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农民工关键性政策的出台时间

农民工关键性政策的出台时间

时间:2023-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国家有关农民工政策中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政策出台,本书选取1981年、1994年和2002年作为分期的时间节点。由此,国家层面的民工流动就业和流动人口管理问题以及地方政府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外来人口管理问题成为这一时期主要的政策议题。2004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首次明确提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民工关键性政策的出台时间

民工问题说到底是一个国家政策问题,不同时期国家政策对农民的认识决定了该时期农民工的命运,而媒介的报道实践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制于国家政策的界定,因此本书将国家有关农民工重要政策的出台时间作为农民工报道历史分期的依据之一。根据国家有关农民工政策中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政策出台,本书选取1981年、1994年和2002年作为分期的时间节点。

(1)1981~1993年:对农民工先拒绝后接纳、拒绝与接纳并行的双重政策

在1980~1993年的12年间,国家对于农民进城务工采取了先拒绝后接纳、拒绝与接纳并行的双重政策,其政策内容主要包括计划外用工的清退以及农民合同工的招用。

在对农民工的清理和清退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1年10月17日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5],1981年12月30日,国务院再次下发《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6],这两个文件中,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被界定为“计划外用工”,因此我国最早的农民工就是指“来自农村的计划外用工”,国家对他们的态度是拒绝的,政策核心是严加控制并予以清退。随着进城务工人数的持续增长,我国于1989年首次产生“民工潮”。为了遏制农民工进城,民政部、公安部1989年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控制民工盲目外流的通知》,“盲目外流的民工”因其人数众多涉及面广而受到政府、大众传媒以及公众的强烈关注。

城市对农民工的接纳则主要体现在农民合同工的招用上,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发布[7],劳动人事部和城乡建设环保部则于1984年发布《国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农村建筑队暂行办法》,这些政策为农民进城务工提供了制度化的保证,农民进城务工取得了“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身份。由此,这个时期的农民工就是“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个简称。

(2)1994~2001年:民工流动就业制度的实行

1994年11月17日,劳动部发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把国家对农民工流动的控制和城市对农村劳动力的需要结合在一起,从而提出了“流动就业”这一新概念。根据这一规定,各级地方政府也结合本地方特点制定跨越本辖区的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法规。由此,国家层面的民工流动就业和流动人口管理问题以及地方政府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外来人口管理问题成为这一时期主要的政策议题。这些政策法规虽然旨在限制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但政策本身也表明国家承认了农民在城市流动就业的权利,认可了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的资格,农民工因而成为城市中一个新的就业群体,这表明我国对农民盲目外流的控制开始转变为对农民流动就业的有序化管理。(www.xing528.com)

在国家这种政策策略下,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据统计,1994年我国外出务工农民达到6000万,到1998年全国已达到一亿人左右。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国家建立一套新的城市二元社会政策,来实现城市居民与农民工之间的分类和建构作用,对农民工不断地附加“外来”“暂住”等身份标签,成为这一时期政策话语建构的基本策略。

(3)2002~2010年: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2002年对于我国农民工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年份,这一年国家出台数项政策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自此农民工得到了国家制度层面的认可。2002年朱镕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把农民工归入“弱势群体”,提出“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农民工也逐渐成为社会苦难与底层的象征。劳动部、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4月1日发布《关于开展民工权益保护专项监察活动的紧急通知》,标志着国家开始从政策层面来关注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并采取具体的政策行动。2002年4月13日,国务院就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进行全国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据此发出《关于开展民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的紧急通知》,该通知强调要改善农民工的工作条件,保护农民工的身体健康。

2003年“孙志刚事件”促使政府废除了实行近20年的主要针对农民工群体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年底温家宝总理替农妇熊德明讨薪引发了一次全国性的“清薪风暴”,国务院办公厅于当年11月22日印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2004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首次明确提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则是一份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纲领性文件,就农民工工资、就业、社会保障、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土地承包权益等方面制订了具体措施,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权益。

这一时期的国家政策已经认可了农民工的“弱势群体”、“产业工人”的合法地位,对农民工的就业、子女教育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都从制度上给予了保障,既显示了国家对农民工关心、保护和关爱的态度,也标志着我国农民工问题正在步入制度化的解决通道。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