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目前国内许多正在使用的施工合同条件都是参考《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制定的,虽然世行贷款项目的国内竞争性招标可以采用1996年财政部发布的 《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但是,世行贷款项目的 《土建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仍在采用FIDIC合同条件第4版的1992年版的修订版,所以首先介绍一下该合同条件。
1945年12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FIDIC)为适应发展中国家战后建设,加强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需要,制定了一个供国际通用的土木工程标准合同条款—— 《合同的通用条款》。它是在ICE合同条款第3版的基础上制订的。这是FIDIC条款的最早版本。
1957年1月,以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为名正式出版第1版,包括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两部分。
1963年7月,第2版问世,在第1版基础上,增加了第三部分 《疏浚和垦务工程的合同条款》。1977年3月的FIDIC条款第3版,对第2版作了全面的修订,同时还出版了一本配套的解释性文件《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注释》。
1987年出版第4版,在听取了各方面的批评和建议的基础上,对第3版作了较大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取消第三部分,其内容编入第二部分。
(2)第二部分从备忘录的形式扩展成为一套完整的示范条款。
(3)第二部分单独装订成册,这样使第一部分通用条款可不作任何改动,直接以印刷形式附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任何改动可通过第二部分的条款来体现。
(4)努力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达到总体平衡,更为公平合理。对承包商的权益做了适当补充,如补充了索赔程序的条款等。
(5)业主的作用规定得更加明显,在保留监理工程师作用的前提下,对增加工程成本和延长工期等重大决定,监理工程师在事先应取得业主的批准。
(6)规定的程序更详尽,做法更具体,可操作性加强。
(7)条款中有关时间的要求,均改为“7”的倍数。(https://www.xing528.com)
1988年对第4版进行了修订,修订了17处,主要是文字以及编辑上的修正。
1992年对第4版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修订了28处,增加了 “中期支付证书”和“最终支付证书”两个定义。1996年出版了第4版的增补本,增补了三部分内容:
1)总价支付。1992年的修订版仍然主要适用于单价合同以及单价加包干混合合同(即单价合同中的个别子项总价承包),1996年增补版对总价支付合同有关条款做了补充修订。
2)有关拖延签发支付证书的规定,即将第60.10款有关中期付款的规定改为 “在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中期支付报表后的56天内,业主应向承包商付款”。
3)将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争端直接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而不再交给工程师解决。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版)由第一部分通用条款、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以及两个标准格式,即 “协议书”和 “投标书及其附件”组成。通用条款包括28部分:定义及解释,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转让与分包,合同文件,一般义务,责任的分担和保险的义务,业主办理的保险,承包商的其他义务,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暂时停工,开工和误期,缺陷责任,变更、增添和省略,索赔程序,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计量,暂定金额,指定的分包商,证书与支付,补救措施,特殊风险,解除履约,争端的解决,通知,业主的违约,费用和法规的变更,货币及汇率。共有72条、194款。
该合同条件的适用范围:
(1)土木工程项目。
(2)业主授权工程师对合同实施进行监督。
(3)主要适用于单价合同,但单价合同中也可带有若干包干合同。1996年增补版对总价合同的有关条款、协议书、投标书及附件做了修改,明确此类合同适用于合同价在一百万美元以内、工期不超过12个月且变更较少的工程。若采用总价合同,则宜采用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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