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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纠纷要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3-10-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程因建设单位的原因中途停工的,仲裁时效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工程停工之日起计算。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仲裁时效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均为1年,从商品售出之日起计算。(二) 适用有关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保护自身债权的具体做法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债权人提出要求或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而中断。

解决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纠纷要注意的问题

(一) 关于仲裁时效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问题

(1)追索工程款、勘察费、设计费,仲裁时效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均为2年,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双方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从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工程因建设单位的原因中途停工的,仲裁时效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工程停工之日起计算。工程竣工或工程中途停工,施工单位应当积极主张权利。实践中,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或对停工工程提出中间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系施工单位主张权利的基本方式,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2)追索材料款、劳务款,仲裁时效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亦为2年,从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约定期限的,从购方验收之日起计算,或从劳务工作完成之日起计算。

(3)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仲裁时效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均为1年,从商品售出之日起计算。

(二) 适用有关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保护自身债权的具体做法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债权人提出要求或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对于债权,具备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条件的,应在诉讼时效的期限内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尚不具备条件的,应设法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具体办法有:(www.xing528.com)

(1)工程竣工后或工程中间停工的,应尽早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结算报告;对于其他债权,亦应以书面形式主张债权。对于履行债务的请求,应争取到对方有关工作人员签名、盖章,并签署日期。

(2)债务人不予接洽或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及时将要求该单位履行债务的书面文件制作一式数份,自存至少一份备查后将该文件以电报的形式或其他妥善的方式将请求履行债务的要求通知对方。

(三) 主张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补救办法

债权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除非债务人自愿履行,否则债权人依法不能通过仲裁或诉讼的途径使其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应设法与债务人协商,并争取达成履行债务的协议。只要签订该协议,债权人仍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司法解释——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另外,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月29日法释(1999)7号司法解释——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90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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