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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报道模式变革:社会公正视角

时间:2023-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民工”是我国特定的一个概念,到目前为止,业界和学术界都并未统一得出共同认可的概念。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为标准将中国社会划分为十大社会阶层、五大社会等级,农民工被归入产业工人阶层,处于五大社会等级的底层。

农民工报道模式变革:社会公正视角

在国外,并没有“农民工”这一特定概念,相似的对应概念包括“移民”、“劳工”或“流民”,其英文名称通称为Immigrant Peasant(农民移民)。虽然西方社会同中国一样在特定历史阶段都有大规模人口特别是农业人口流动的情况。特别是工业革命发源地的英、法等国,通过“羊吃人”等“血与火”的运动,大批的农民失去了土地,被迫来到城市,并被工厂雇佣。但是和中国具有很多不同的特征,而相关的理论研究也并不多见。

事实上,在欧美等国家,农民或者工人具有充分的流动自由,没有什么户口制度,也不限制人口流动,不存在所谓外来人口和自有人口的本质上的差别。特别地,西方产业经济发达国家在司法保护、用工制度、社会保障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共教育培训等多个领域给予劳工平等的权利和权力。早在19世纪中页的德国,其早期的城市中就吸引了大量的农民进入并发展成为产业工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工人工业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在美国,劳工一般是外来的移民群体,主要从事当地人不愿意或不擅长的工种,享受同样的医疗养老保险,并且他们的孩子也有同等的权利,跟随父母在当地接受免费义务教育。在欧美国家之外,大多数国家虽然也有人口流动,也有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带来的大量农民向产业工人的转变,但主要是职业的变化,而不是身份的变化。例如,在巴西,进城后的农民工与当地居民并无什么大的区别。当他们由于伤病或享受正常假期时,同样享有工资和医疗救护。而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后也进入城市化,大量的农村居民进入城市,公司招聘人员时,常常是到一个村子里把所有的适龄人员或就业人员统一拉入工厂,这些人马上就摇身一变成为产业工人,成为公司制度下的人员,并把文化和精神风俗带入城市,这期间虽然有融合,但没有尖锐、对立和大的矛盾。媒体组织都高度关注了这一特殊群体,这也使得各国政府开始考虑相关政策的制定。

“农民工”是我国特定的一个概念,到目前为止,业界和学术界都并未统一得出共同认可的概念。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全国人大常委郑功成对农民工的定义是: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孙立平在分析当前中国社会弱势群体时,将农民工概括为“一个典型的由经济和社会双重因素造就的弱势群体”。著名农民工研究者刘怀廉评价农民工“他们生活在城市里,但不是城市人;他们是农村人,却没有生活在农村,他们实际上是城市和乡村的边缘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为标准将中国社会划分为十大社会阶层、五大社会等级,农民工被归入产业工人阶层,处于五大社会等级的底层。从经济地位上看,他们的报酬低下,社会地位较低,与其劳动价值不对等[3]

社会学的学者们也从各个角度试图对“农民工”进行界定:“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的人,其次是指这些人从事着工人的工作。因此,农民工指拥有农业户口、被人雇用去从事非农活动的农村人口。也有人从以下两个方面的特征来对农民工进行界定:首先、从职业上看,他们已经从土地上分流出来,不再以农业为主要职业,而转移到城市非农产业,并以自己的劳动获得工资收入。其次、从身份上看,他们仍然是农民,具有农民户籍,绝大多数还有自己的土地。2009年5月4日,中央党校副教授张伟在《瞭望》新闻周刊发文,在尊重传统界定的前提下,侧重于将农民工看作是工人阶级的“新成员”。他认为,“农民工”是指农民户籍身份还未能得以转换,而又常年或大部分时间在从事非农产业生产经营的被雇佣群体。他指出,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量农民工开始涌现。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下发,第一次从理论上提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己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首次将进城务工人员列为“产业工人”[4]

相关的观点各种各样,但综合这些观点,还是能够形成一定的共识,即农民工的内涵必然包括两类要素:其一,具有农村户口;其二,从事非农产业。2006年由国务院研究室组织的一份《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对“农民工”的概念进行了明确概定:“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概念,是指户籍身份还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狭义的农民工,一般指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人员。广义的农民工,既包括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人员,也包括在县域内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显然,大家在用这个词的时候也都有一个明确的指向,即从农村到城市从事务工经商等非农职业的具有农村户口的劳动者[5]。首先,他们来自农村,属于农业户口。其次,他们的社会身份虽然是农民,但他们的职业是从事非农生产活动,或者说他们的主要时间是在从事非农生产活动。再次,他们的非农活动不限于农业领域,还包括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活动,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他们跟传统的制造业工人在职业上还是有所不同。最后,农民工还包括进城从事个体工商活动的农村人口,他们在职业上属于自雇者,但不包括进城成为企业老板的农村流动人口[6]

必须要特别指出,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农民工”的内涵和外延也在变化和发展。尤其是中国城乡流动加剧、城乡之间差异日益减少、传统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管理制度正被冲击的情况下,消除城乡差别歧视在政策上已经多次提及,例如,2009年12月7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10年要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户籍限制,推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进程。而在实践中,在河南、江西部分省、市、区的一些地方,当地政府开始尝试进行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措施,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消弭城乡农民工差别的试点。(www.xing528.com)

事实上,试点城市不仅仅是一些小城市,在重大城市,这项工作进行的也并不慢。早在2009年初,全国“两会”前夕,上海出台户籍新政,《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中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出台,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虽然进入门槛还是较高,没有几个农民工能够满足条件,但无疑开启了一扇门,政策的导向意义高于实际意义;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意味着浙江1800多万流动人口将告别14年的暂住时代;2009年9月24日,《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虽然是作为试行草案,但是根据该修订草案,流动人员持有居住证将可享受当地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居住证将实现一证多能,这表明部分地区已经开始执行和完成这项事务[7]

这些案例共同传达着一个信号: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农民工”的身份特征正在发生着改变,它的概念也可以有新的阐释:拥有或者曾经拥有农村户籍,从事非农产业劳动并逐渐被“市民化”的群体。其内涵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分析:一是社会身份。农民工来自农村,原本是农民,有着农村户籍,由于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他们逐渐涌向城市,离开田地。这一“身份标签”赋予农民工明显的社会区分,造成了各种社会分层,也使得更容易产生社会阶层性歧视。二是职业身份,进入城市,他们从事的可能是社会地位低下、脏苦累差的工作工种,但从本质上来说,他们也是拿工资吃饭的非农产业劳动者。三是身份的转变趋势。随着户口制度松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限制渐渐被打破,深深烙印在农民工身上的原始身份将逐渐被规避,他们可以渐渐融入城市,享受与城市市民同等的购房、教育、社会保障的权利。并且,随着农民工自身技能水平的提高,他们中的不少人职业身份也在发生着改变,高技术水平、高素质要求的工作岗位己经出现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这种身份和地位的转换提升过程,实际上就是他们“城市化”的过程,而未来的趋势,是他们真正成为城市的“新市民”。而这一界定,无疑从“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全面考察农民工群体特性。“静态”上,他们来自农村,从事非农产业;“动态”上,他们的身上正在发生变化,在城乡二元文化的矛盾与协调中,逐渐转换成新的社会成员身份。

时间踏入2012年,在广东和河南,当地的省委书记都提出将适时取消“农民工”称谓,这些言论引发新一轮的社会热议。广东表示将加快研究并适时出台取消“农民工”称谓的政策措施。随后,来自民间的声音也发出来,李方平等八位律师、学者向国务院寄出《公民建议书》,认为“农民工”称谓存在歧视成分,提请国务院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行文中变更“农民工”称谓。

然而,从本质上来说,对于农民工自身,叫什么其实不重要,关键的是实质上的公平与公正对待。正如农民工刘杰所说,“和城市户口相比,不管是看病还是孩子上学,农民工能够享受到的福利还是太少了,如果能从改变名称开始让我们享受同等权利,那最好不过了”。事实上,关于“农民工”的称谓,国家早有定论,在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之后,就农民工这个称谓专门做了解释:《若干意见》采用“农民工”称谓,是经过反复研讨斟酌、听取多方面意见后确定的。一是采用农民工称谓,既能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也能包括异地或就地转移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二是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特殊群体,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三是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比较准确,比较贴切;四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相关文件中都使用过农民工称谓,也有依据。绝大多数同志和专家都赞成文件继续用农民工称谓,认为对农民工歧视与否,不在于使用什么样的称谓,关键在于实行什么样的经济社会政策[8]。因此,本质上要真正消除“农民工”称谓背后的不公,需要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相应调整,由此带来社会结构的优化,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不是称呼上的形式性变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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