人的道德互动方式的更新。不同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价值观念、生活方式通过网络平台的交汇、碰撞、竞争、冲突,使我们不仅可以领略到异质文化的风情,为个体道德社会化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舞台,而且为传统伦理道德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网络传播和交往使现实的道德实践关系呈现出无序化和不确定性的特征。具体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人际关系淡漠,情感疏远,心灵孤独等等。特别是由于人类对网络还缺乏有效的监管,它在给人们带来自由和便利的同时,却总是容易成为一些人的无聊情绪的发泄场所,使本来纯洁的网络媒体产生一种新的“精神污染”。网络传播有时就像电脑病毒一样,使人一进入网络就有被胁持的感觉,无数的病毒侵蚀着人们的心灵。正是因为这种无序化和缺乏有效监管的文化传播,它所产生的危机,就往往会在人们的心理上,加深对社会的不信任度,加深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和不满。尤其是其中所带来的大量内容平庸、情调不健康的节目,其结果往往是导致人在精神上的荒芜。在网络传播中,个人其实只是一个存在的符号,内涵并不显得特别丰富,有时甚至是单调、贫乏和平庸。在虚拟世界里,有思想的个体往往成为一条条奴隶式的网虫,即使交流方便,却没有人与人之间的深交,亦缺乏灵性的体悟。个人在这里无须承担任何社会责任,也不承担任何社会义务,看上去的确是更加“自由”,然而其性质则是一种“消极自由”。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不明确,个人主义借此而无限膨胀,若无高尚的文化理念和信仰,其结果必然使个体生命的情感更加冷漠和贫瘠。

正因为如此,在西方,无论是教育学家、心理学家、社会学家,还是管理工作者,都在大谈交往之道。J.哈贝马斯更是提出“交往理性”之说,希望由此找到解决危机的出路[6]。但是,考察当今网络传播中的种种现象,这种情况并没有因此而改变,有时则表现出越来越严重的趋势。由于网络传播的某些误导,现代人似乎变得愈加找不到自己,愈加迷失方向。因为个人的文化符号,只是其社会关系因网络传播获得某种延伸,如果得不到高尚文化理念的支撑及不同形态文化平等交流、碰撞而产生的新的思想文化滋润,真正的个体就难以获得对生命意义和价值世界的了解与领悟。个人的“消极自由”籍网络传播进行“现代性扩张”,牺牲的将是人类本不应该牺牲的东西,失去的也将是人类特有的崇高、尊严信念

此外,网络的神奇功能,使人们容易产生“传媒拜物教”的非理性心理,以致将网络看作是无所不能的魔杖,战无不胜的法宝,自以为拥有网络,就将拥有一切。网络迈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正改变着世界,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推动着人类社会文化的发展。网络传播籍信息高科技而展开,让人在网络的虚拟世界里流连忘返。其实,由网络构造的虚拟世界,与真实的世界还是有本质区别的。从辩证的角度看来,网络给人类带来的也许不是更“开放”,而是更“封闭”,主体在网络时代也可能会迷失方向。

据此看来,在网络时代,文化发展的无序化和不确定性在加大。人类已从一个每天和许多不同的人相互往来的世界迈向一个功能化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人与人之间的距越来越大。在网络时代,人的社会互动功能退化的现象会越来越严重。因为人们所接触到的毕竟不是一个真实的客体,通过网络所提供的映象,在被注入某种人为的因素之后,总是会夹杂着某种主观意象。如果这种主观意象缺少人文关怀,它的负面效应总是大于正面效应。人也许会在这个虚拟世界里被麻醉,尤其是当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商品化而缺乏人间真情,沟通越来越困难时,在网络的虚拟世界里,就有可能变得越来越逃避现实。表面上看起来这个虚拟世界很大,但人被麻醉之后,也就如同吸毒一般,伴随飘飘然而来的是难以自拔的痛苦。网络传播中的这种非理性现象,实际上是工具理性无限膨胀而价值理性失落和终极关怀匮乏的表现。所以,网络究其根本性质而言,它只是一种工具,一种手段或途径,属于知识层面的工具理性。网络所带来的一切,本质上都是人类的智力、体力的延伸,无论它是多么的高度智能化,它仍然是对人类行为的模拟、复制,永远应为人类所控制。如果一味地将网络的工具理性推到至高无上的地步,超出人类的控制范围,并赋予其价值意义,那么,网络给人类带来的就绝不是福,而是祸,其后果必然是让人失去自我,失去价值理想和终极关怀。如同埃·弗洛姆所说的,“由于人失去了他在一个封闭中的固定地位,他也就失去了他生活的意义,其结果是,他对自己和对生活的目的感到怀疑。……一种他人无价值和无可救药的感觉压倒了他。天堂永远地失去了,个人孤独地面对这个世界——像一个陌生人投入一个无边无际而危险的世界。新的自由带来不安、无权力、怀疑、孤独及焦虑的感觉”[7]

事实上,人类社会总是在二律背反的矛盾中向前推进的。一方面是人类社会取得了巨大的历史进步,另一方面又是人类为这种进步付出了许多沉痛的代价。我们绝不能因为网络传播的诸多负面影响而拒绝网络、拒绝现代科技文明。反省与选择是人类社会特有的本性。而对新世纪之初所出现的种种新问题,特别是对人类进入网络时代所进行的文化传播做出反省与选择,并非要对此进行诅咒和漫骂,而是要让人类在改造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活动中,对网络传播的负面效应加以防范和遏制,大力进行网络道德建设

在网络时代,人类文化交流得到了空前扩展,各种形态的文化有了更充分的对话机会。在这个时代,任何一个民族都不可能再回到封闭的环境中生存与发展。仅仅与自己对话和仅仅用传统的方式进行对话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学会使用先进的方式和手段来从全人类的思想文化宝库中吸取养料,获得文化创新的灵感,推动人类社会健康发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认真审视网络传播的缺失以及潜伏着的危机,是克服这种缺失与危机的前提条件。对网络传播的规则进行重建,将是人类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大致说来,网络传播规则重建的基本原则主要应当有以下几点:

首先,平等化原则。这是网络传播中的一条最起码的“底线”规则。网络行为应当服从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在网络中,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网络对所有遵循网络规则的人都是开放的、平等的。每个网络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就该遵守网络共同体的所有规范并履行其义务。应强调不同文化交流的平等、理解与认同原则,大力倡导文化和谐与宽容精神。因为文化是不同民族认识世界的方式,在本质上并无所谓高低优劣之分。进入网络时代,强调文化传播的平等交流原则,就是基于网络服务于全体网络社会成员的理念,突出了在文化交流中应持有一种相互协调的态度的重要性。我们需要通过平等交流使网络成为既对多元性民族文化具有整合作用,又使多元性民族文化成为反抗文化霸权主义的重要方式,从而真正地使网络文化传播更加具有文化亲和力,并给网络社会的文化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其次,法制化原则。这是网络传播中的一条具有强制性的“他律”性规则。面对网络传播中的知识产权累受侵犯和“垃圾信息”日趋泛滥的现象,应该强调用法律手段来进行有效监管,保持网络文化传播的纯洁性。不少国家都已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我国在新修订的刑法中也有惩处计算机犯罪的相关条文。但这些法律多偏重网络安全的保护和打击网络犯罪,对如何有效突出监管网络文化传播的特殊性,还有诸多不足之处。应当从法律上对网络传播做出比较清晰的界定,譬如对文化传播的信息、节目等做出相应的必要的规定,通过法律监管、政策制定的引导和限制,进一步明确网络文化传播的权利、义务、责任、范围和宗旨,并由此加大有关网络法律的普及力度,提高网民的法治意识,以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秩序,提高网络文化传播的效率与质量。

再次,道德化原则。这是网络传播中的一条“自律”性规则。网络传播中所涉及的道德问题将会越来越多,因此,网络伦理研究和教育日显迫切和重要。确立网络传播的伦理教育原则,其内容包括:一是确立网络传播的伦理关怀价值,以引导其朝着有利于人类社会进步,有利于文化平等、健康交流和有利于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发展;二是制定相关伦理规范,对网络文化传播做出相应的伦理规定,以形成网络社会所特有的道德约束力和道德文明;三是大力开展网络伦理教育,培养该领域职业道德,使网络传播者明白自己的传播行为的社会责任,并充分尊重其他网络参与者的权利,使网络传播自始至终都具有良好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规范,构建网络传播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www.xing528.com)

最后,安全化原则。这是网络传播的一条极为重要的规则。网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文化传播方式,将会成为各国进行拓展“信息疆域”的主战场,针对网络传播所出现的种种缺失,规则重建也必须引进安全防范原则,即必须从战略的高度来确立网络安全防范意识,让每个国家和每个公民都自觉地筑起具有自身文化特色的精神防线,以抵御网络传播中有害信息的侵蚀,保持健康的思想意识和高尚的精神情操。重建符合人类文明发展、具有人文关怀的网络传播规则,是人类共同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当心灵的世界被网络传播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所困扰而导致生存的尴尬与困境时,这种规则重建实际上也就是人类文明发展规律所决定的。雅斯贝尔斯在谈到科技成就对人类产生影响时曾经指出“或许人类还将经历这些庞大的组织,而走向另一新的轴心时代”,一个“真实的人类高潮的轴心时代”[8]。的确,网络将世界连成一片,形成了一个新的共同体。人类在这个共同体里,通过文化交流和传播而创造出为人类共享的文化。在网络时代,人类将离不开网络。网络世界,网络人生,是21世纪人类生活的主题。

【注释】

[1]陈志良:《虚拟:哲学必须面对的课题》,《光明日报》2000年1月18日。

[2][美]斯蒂文·小约翰:《传播理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7页。

[3]吴伯凡:《孤独的狂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

[4]参见郭湛《主体性哲学:人的存在及其意义》,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73页。

[5]参见《中国记者》2000年第10期。

[6][德]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7][美]埃·弗洛姆:《逃避自由》,哈尔滨:北方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第36页。

[8][德]雅斯贝尔斯:《智慧之路》,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年版,第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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