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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附件K

时间:2023-10-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K1适用范围本附件适用于杂物电梯的型式试验。K2引用标准GB 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表K-1杂物电梯适用参数范围和配置表K5技术资料要求与审查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按照本节要求提交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本规则及相关标准的要求。K5.5.4导轨导轨型号、摩擦面的尺寸和表面加工方式,导轨润滑的要求。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附件K

K1 适用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杂物电梯的型式试验。

K2 引用标准

GB 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K3 名词术语

本附件采用K2引用标准和本章规定的术语。

K3.1 开门型式

杂物电梯门开启的方式,包括手动垂直滑动门、自动垂直滑动门、手动水平滑动门和自动水平滑动门等。

K4 主要参数和配置的适用原则

K4.1 主要参数变化

杂物电梯额定载重量增大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K4.2 配置变化

配置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驱动方式(曳引、强制、液压驱动)改变;

(2)控制柜布置区域(井道内、井道外)改变。

K4.3 适用范围

杂物电梯适用的参数范围和配置见表K-1。

表K-1 杂物电梯适用参数范围和配置表

K5 技术资料要求与审查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按照本节要求提交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本规则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K5.1 设计计算书

(1)限速器选型计算,限速器绳或者安全绳安全系数计算;

(2)安全钳选型计算;

(3)缓冲器选型计算;

(4)限速切断阀的选型计算;

(5)悬挂装置安全系数计算,曳引轮、滑轮或者卷筒的节圆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计算,手动盘车力计算,卷筒放绳角计算;

(6)曳引条件计算;

(7)轿架的受力强度计算(应当考虑电梯正常运行、安全钳动作、限速切断阀动作、夹紧装置动作和棘爪装置动作);

(8)导轨计算;

(9)轿厢有效面积计算,自动搭接地坎受力强度计算;

(10)垂直滑动层门悬挂件的安全系数、悬挂绳轮直径与绳径比值的计算;

(11)液压杂物电梯满载压力计算;

(12)液压杂物电梯缸筒和柱塞安全系数计算;

(13)液压杂物电梯硬管和附件安全系数计算;

(14)液压杂物电梯软管安全系数计算;

(15)液压杂物电梯用于套筒液压缸机械同步的钢丝绳或者链条安全系数计算。

K5.2 主要设计图样

(1)产品图纸目录、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构部件装配图

(2)电气原理图、接线图、电气符号说明(元器件代号表)等;

(3)液压杂物电梯液压系统原理图、液压元件代号说明。

K5.3 产品合格证明及说明文

(1)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合格证(含数据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等;

(2)安装自检合格报告(或者竣工验收报告);

(3)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4)电气故障防护说明;

(5)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调试证书;

(6)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行和沉降的保护措施;

(7)是否允许人员进入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和轿顶的说明。

K5.4 部件证明文件

K5.4.1 型式试验证明文件

限速器、安全钳、门锁装置(若符合层门锁紧无需电气证实的条件,则不需要型式试验证明)、驱动主机、控制柜、绳头组合(或者链条端接装置)、液压泵站、缓冲器、限速切断阀、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与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等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复印件。

K5.4.2 其他证明文件

(1)随行电缆结构型式的证明;

(2)悬挂装置产品合格证或者试验报告;

(3)液压杂物电梯的软管产品合格证,软管总成能够承受5倍满载压力而不被破坏的试验记录;

(4)液压杂物电梯液压油牌号、型号;

(5)部件外壳防护等级证明(需要一定外壳防护等级时)。

K5.5 机器设备间、井道

K5.5.1 布置说明及图示

机房的位置和主要尺寸,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的布置和尺寸,井道平面布置图和井道立面图,井道顶层和底坑空间计算示意图,井道下方存在的任何可以进入空间的布置图,进入机房、底坑的通道,底坑地面的设计要求,机房和维护保养作业空间的位置和尺寸计算示意图,驱动主机的布置位置,悬挂系统的布置,控制柜的安装位置。

K5.5.2 结构受力

机房地板受力要求,底坑地面受力要求,使用膨胀螺栓时对井道壁的要求。

K5.5.3 井道内各部件之间的间隙和保护

井道内需维护、调节或者检修的任一部件到层门地坎的距离,若需设置GB 25194中5.2.4.2所规定的装置,要确认该装置是否符合GB 25194中9.7.4的规定,同时该装置在顶层高度范围停止轿厢时,应当保证在轿顶以上有1.80m的自由垂直距离。轿厢与层门或者层门框架之间的间隙,对重(或者平衡重)运行区域防护的要求和简图。

K5.5.4 导轨

导轨型号、摩擦面的尺寸和表面加工方式,导轨润滑的要求。

K5.5.5 机房、井道的其他要求

机房、井道和底坑的专用要求,同一井道内杂物电梯之间或者杂物电梯与相邻电梯间的防护措施,底坑下部空间的防护措施,对重运行区域的防护措施,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要求,井道的通风要求,机房的照明、电源插座和起吊设施的要求和示意图。

K5.6 悬挂装置

悬挂钢丝绳的型号、直径、根数、破断载荷,悬挂链条的型号规格、节距和破断载荷,悬挂系统端接方式和张力平衡的安装或者设计图。

K5.7 轿厢和门系统

轿厢内部尺寸图,轿厢护脚板的安装和尺寸图,自动搭接地坎的安装和尺寸图,轿门型式和开门净尺寸,层门型式、开门方式和净尺寸,开锁区域的尺寸说明图示,门系统剪切危险的防护设计文件,门导向装置结构,层门、轿门地坎设计及安装,门板悬挂装置和导向装置简图,层门门锁装置的结构和安装示意图。

K5.8 整机的连续运行试验记录和报告

制造单位自行完成的,试验样机10000次连续运行的试验方案、记录、报告及其真实性声明。连续运行试验方案、详细记录、总结报告等应当符合本规则K5.8.1和K5.8.2的要求。

K5.8.1 连续运行试验方案

连续运行试验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试验起止时间、具体试验日程;

(2)试验人员配置;

(3)试验工况;

(4)试验记录内容;

(5)建议的抽查见证点。

试验方案在试验开始前应当取得型式试验机构的确认。

K5.8.2 连续运行试验技术要求

制造单位在开始试验前应当书面通知型式试验机构,在制造单位进行连续运行试验过程中,应当申请型式试验机构到现场抽查1次(若型式试验机构能实时获得该样机运行试验的图像等信息,也可以不到现场进行抽查),型式试验机构应当记录其见证试验情况,连续运行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同一台样机上进行其他项目的试验。

连续运行试验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内容不少于本规则附件H中H5.11.2(1)所规定的内容;

(2)试验前,应当在控制线路中安装计数器,记录杂物电梯运行次数,以杂物电梯每完成一个全过程运行为一次,即启动-运行-停止;

(3)试验期间,杂物电梯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保养,不允许带故障运行;

(4)以额定载重量和额定速度进行上行试验的次数应当不少于2500次;除正常维护保养和故障恢复时间之外试验应当连续进行,10000次试验应当在30日内完成;

(5)运行期间故障次数应当不超过5次,每次故障修复时间应当不超过1小时。由于杂物电梯本身原因造成的停机或者不符合本附件规定的整机性能要求的非正常运行,均视为故障。

K6 样机检查与试验

K6.1 电气装置及保护

K6.1.1 主开关

应当符合GB 25194中13.4的规定。

K6.1.2 停止装置

应当符合GB 25194中14.2.2的规定。

K6.1.3 极限开关

应当符合GB 25194中10.5的规定。

K6.1.4 断相错相保护

(1)电梯应当具备供电系统断相和错相保护功能;当电梯供电电路出现断相或者错相时,电梯应当停止运行并保持停止状态;

(2)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功能。

K6.1.5 停止驱动主机以及检查其停止状态

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H中H6.1.5的规定。

K6.1.6 制动器的供电

应当符合GB 25194中12.2.3的规定。

K6.1.7 安全回路接地故障防护

应当符合GB 25194中14.1.1.3的规定。

K6.1.8 电气安全装置及其动作

应当符合GB 25194中14.1.2.1.1、14.1.2.1.3、14.1.2.1.5、14.1.2.1.7、14.1.2.4和14.1.2.5的规定。

K6.1.9 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

应当符合GB 25194中12.2.8或者12.3.12的规定。

K6.1.10 电动机的保护

应当符合GB 25194中13.3的规定。

K6.1.11 松绳检查

应当符合GB 25194中12.2.7或者12.3.13的规定。

K6.1.12 电气防护

(1)在机房内,应当采用防护罩壳以防止直接触电,所用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

(2)电气安装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GB 25194中13.1.3的规定;

(3)控制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压值应当符合GB 25194中13.1.4的规定;

(4)电梯供电的中性导体(N,零线)和保护导体(PE,地线)应当始终分开;

(5)门电气安全装置导线的截面积应当不小于0.75mm2

(6)主开关断开后带电端子的标志应当符合GB 25194中13.5.3.3的规定;

(7)安全电路的连接器件和插接式装置应当符合GB 25194中13.5.4的规定。

K6.1.13 安全触点

应当符合GB 25194中14.1.2.2的规定。

K6.1.14 安全电路

应当符合GB 25194中14.1.2.3的规定。

K6.1.15 接触器和接触器式继电器

应当符合GB 25194中13.2.1的规定。

K6.1.16 连接在电气安全装置之后的装置

应当符合GB 25194中13.2.2.3的规定。

K6.1.17 照明与插座电源

应当符合GB 25194中13.6的规定。(www.xing528.com)

K6.1.18 液压系统液压油的过热保护

应当符合GB 25194中12.3.14的规定。

K6.2 杂物电梯运行控制

K6.2.1 正常运行控制

应当符合GB 25194中14.2.1.1的规定。

K6.2.2 门未关闭和未锁紧情况下的平层、再平层和防沉降控制

应当符合GB 25194中14.2.1.2和14.2.1.3的规定。

K6.2.3 优先权控制

应当符合GB 25194中14.2.3的规定。

K6.2.4 紧急操作

应当符合GB 25194中12.2.4或者12.3.9的规定。

K6.3 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

K6.3.1 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沉降及防止对重或者平衡重自由坠落的保护措施应当符合GB 25194中9.7的规定。

K6.3.2 安全钳

应当符合GB 25194中9.8的规定。

K6.3.3 由限速器触发

应当符合GB 25194中9.9.1、9.9.2和9.9.4的规定。

K6.3.4 由安全绳触发

应当符合GB 25194中9.9.1、9.9.3和9.9.4的规定。

K6.3.5 由悬挂装置断裂触发

应当符合GB 25194中9.9.1和9.9.5的规定。

K6.3.6 缓冲器和限位挡块

应当符合GB 25194中10.3或者10.4的规定。

K6.3.7 驱动主机

(1)电力驱动杂物电梯的驱动主机应当符合GB 25194中12.1、12.2.1和12.2.3.1的规定;

(2)液压杂物电梯的驱动主机应当符合GB 25194中12.1和12.3.1的规定。

K6.3.8 安全防护

(1)曳引轮、滑轮和链轮的防护应当符合GB 25194中9.6的规定;

(2)机械部件的防护应当符合GB 25194中12.2.9的规定。

K6.3.9 液压控制及安全装置

K6.3.9.1 截止阀

应当符合GB 25194中12.3.5.1的规定。

K6.3.9.2 单向阀

应当符合GB 25194中12.3.5.2的规定。

K6.3.9.3 溢流阀

应当符合GB 25194中12.3.5.3的规定。

K6.3.9.4 方向阀

应当符合GB 25194中12.3.5.4的规定。

K6.3.9.5 限速切断阀(破裂阀)

应当符合GB 25194中12.3.5.5的规定。

K6.3.9.6 节流阀、单向节流阀

应当符合GB 25194中12.3.5.6的规定。

K6.3.9.7 滤油器

应当符合GB 25194中12.3.5.7的规定。

K6.3.9.8 液压系统压力检查

应当符合GB 25194中12.3.6的规定。

K6.3.9.9 油箱

应当符合GB 25194中12.3.7的规定。

K6.3.10 液压缸和管路配置

K6.3.10.1 液压缸

应当符合GB 25194中12.3.2.2.1、12.3.2.2.4、12.3.2.2.5、12.3.2.3.1、12.3.2.3.2、12.3.2.4和12.3.2.5的规定。

K6.3.10.2 管路配置

应当符合GB 25194中12.3.3.1、12.3.3.3.3和12.3.3.3.4的规定。

K6.3.11 安全标志及警示说明

应当符合GB 25194中第15章的规定。

K6.4 悬挂系统

K6.4.1 悬挂装置

应当符合GB 25194中9.1的规定。

K6.4.2 悬挂系统端接装置

应当符合GB 25194中9.2.2的规定。

K6.4.3 强制驱动杂物电梯钢丝绳卷绕

应当符合GB 25194中9.4的规定。

K6.4.4 钢丝绳或者链条之间的载荷分布

应当符合GB 25194中9.5的规定。

K6.5 层门和轿门系统

K6.5.1 层门间隙

应当符合GB 25194中7.1的规定。

K6.5.2 层门及其框架的强度

应当符合GB 25194中7.2的规定。

K6.5.3  层门入口的高度和宽度

轿厢入口净尺寸应当不小于所对应的层门入口净尺寸。

K6.5.4 层站地坎

应当符合GB 25194中7.4.1的规定。

K6.5.5 层门导向装置

应当符合GB 25194中7.4.2的规定。

K6.5.6 垂直滑动层门的悬挂装置

应当符合GB 25194中7.4.3的规定。

K6.5.7 与层门运动相关的保护

应当符合GB 25194中7.5的规定。

K6.5.8 层站局部照明和“轿厢在此”信号

应当符合GB 25194中7.6的规定。

K6.5.9 层门锁紧和关闭的检查

应当符合GB 25194中7.7的规定。

K6.5.10 轿厢入口

应当符合GB 25194中8.5的规定。

K6.5.11 轿门

应当符合GB 25194中8.6的规定。

K6.5.12 轿门运动过程中的保护

应当符合GB 25194中8.7的规定。

K6.6 轿厢、对重、平衡重及导轨系统

K6.6.1 轿厢

K6.6.1.1 轿厢尺寸及额定载重量

应当符合GB 25194中8.1和8.2的规定。

K6.6.1.2 轿壁、轿厢地板和轿顶

应当符合GB 25194中8.3的规定。

K6.6.1.3 护脚板和自动搭接地坎

应当符合GB 25194中8.4的规定。

K6.6.2 对重和平衡重

应当符合GB 25194中8.8的规定。

K6.6.3 导轨系统

应当符合GB 25194中10.1.2和10.2的规定。

K6.7 轿厢运行速度

应当符合GB 25194中12.2.5和12.3.8的规定。对于强制驱动杂物电梯,额定速度应当不大于0.63m/s。

K6.8 制动系统

应当符合GB 25194附录D.2中d)的规定。

K6.9 曳引能力

应当符合GB 25194附录D.2中h)1)和2)的规定。

K6.10 防坠落装置机构联动试验

K6.10.1 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应当符合GB 25194附录D.2中j)的规定。

K6.10.2 对重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应当符合GB 25194附录D.2中k)的规定。

K6.10.3 悬吊机构失效或者安全绳触发的安全钳联动试验

轿厢均匀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载荷,人为触发悬吊机构或者安全绳使安全钳动作,轿厢应当可靠制停。

K6.11 液压杂物电梯的附加试验

K6.11.1 溢流阀

应当符合GB 25194附录D.2中n)的规定。

K6.11.2 限速切断阀(破裂阀)动作试验

应当符合GB 25194附录D.2中o)的规定。

K6.11.3 压力试验

应当符合GB 25194附录D.2中q)的规定。

K6.11.4 沉降试验

应当符合GB 25194附录D.2中r)的规定。

K6.11.5 电气防沉降系统

应当符合GB 25194附录D.2中u)的规定。

K6.12 产品铭牌

(1)整机产品铭牌应当符合GB 25194中15.1、15.2.1、15.2.2的规定;

(2)限速器、耗能型缓冲器、安全钳、门锁装置、限速切断阀、驱动主机、液压泵站、控制柜、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设置的产品铭牌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K7 样机技术参数及配置

见表K-2。

表K-2 样机技术参数及配置表

表K-2(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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